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億柯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銳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6民初13918號
判決日期:2021-04-15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華公司”)訴被告深圳市億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柯公司”)、深圳市中銳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銳時代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盈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盧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億柯公司、中銳時代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億柯公司立即償還原告本金人民幣10500000元;2.被告億柯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利息857500元(1%÷30×245×1050萬元,具體為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共計245天,月利率1%,按日計息);3.被告億柯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05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5%計,從2020年2月21日計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4.被告中銳時代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兩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公告費等。具體事實和理由:原告和被告億柯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億柯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5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為8個月,貸款利率為每月1%,按日計息,季度結息,到期一次結清本金;逾期罰息為月利率150%。2019年6月21日,原告與被告中銳時代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被告億柯公司就被告億柯公司上述借款合同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億柯公司、中銳時代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根據當事人的舉證及庭審陳述情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6月21日,億柯公司作為借款人(甲方)、盈華公司作為出借人(乙方),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編號YH2019018JK-1-1)。合同第一條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1050萬元。合同第三條約定借款期限為8個月。合同第四條約定借款利率為1%每月;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至逾期借款歸還為止,罰息利率的計算標準為約定的借款利率×150%;借款利息自放款時的付款憑證所載實際放款日起算;合同項下借款到期還本付息,如遇該日為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結息日自動順延。合同第六條約定合同項下的借款按日計息,貸款按季度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第20日,日利率=月利率/30;本金借款到期日一次性結清。合同第九條約定中銳時代公司另行簽署《保證合同》,為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欠款向乙方承擔全額的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院起訴。合同還約定了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同日,中銳時代公司作為保證人(甲方)、盈華公司作為債權人(乙方),雙方簽訂《保證合同》(編號YH2019018BZ-1-1)。合同第一條約定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人民幣1050萬元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等。合同第二條約定甲方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第三條約定保證期間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止。合同第八條約定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由本院通過訴訟解決。合同還約定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2019年6月21日,盈華公司向億柯公司轉賬支付人民幣1050萬元。
庭審中,盈華公司陳述,億柯公司、中銳時代公司實際均未歸還任何款項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億柯貿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歸還借款人民幣1050萬元;
二、被告深圳市億柯貿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間借款利息人民幣854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億柯貿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5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5%計算,自2020年2月21日起計至清償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中銳時代科技有限公司應對被告深圳市億柯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深圳市中銳時代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深圳市億柯貿易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9945元,由兩被告負擔。受理費89945元原告已預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兩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89945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婁靚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書記員涂瑩潔(兼)
書記員王佳歡
判決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