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與鄭州泰禾運成置業有限公司、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民初798號
判決日期:2021-04-08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信托)訴被告鄭州泰禾運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禾運成置業公司)、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禾集團公司)、河南嘉智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智置業公司)、鄭州泰禾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禾置業集團公司)、西藏創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耀實業公司)、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匯建設投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原信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宏杰,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宗亮,被告嘉禾置業集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亮,被告金匯建設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荊盼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嘉禾集團公司、嘉智置業公司、創耀實業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原信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立即向原告中原信托償還借款本金9.57億元以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從2019年12月21日按年24%計付至還完貸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立即向原告中原信托支付律師代理費180萬元和承擔本案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等;3、判令被告嘉禾集團公司對訴訟請求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原告中原信托對被告嘉智置業公司名下、證號為豫(2017)鄭州市不動產權第0125580號、總面積為54313.53平方米、位于鄭州市××寶××、姚店堤××東的不動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屬物)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5、判令原告中原信托對被告嘉禾置業集團公司持有嘉禾運成置業公司100%股權及派生權益的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6、判令原告中原信托對被告創耀實業公司持有嘉智置業公司95%股權及派生權益的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7、判令原告中原信托對被告金匯建設投資公司持有嘉智置業公司5%股權及派生權益的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28日,原告中原信托與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簽訂了《信托貸款合同》《信托貸款合同之補充合同》,合同約定:原告中原信托借款給嘉禾運成置業公司9.77億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借款年利率為9.15%,自放款之日起按日計算、按季結息,對利息、罰息、復利和違約金的計算等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期內利息按照年利率9.15%計算,逾期利息、復利按照年利率9.15%的1.5倍計算,違約金按照違約行為涉及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2018年3月28日,原告中原信托將9.77億元付至嘉禾運成置業公司的賬戶。
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28日,被告嘉禾集團公司和原告中原信托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之補充合同》,自愿為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
2018年5月24日,被告嘉智置業公司和原告中原信托簽訂《抵押合同》一份,自愿以其名下、證號為豫(2017)鄭州市不動產權第0125580號、總面積為54313.53平方米、位于鄭州市××寶××、姚店堤××東的土地使用權,為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隨后,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具體見豫(2018)鄭州市不動產證明第0160822號。
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28日,被告嘉禾置業集團公司和原告中原信托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1》、《股權質押合同1之補充合同》,自愿以其持有嘉禾運成置業公司100%股權,為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隨后,雙方辦理了質押登記。
2018年5月24日,被告創耀實業公司和原告中原信托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2》,自愿以其持有嘉智置業公司95%股權,為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隨后,雙方辦理了質押登記。
2018年5月24日,被告金匯建設投資公司和原告中原信托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3》,自愿以其持有嘉智置業公司5%股權,為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隨后,雙方辦理了質押登記。
而后,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其他被告嘉禾集團公司、嘉智置業公司、嘉禾置業集團公司、創耀實業公司、金匯建設投資公司也未履行還本付息的擔保義務。經原告中原信托多次催要,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嘉禾集團公司、嘉智置業公司、嘉禾置業集團公司、創耀實業公司、金匯建設投資公司至今未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中原信托的訴訟請求。
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答辯稱,1、原告中原信托主張從2016年12月21日起計算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等缺乏依據。原告中原信托向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提供的借款期限是至2020年3月28日,原告中原信托主張從2016年12月21日起就計算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等事實依據不足。2、原告中原信托主張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等過高,應按15.4%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利率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第32條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6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中原信托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第29條、第30條對民間借貸的借款利率、逾期利率作出限定,約定年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雖然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并不嚴格適用上述規定,然而相較于民間借貸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應受到更為嚴格的限制。首先,中國人民銀行已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并不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上下限,交由金融機構自主確定,但此舉旨在推進利率市場化的改革。通過市場競爭提高金融機構的金融經營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也即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限的目的絕非是放任金融機構謀取高利。其次,法律之所以介入到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約定限制民間借貸的利率,一方面是出于資金優化配置的考量,防治資金脫離實際實體經濟,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限制高利行為,通常意義上借款年利率超過一年期貸款利率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以上即為高利,金融機構與從事民間借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其從事借款等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三,金融機構貸款風險低于民間借貸,從資金來源上看,金融機構是法律認可的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其用于貸款的資金來源較為穩定。從風險管控上看,金融機構除了收取高額利息,尚有其他措施保障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例如事前嚴格審查借款人資質,事后將違約信息上報征信系統等等,貸款利率的定價以及風險密切相關,就此而言,金融機構的貸款收益不應高于民間借貸,因此本案中中原信托有權主張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總計不得超過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由此計算。本案中,原告中原信托有權要求按照不超過年化15.4%的標準支付利息、罰息、復利及違約金,原告中原信托要求按照年24%支付利息等費用沒有依據,利息過高。3、根據當地經濟,當前國家金融機構支持政策及被告方債務重組情況,希望原告中原信托能繼續支持民營企業和實體經濟發展,共同致力于做好六保六穩工作。××疫情及經濟下行影響,中央出臺多項金融支持政策,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多個司法文件,從審判執行角度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實體經濟發展,2020年7月20日河南省出臺了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穩任務若干政策措施,也明確用足用好中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對普惠型小微企業應因困難貸款協商延期。當前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及其母公司嘉禾集團公司出現短期流動性困難,被告嘉禾集團公司正在積極推動引入戰略投資者和債務重組工作,目前已經進入落地階段,被告嘉禾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為社會解決了超過1.5萬個工作崗位,并直接為廣大農民工提供3萬多個工作崗位,直接關系六保六穩的落實。原告中原信托作為河南省重點金融機構,希望能落實中央、河南省有關政策,繼續支持民營企業和實體經濟發展。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也將加快推進入戰略投資者和債務重組工作,與原告中原信托達成債務債務解決方案,共同為做好六保六穩工作貢獻力量。
被告嘉禾置業集團公司答辯稱,意見同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的答辯意見。
被告金匯建設投資公司答辯稱,意見同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嘉禾置業集團公司的答辯意見。被告金匯建設投資公司應在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被告嘉禾集團公司、嘉智置業公司、創耀實業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狀和證據。
原告中原信托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證據一、《信托貸款合同》《信托貸款合同之補充合同》、進賬單、存款分戶賬各1份和《借(貸)款相關要素確認憑證》2份;證明:1、貸款合同、《借(貸)款相關要素確認憑證》,對借款用途、期限、利率、本息償還方式等進行了詳細的約定,是簽約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2、《信托貸款合同》4.1、4.2約定:貸款本金暫定為9.77億元,分8.80074億元、0.96926億元兩筆發放給嘉禾運成置業公司,嘉禾運成置業公司應自貸款發放之日起滿12個月還1000萬元、滿18個月還1000萬元、在貸款到期日償還剩余借款本金;3、《信托貸款合同》第4.2條約定:“貸款總期限暫定為24個月,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信托貸款合同之補充合同》將期限修改為:“貸款總期限暫定為24個月,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4、《信托貸款合同》第5.1.1條約定:“貸款年利率為8.13%”,《信托貸款合同之補充合同》將利率修改為:“貸款年利率為9.15%”;5、《信托貸款合同》第9.2條、9.6條約定了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的支付時間、計算標準;6、《信托貸款合同》第1.10、9.6(8)條約定,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依約應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等實現債權費用;7、進賬單、存款分戶賬顯示:中原信托于2018年3月28日借給嘉禾運成置業公司本金9.77億元。證據二、嘉禾集團公司和中原信托簽訂的《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之補充合同》各一份;證明: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28日,嘉禾集團公司和中原信托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之補充合同》,自愿為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具體見合同第1.3、4條),保證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費用(具體見合同第3條),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3年(具體見合同第5.1條、補充合同第3-5條)。證據三、嘉智置業公司和中原信托簽訂的《抵押合同》1份,他項權利證書1份;證明:2018年5月24日,嘉智置業公司和中原信托簽訂《抵押合同》一份,自愿以其名下證號為豫(2017)鄭州市不動產權第0125580號、總面積為54313.53平方米、位于鄭州市××寶××、姚店堤××東的不動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屬物),為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抵押擔保(見合同第2、4條約定),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見合同第3條約定)。證據四、嘉禾置業集團公司和中原信托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1》《股權質押合同1之補充合同》各1份,他項權利證書1份;證明: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28日,嘉禾置業集團公司和中原信托簽訂《股權質押合同1》《股權質押合同1之補充合同》,自愿以其持有嘉禾運成置業公司100%股權及派生權益,為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隨后,雙方辦理了質押登記。證據五、創耀實業公司和中原信托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2》1份,他項權利證書1份;證明:2018年5月24日,創耀實業公司和中原信托簽訂《股權質押合同2》,自愿以其持有嘉智置業公司95%股權及派生權益,為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隨后,雙方辦理了質押登記。證據六、金匯建設投資公司和中原信托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3》1份,他項權利證書各1份;證明:2018年5月24日,金匯建設投資公司和中原信托簽訂《股權質押合同3》,自愿以其持有嘉智置業公司5%股權及其派生權益,為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隨后,雙方辦理了質押登記。證據七、律師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轉款憑證各一份。證明:中原信托為主張權利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180萬元,該費用按照合同約定應由嘉禾運成置業公司、嘉禾集團公司、嘉智置業公司、嘉禾置業集團公司、創耀實業公司、金匯建設投資公司承擔。
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嘉禾置業集團公司、金匯建設投資公司對原告中原信托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中原信托主張的年利率24%過高,應按現在國家支持年利率的四倍15.4%計算。
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28日,原告中原信托與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簽訂《信托貸款合同》《信托貸款合同之補充合同》約定:原告中原信托借款給嘉禾運成置業公司9.77億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借款年利率為9.15%,自放款之日起按日計算、按季結息,對利息、罰息、復利和違約金的計算等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期內利息按照年利率9.15%計算,逾期利息、復利按照年利率9.15%的1.5倍計算,違約金按照違約行為涉及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
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28日,被告嘉禾集團公司和原告中原信托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之補充合同》,自愿為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
2018年5月24日,被告嘉智置業公司和原告中原信托簽訂《抵押合同》,自愿以其名下、證號為豫(2017)鄭州市不動產權第0125580號、總面積為54313.53平方米、位于鄭州市××寶××、姚店堤××東的土地使用權,為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并辦理了編號為豫(2018)鄭州市不動產證明第0160822號的抵押登記。
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28日,被告嘉禾置業集團公司和原告中原信托簽訂《股權質押合同1》《股權質押合同1之補充合同》,自愿以其持有嘉禾運成置業公司100%股權,為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并辦理了編號為(鄭)股質登記設字(2017)第735號的質押登記。
2018年5月24日,被告創耀實業公司和原告中原信托簽訂《股權質押合同2》,自愿以其持有嘉智置業公司95%股權,為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并辦理了編號為(鄭工商專)股質登記設字(2018)第16-801號的質押登記。
2018年5月24日,被告金匯建設投資公司和原告中原信托簽訂《股權質押合同3》,自愿以其持有嘉智置業公司5%股權,為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上述貸款9.77億元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保證金、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和其他經濟損失等。并辦理了編號為(鄭工商專)股質登記設字(2018)第16-802號的質押登記。
2018年3月28日,原告中原信托將9.77億元付至嘉禾運成置業公司的賬戶。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庭審后提交了關于本案借款本金利息支付情況說明,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自本案借款后已償還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萬元,2019年9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合同約定支付完畢,自2019年9月21日起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到2019年12月20日應付的借款利息為22134612.5元,僅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2月19日、2020年2月26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17日分別支付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利息,共計800萬元利息,尚余14134612.元利息未支付,2019年12月21日之后的期內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均未支付,并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嘉禾運成置業公司立即向原告中原信托償還借款本金9.57億元以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14134612.5元(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從2019年12月21日按年24%計付至還完貸款本息之日止)”。
另查明,原告中原信托為主張權利支付律師費180萬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信托貸款合同》《信托貸款合同之補充合同》、進賬單、存款分戶賬、《借(貸)款相關要素確認憑證》《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之補充合同》《抵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1》《股權質押合同1之補充合同》《股權質押合同2》《股權質押合同2之補充合同》《股權質押合同3》及各抵押合同相應的他項權利權利證書、《法律事務委托合同》、增值稅發票、銀行轉賬憑證、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和原告中原信托提交的情況說明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鄭州嘉禾運成置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9.57億元以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從2019年12月21日按年24%計付至還完貸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嘉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嘉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后,有權向被告鄭州嘉禾運成置業公司追償;
三、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對被告河南嘉智置業有限公司名下、證號為豫(2017)鄭州市不動產權第0125580號、總面積為54313.53平方米、位于鄭州市鴻寶路南路南、姚店堤西路東的不動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屬物)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對被告鄭州嘉禾置業集團有限公司持有河南運成置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及派生權益的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五、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對被告西藏創耀實業有限公司持有河南嘉智置業有限公司95%股權及派生權益的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六、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對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河南嘉智置業有限公司5%股權及派生權益的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七、駁回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358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4840800元,由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承擔21000元,由被告鄭州泰禾運成置業有限公司、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嘉智置業有限公司、鄭州泰禾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西藏創耀實業有限公司、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擔4819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成鍇
審判員李劍鋒
審判員王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安琪
判決日期
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