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世華與武漢南華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民初764號
判決日期:2021-04-09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沈世華與被告武漢南華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華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世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少云、被告南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沈世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沈世華對南華公司尚享有生活費等職工債權20000元;2.南華公司為沈世華繳納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具體費用以社保機構要求補繳金額為準),并為沈世華辦理相關手續,保障沈世華享受正常退休養老待遇;3.本案訴訟費用由南華公司承擔。訴訟過程中,沈世華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確認沈世華對南華公司尚享有生活費等職工債權25000元;增加訴訟請求:南華公司如不能繳納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則賠償沈世華損失10400元(從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按1300元/月標準計算)。事實和理由:沈世華自1979年起分配至湖北船廠附屬集體企業太陽能設備制造廠工作,在2005年8月因湖北船廠實施國企改制進入南華公司,分流下崗。2006年8月起重新回到南華公司從事船舶冷作工作。2008年6月,南華公司才和沈世華簽署勞動合同,經兩次續簽雙方于2014年5月28日簽署無固定期限合同。2014年8月,南華公司由于經營不善而停產停工。2016年11月21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華公司破產清算一案,2018年7月2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南華公司破產還債。在破產程序中,南華公司管理人拒不修正沈世華的職工債權金額:一、南華公司還應確認沈世華享有生活費等職工債權25000元。2008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間,南華公司經常停工不給沈世華安排工作,也未向沈世華支付基本工資或生活費,未支付的月份為2008年9月至11月,2009年1月、4月至9月,2012年1月、9月、11月,2013年2月至8月,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3月、7月,共計25個月,應按1000元/月標準向沈世華發放生活費,共計25000元;二、沈世華自2006年8月起入職南華公司,因南華公司原因未能繳納社保,沈世華只能先自行繳納。2008年南華公司開始為職工繳納社保,但沈世華于近期辦理退休手續時得知基本養老保險有欠繳記錄,具體為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中斷繳納,導致沈世華無法享受足額工齡的退休待遇。南華公司管理人未能妥善解決,影響沈世華日后的退休養老生活待遇。
南華公司辯稱,一、沈世華主張的工資與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沒有事實、法律依據。沈世華系原湖北船廠附屬集體企業太陽能設備制造廠員工,該廠改制后其于2008年6月進入南華公司工作。南華公司經營不善,于2014年7月開始停產,采用“公司掛賬、職工確認”的方式記錄職工的應發工資與欠付工資,2008年6月至2014年7月期間的薪酬正常發放。沈世華為計件工人,以工作量作為標準確定其工資金額,南華公司在停產前未故意不給沈世華安排工作或欠付其報酬。即使沈世華對工資部分有意見,也應在2014年時向公司主張,現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南華公司賬簿記錄,管理人審查認定南華公司欠付沈世華工資47222.51元、社??铐?7647.39元,沈世華已領取全部社保款。二、沈世華主張的社會保障金沒有事實、法律依據。沈世華2008年6月進入南華公司,試用期三個月,2008年9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6月前,沈世華未正式進入南華公司工作,其社會保障金不應由南華公司繳納。2008年6月至9月為試用期,試用期未繳納員工社保,但南華公司在當時已向沈世華說明。如對該部分社保款項存在爭議,應在當時主張,現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不屬于破產債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沈世華提交的近幾年工資單節選;2.沈世華個人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查詢單。南華公司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勞動關系存在與否應當按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沈世華提供的工資單不能證明其員工身份;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沈世華提供的社保繳費單僅能證明其社保繳納情況,不能證明中斷繳納的期間應當由南華公司為其繳納。本院對證據1、2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與本案關聯性在后綜合論述。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南華公司于2008年6月起與沈世華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5月28日南華公司與沈世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南華公司聘用沈世華從事船舶冷作工作,沈世華所在崗位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勞動報酬以計件工資形式,按工時定額執行,南華公司于每月8日支付沈世華上月工資。
沈世華陳述其工作如下:工程一部制造船體的主管根據全廠總調度師的船體圖紙和預算,派工給各工種進行船體制造工作。沈世華為南華公司工程一部某班組的組長,帶領該班組做船體冷作安裝。沈世華所在班組接到主管安排的工作任務的同時,會收到主管給的工單(工單中有預算所用工時)。沈世華小組根據圖紙施工,完成所有工作后計算所用工時,根據每個工時對應的固定薪酬計算該項工作總薪酬數額,并填寫工單。組長申請報檢工單,主管收齊所有班組工單后,經工程一部正副經理簽字,工程部工作人員與南華公司財務對接確認,于每月8號左右發放工資。工作性質以完成一定任務量計算工時,以工時計算工資,工作經??缭皆露?,且因歷史原因,工單上交后可與公司協商上個月的工單可在次月提記工資。
南華公司認可工資數額記為0的月份系南華公司未為沈世華布置工作。工資數額記為0的月份為:2009年1月、4月、7月、8月,2013年4月、5月、6月,2014年1月、2月、3月,共計10個月。南華公司表示記載沈世華工時的材料已無法提供。
沈世華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在2008年2月至9月期間中斷繳納。2008年10月起南華公司開始為沈世華繳納社保。2014年8月起,南華公司停工停產。2016年11月21日,本院根據南華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一案。2016年11月25日,本院以(2016)鄂01破1號之一決定書,指定武漢市金都清算服務有限公司擔任南華公司管理人。2018年1月,沈世華已辦理退休手續并開始領取退休金。2018年7月2日,本院裁定宣告南華公司破產還債。2019年1月24日,沈世華簽署職工債權確認書,確認截止2018年7月2日,南華公司欠付沈世華墊付社會保險費用37647.39元,該款項沈世華已領取。沈世華提交的2018年12月7日的個人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情況查詢單顯示,其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欠費月數0,累計欠費金額0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沈世華對被告武漢南華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職工破產債權7950元;
二、駁回原告沈世華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武漢南華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子岑
審判員黎偉雄
審判員臧文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歡
書記員潘昊星
判決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