翟某、王某1與甘肅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王某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602民初9386號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翟某、王某1與被告甘肅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羊公司)、王某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翟某、王某1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樊某、趙某到庭參加訴訟,金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和王某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翟某、王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解除原被告雙方房屋買賣合同關系;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10萬元并自2020年9月4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息隨本清。事實與理由:二原告系母子關系,2016年金羊公司對外出售其××區的房屋,翟某、王某1給金羊公司支付了10萬元的購房款,金羊公司工作人員王某2給翟某、王某1出具了收條,并承諾與翟某、王某1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但翟某、王某1支付房款后金羊公司始終未給翟某、王某1指明要出售哪套房屋,也不與翟某、王某1簽訂合同,翟某、王某1多次找其經理王某2,但王某2給翟某、王某1承諾的房屋早已出售給他人,且房款至今未退,翟某、王某1遂起訴至法院。
金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辯稱:豐樂鎮豐樂村新型社區工程是我公司通過招投標后與豐樂鎮政府簽訂的總合同進行承包修建的,當時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萬瑞(已去世)和王某2協商后將豐樂鎮豐樂村一期新型社區的其中八棟樓委托由王某2掛靠我公司資質修建并出售。本案所涉房款收條中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豐樂鎮豐樂村一期新型社區(一標段)工程項目部的公章確系我公司項目部公章,該項目部是我公司下設項目部,但我公司已經于2016年1月6日及同年1月12日分別在武威日報和甘肅日報上發表聲明將該項目部公章作廢。我公司與下設項目部是獨立核算的機構,自負盈虧,該項目部買賣房屋的房款和工程款均未交付我公司,所以我公司不知道此事。我公司現在的意見是該行為系王某2的個人行為,應由王某2與翟某、王某1協商處理此事,翟某、王某1起訴我公司要求退還購房款于法無據。本案是一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且翟某、王某1一直未提交與我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所以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而且翟某、王某1現在起訴要求退還房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王某2辯稱:經我和金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萬瑞(已去世)協商,張萬瑞將金羊公司承包建設的××鎮委托我修建并出售,我給金羊公司按照工程款的1%交納管理費,其余的是我自負盈虧。翟某、王某1的10萬元房款確實是我收的,因當時翟某、王某1沒有一次性將房款交付,所以沒有簽訂合同,只是打了收條。我打算給王某1、翟某出售的房屋現在仍然空置,我現在的意見是即便是給翟某、王某1退還房款,也需要分期支付。這10萬元我收到后也未給金羊公司交納,所以我認為本案與金羊公司無關。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金羊公司通過招投標承建涼州區豐樂鎮豐樂村新型社區,后金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萬瑞(已去世)將其公司承建的××鎮委托王某2設立項目部修建并出售,并將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豐樂鎮豐樂村一期新型社區(一標段)工程項目部公章交由王某2管理使用,王某2掛靠金羊公司資質修建房屋,并給金羊公司交納管理費。2016年1月6日及同年1月12日金羊公司分別在武威日報和甘肅日報上發表聲明,“我公司因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規范公司管理,現特聲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財務部的行政印章、財務專用章、資料章,從即日起一律作廢。如有繼續使用者,與本公司無關,一切經濟法律責任由使用者自負”,但本案所涉豐樂鎮豐樂村一期新型社區(一標段)工程項目部公章并未實際收回,由王某2繼續使用。2016年翟某、王某1為在該社區購置房屋,向王某2陸續交納房款10萬元,2016年2月5日王某2向翟某、王某1出具收條一張,并在今收人處加蓋武威市××鎮(一標段)工程項目部公章,后該筆款項由王某2使用,并未向金羊公司交納。2019年9月6日,王某2通過短信向翟某、王某1確定了向其出售的房屋,后因翟某、王某1發現與王某2約定購買的房屋已經出售給他人,翟某、王某1要求金羊公司與王某2退還房款未果遂起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解除翟某、王某1與甘肅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
二、甘肅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翟某、王某1購房款10萬元。
三、王某2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翟某、王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甘肅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王某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子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俊仁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