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馬鹿安抵押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6民終1561號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馬鹿安,原審第三人鹿邑縣吉貞牧業有限公司抵押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2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高敏、李長永,被上訴人馬鹿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其鋒,原審第三人鹿邑縣吉貞牧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治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218號民事判決書,改判駁回馬鹿安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馬鹿安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他項權證號000577的房屋他項權利人并非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從馬鹿安一審提交的房管局信息可以看出他項權證號000577登記日期為2010年,而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與鹿邑縣吉貞牧業有限公司本案涉及的借貸關系發生在2015年。馬鹿安為第三人向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的借款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擔保,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他項權證號為003880。但第三人仍欠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的款項,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的抵押權經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設立,對馬鹿安的房屋有權優先受償。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與鹿邑縣吉貞牧業有限公司借款糾紛經鹿邑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628民初44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第三人償還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并且在該判決生效后,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即申請鹿邑縣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現第三人仍未全部償還該筆債務。同時,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雖起訴鹿邑縣吉貞牧業有限公司(借款人)時,未起訴馬鹿安(××),但并沒有作出放棄抵押權的明確意思表示,也并不是對抵押權利的放棄。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債權人仍可就抵押權另行起訴。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的抵押權并未消滅。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存在嚴重錯誤,嚴重損害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具文上訴,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馬鹿安辯稱,一、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抵押權,根據民法典第419條的規定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主張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消滅。二、關于000577號他項權證待馬鹿安庭后核實后向法庭作出書面回復。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鹿邑縣吉貞牧業有限公司述稱,一、(2021)豫1628民初218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二、鹿邑縣吉貞牧業有限公司已經履行了(2017)豫1628民初4115號判決的全部義務,已不欠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的,再者,該判決沒有判決馬鹿安承擔擔保義務。三、003880號他項權證是抵押在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處,這項判決書上已經認定,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應該履行義務,協助幫助解除。
馬鹿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返還馬鹿安房屋編號:20091214004600001號和他項權號:000577(003880)、產權證號:00××55號房屋產權證;2.本案訴訟費用由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承擔。在審理過程中,馬鹿安變更訴訟請求第一項為: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協助馬鹿安辦理解除000577、003880他項權證限制登記。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1月26日,第三人吉貞公司向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公司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月利率為9‰。2015年11月27日,第三人吉貞公司向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公司借款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月利率為9‰。馬鹿安為上述兩筆借款以其房屋(產權號00××55)提供抵押擔保,辦理了抵押擔保登記手續,他項權證號分別為000577、003880。上述借款到期后,第三人吉貞公司未按約定償還借款,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公司訴訟至法院(未起訴馬鹿安)。2017年12月20日,一審法院作出(2017)豫1628民初4451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生效后,投資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審法院認為,主債權提起訴訟并形成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之生效判決,其主債權之訴訟時效不再繼續存在,故與之相關的行使抵押權的期限也隨之屆滿,即抵押權因未及時行使而消滅。一審法院(2017)豫1628民初4451號民事判決生效后,投資公司對馬鹿安房屋享有的抵押權,因未及時行使權力而消滅。馬鹿安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判決: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馬鹿安辦理解除000577、003880他項權證限制登記手續。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上訴人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依法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003880號房屋他項權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他項權證號003880房屋他項權利人系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他項權證號000577的房屋他項權利人不是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與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無關。被上訴人馬鹿安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其提出的000577號他項權證待馬鹿安庭后核實,向法庭作出書面回復。原審第三人鹿邑縣吉貞牧業有限公司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認為: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且證明003880號他權證就是抵押在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處,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有義務協助解除。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馬鹿安在二審庭后提交情況說明一份,稱“經核實,000577他項權證與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沒有關系”,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對此質證認為無異議。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218號民事判決;
二、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馬鹿安辦理解除003880他項權證限制登記手續。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朱記周
審判員何山
審判員許向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黨瑞云
書記員劉婷婷
判決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