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與王義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328民初139號
判決日期:2021-04-14
法院:蒙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王義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公茂省獨任審理,于2021年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蹇照友、劉端政,被告王義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或調解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筑工程款176458.43元及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10月19日,原告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承建了被告王義柱的個人三層別墅的施工安裝工程。雙方簽訂了施工協議書,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2014年8月份,原告承建的該工程完工并報結算,結算造價為876458.43元。2015年3月被告開始裝修并居住使用,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結算工程款,被告一直未予答復。2015年9月13日,原告無奈又通過郵政快遞向被告快遞了一份結算造價書,并附函要求結算并付款,被告一直未予答復。自施工以來,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700000元,尚欠176458.43元工程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不予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第107條、109條、114條、286條之規定,具狀起訴。
被告王義柱辯稱,1、工程未完成,質量不合格。樓上防水和三樓陽臺、洗手間防水均未完成,二樓加瓦部分未完成,我后來又找人做的。工程質量也存在漏水問題,裝修也換了三次,電路鋪設不合格,我曾到原告公司找過經理孫繼軍,向他反映樓房工程未完工,質量有問題,他答應迅速處理,但是一直未解決。2、雙方也沒有決算驗收。我打給原告方70萬元工程款屬實,但對于總價款876458.43元我不認可,因為,雖然后來追加的工程項目明細有我簽字,但價格是原告自己定的,我不認可。因此,我不同意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原告還應當承擔質量不合格責任,對我的房子予以維修并賠償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0月19日,原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施工為被告承建三層別墅樓一套。建筑面積約790平,合同價款711000元。合同還約定了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施工,至2014年8月,原告承建的工程完工,原告作出造價書,包括后期追加的工程項目工程款共計876458.43元。被告在此期間陸續支付原告工程款700000元,并于2015年初開始裝修居住。被告居住后發現房子存在漏水問題及部分工程沒有完成,并向原告提出維修、繼續施工建議。原告也對被告的房屋進行過維修,但效果不理想,被告又先后多次找人維修施工,對此雙方產生爭議。被告認為原告施工質量不合格,對變更追加的工程款不認可。原告于2021年1月7日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建筑工程款176458.43元及利息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15元(已減半收?。?,由原告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公茂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麗
書記員劉慧群
判決日期
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