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高某1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5民終1047號
判決日期:2021-04-15
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呂某1及原審被告高某1、山東正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20)魯1502民初146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醫療費19376.51元,護理費101589.72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07733.6元的賠償責任;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一,關于醫療費,呂某1提供復印件,不符合證據的相關規定,且其部分醫療費已經通過醫保進行賠付,根據損失補償原則醫保已報銷部分應予以扣除(明細:醫保統籌64588.37×30%責任系數=19376.51)。第二,關于護理費,上訴人要求2年一付,復核實際情況,根據《最新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詳解與適用指南》1296頁A.6:誤工期、護理費、營養期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明細8年×365天×115.97元×30%責任系數=101589.72)。第三,殘疾輔助器具費,兩名鑒定人員均無鑒定資質,其中張某1有效期至2015年8月5日,已經失效5年。而梁某2注冊日期為2015年2月25日。可以推定張某12015年可以進行續期而未進行操作。發證機關為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而出具說明的單位為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協會。兩者明顯不是同一單位故證明無效。綜上兩位鑒定人無鑒定資質,鑒定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對方訴求。同時一審法院判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未考慮與護理費的一致性。即假定鑒定報告合理,也不應超過10年護理(明細:359112×30%=107733.6元)。
呂某1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高某1、山東正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辯。
呂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司法鑒定費、車損,共計2064329.16元,主張696298.7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3月20日06時10分許,呂某1駕駛宗申牌三輪摩托車沿聊城市二干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昌路路口處時,與沿東昌路由東向西行駛高某1駕駛的魯P×××××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側面碰撞,造成呂某1、高某1及魯P×××××號車乘坐人徐某3、何某4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聊城市交警支隊執勤三大隊處理認定:呂某1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高某1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徐某3、何某4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一)呂某1被送聊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傷情診斷:頸髓損傷并四肢不全癱、截癱,頸椎骨折并脫位、頸椎骨折等,住院治療20天后于2020年04月09日轉聊城魯西康復醫院住院治療14天。原告先后共計花費醫療費111848.7元。原告受傷后由妻子呂某5及女兒呂某6護理。(二)高某1、徐某3與何某4均到聊城市人民醫院急診進行了檢查治療。2020年03月21日,高某1到聊城永衡康復醫院檢查,被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癥,該院因疫情期間建議其院外康復(未住院)。2020年5月19日,高某1因腰椎間盤突出癥到聊城永衡康復醫院住院治療4天,住院期間由其妹妹高某7護理。2020年07月03日,高某1又在該院進行了康復治療。高某1先后共計支出醫療費6354.17元,徐某3共計支付醫療費25769.48元,何某4共計支付醫療費802.08元。高某1因傷被扣工資2047元。2020年12月11日,高某1與傷者徐某3、何某4達成賠償協議:高某1一次性賠償徐某3醫療費25769元、誤工費2741元、交通費200元;一次性賠償何某4醫療費834元、誤工費2101元、交通費200元;共計31845元。
呂某1訴前申請,本院依法委托:(1)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于2020年09月21日出具【2020】臨鑒字第043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呂某1四肢癱肌力2級以下構成一級傷殘,C5椎體及附件骨折內固定術后構成九級傷殘;傷后誤工期限截止至傷殘評定前一日,傷后住院期間2人護理、院外1人長期護理,傷后營養期限截止至傷殘評定前一日;呂某1后續治療費用約需1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不屬本所鑒定范圍,不予評定。原告支付司法鑒定費4300元。(2)山東省正邦假肢賠償鑒定中心于2020年10月14日出具《鑒定報告》,鑒定意見:呂某1為頸髓損傷并四肢不全癱,頸椎骨折并脫位(C6),內置物在位;雙上肢肩、肘、腕關節可被動活動,肘關節伸肘受限,肌力0級,肌張力稍高,雙手不能抓握;雙下肢髖、膝、踝關節可被動活動,膝關節伸膝受限,肌力不0級,肌張力強。依據國家民政部頒發的《中國康復輔助器具目錄》及《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品指導價格目錄》的相關規定,根據呂某1具體傷殘情況、身體狀況、年齡、檢測結果等綜合因素論證:呂某1適用配置“普通適用型”康復輔助器具多功能護理床、雙通道空氣防褥瘡床墊、高靠背輪椅、一次性紙尿褲及一次性尿片。“普通適用型”多功能護理床,配置價格4500元;該床每五年更換一次。雙通道空氣防褥瘡床墊配置價格3000元;該床墊每四年更換一次。高靠背輪椅配置價格1800元;該輪椅每三年更換一次。一次性紙尿褲3元/片,每日約使用6片,共計每月為540元。一次性尿片4元/片,每日約使用3片,每月共計360元。以上殘疾輔助器具用品為不可分割性用品,不滿一次建議按照一次計算。多功能護理床、防褥瘡床墊、高靠背輪椅、紙尿褲及尿片更換次數,可參照山東省人均壽命計算。原告支付司法鑒定費6072元。
另查明:(1)高某1所駕魯P×××××號車輛所有權人系正信招標公司,高某1、徐某3、何某4均系該公司員工;高某1具有駕駛資格,在工作過程中肇事;魯P×××××號車輛正常年檢合格,該車在平安保險聊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無免賠事由。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在承保魯P×××××號車商業險時,對投保人正信招標公司盡到了免責條款的明確告知義務。(2)平安保險聊城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的損失,高某1、呂某1協議由高某1個人承擔賠償責任。(3)呂某1及其護理人呂某5、呂某6均為無固定職業城鎮居民。(4)至呂某1定殘日,其父親呂某875周歲、母親楊某969周歲,分別需2人共同扶養5年、11年;呂某1之子呂某916周歲,需原告夫妻2人共同扶養2年。(5)高某1護理人高某7居住地山東省莘縣觀城鎮黃堂村行政區劃代碼為220。(6)呂某1駕駛的三輪摩托車所有人為其本人,該機動車應投而未投保交強險。(7)事發后,平安保險聊城公司為呂某1支付醫療費60000元。(8)2019年公布山東省人均壽命為76.46歲。
呂某1本案訴求項目的損失:
1、醫療費111848.7元,以呂某1提交的醫療費票據復印件及費用清單為準,高某1、平安保險聊城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費用,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呂某1主張按30元/天計算,高某1、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均無異議,根據呂某1住院天數,該項損失為1020元(30元/天×34天)。
3、營養費:呂某1主張5490元(30元/天×183天),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4、后續治療費:呂某1主張15000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5、誤工費:呂某1主張21222.5元(115.97元/天×183天),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6、護理費:呂某1主張二護理人護理費按無固定收入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及主張院外護理10年,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該項損失為431176.46元【115.97元/天×34天×2人+115.97元/天×10年×365天】。
7、殘疾賠償金:呂某1主張846580元,高某1、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8、精神損害撫慰金:呂某1主張10000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9、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及被扶養人人數、各被撫養人扶養年限,本院核算為213848元。
10、殘疾輔助器具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及呂某1出院時實際年齡、2019年山東省人均壽命:(1)原告多功能護理床應更換6次,共計27000元(4500元×6次);(2)原告雙通道空氣防褥瘡床墊應更換7次,共計21000元(3000元×7次);(3)原告高靠背輪椅應更換10次,共計18000元(1800元×10次);(4)原告一次性紙尿褲費用共計175867.2元(540元/月×12月×27.14年);(5)原告一次性尿片費用共計117244.8元(360元/月×12月×27.14年)。本項合計359112元。
11、交通費600元,以原被告當庭協商數額為準。
12、車損:本院據情酌定為1800元。
13、司法鑒定費10372元,以呂某1提交的單據為準。
以上損失共計2028069.66元(其中交強險醫療費用項下損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共計133358.7元;死亡傷殘項下損失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共計1882538.96元;財產損失項下車損1800元;另司法鑒定費10372元)。
高某1本案反訴訴求項目的損失:
1、醫療費32925.73元,以高某1提交的其與徐某3、何某4的醫療費單據確認。
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高某1住院天數,該項損失為120元(30元/天×4天)。
3、營養費:高某1主張住院期間的營養費,合法有據,應予支持;根據高某1住院天數,該項損失為120元(30元/天×4天)。
4、誤工費:高某1主張其與徐某3、何某4三人的誤工費6889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5、護理費:高某1主張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合法有據,應予支持,但其主張按無固定收入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根據高某7居住地城鄉區劃代碼,其護理費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為329.68元(82.42元/天×4天)。
6、交通費300元,以高某1與呂某1當庭協商數額為準。
7、施救費:高某1主張350元,呂某1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以上損失共計41034.41元(其中交強險醫療費用項下損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33165.73元;死亡傷殘項下損失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7518.68元;財產損失項下施救費350元)。
一審法院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真實,其認定呂某1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高某1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徐某3、何某4無事故責任,合法有據,依法予以確認。呂某1、高某1的交通違法行為侵害了對方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對方的賠償責任。高某1在賠付其車坐乘人徐某3、何某4后,有權向致害人呂某1索賠。本院查明的呂某1、高某1本案訴求項目的損失,合法有據,予以確認。
關于呂某1的本訴:因高某1所駕機動車在平安保險聊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且無免賠事由,平安保險聊城公司依法應對呂某1合理損失在交強險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法應優先足額賠付);不足部分由其在商業三者險保額內依高某1所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30%)予以賠償;仍不足部分依呂某1、高某1協議由高某1按其所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30%)予以賠償。綜上,呂某1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項下損失133358.7元,由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不足部分123358.7元(133358.7元-10000元),由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0%,即37007.61元(123358.7元×30%);呂某1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損失1882538.96元,由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不足部分1772538.96元(1882538.96元-110000元),由其在商業三者險保額內賠償30%,即531761.69元(1772538.96元×30%);呂某1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車損1800元,由其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賠償限額內全額賠償。司法鑒定費10372元是訴訟過程中呂某1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損項損失不屬保險公司交強險賠付范圍,根據商業保險合同約定,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免賠,依法由高某1賠償30%,即3111.6元(10372元×30%)。平安保險聊城公司為呂某1墊付的醫療費60000元,折抵其賠償款,予以扣除。
關于高某1的反訴:因呂某1所駕機動車應投而未投保交強險,現高某1訴求其在交強險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依法予以支持;不足部分,依法由致害人呂某1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70%)予以賠償。綜上,高某1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項下損失33165.73元,由呂某1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不足部分23165.73元(33165.73元-10000元)由其賠償70%,即16216.01元(23165.73元×70%);高某1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損失7518.68元,由呂某1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賠償限額內全額賠償;高某1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損失350元,由呂某1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賠償限額內全額賠償。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呂某1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全額)、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車損,共計121800元(已付60000元,下欠61800元);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保額內賠償原告呂某1在交強險內獲賠償不足部分的損失共計568769.3元;三、被告高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呂某1司法鑒定費3111.6元;四、反訴被告呂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反訴原告高某1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施救費,共計34084.69元;五、駁回原告呂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反訴原告高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5381元,由原告呂某1負擔313元,被告高某1負擔5068元。反訴案件受理費334元,由反訴原告高某1負擔8元,反訴被告呂某1負擔326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31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豐雷
審判員范曉靜
審判員賈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陳普光
書記員肖慶磊
判決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