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家昌、深圳市城鐵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亞灣分公司、深圳市城鐵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1391民初444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14
法院: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程家昌訴被告深圳市城鐵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亞灣分公司,深圳市城鐵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2婚un原告程家昌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凍結被告深圳市城鐵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亞灣分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為44×××36的銀行賬戶,凍結金額以人民幣200000元為限。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作為擔保人向本院出具擔保函,為原告的財產保全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人民200000元。財產保全費1520元已由原告預交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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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告深圳市城鐵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亞灣分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為44×××36的銀行賬戶,凍結金額以人民幣200000元為限。
以上財產凍結期限為一年。凍結期間,未經本院許可,不得支付或做其他形式處分。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上述凍結財產,如需續凍結,申請人應在期限屆滿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責任自負
合議庭
審判長周勇
審判員林嘉偉
審判員曾日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黃冬怡
書記員潘慧蕊
判決日期
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