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區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王而國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1執680號
判決日期:2021-04-09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福州新區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王而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福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榕仲裁434號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騰空及向申請人福州新區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返還位于福州市鼓樓區××街街道××街××村××#樓××層××層××單元××支付租金636043.5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未按通知履行還款義務。期間,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本院依法向工商、房產、船舶、礦產、土地等管理部門及金融機構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依法對其限制消費。
2020年10月16日,本院對申請執行人進行終本約談,告知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表示,確認被執行人王而國已騰空并向申請人返還位于福州市鼓樓區××街街道××街××村××#樓××層××層××單元房屋。因暫時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且經調查被執行人住所地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反饋信息表、終本約談筆錄等證據在卷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福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榕仲裁434號裁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執行人仍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仍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劉文華
審判員程斯彥
審判員王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潘超
判決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