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文富與高志民、山東正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502民初14676號
判決日期:2021-04-15
法院: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呂文富與被告(反訴原告)高志民、山東正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正信招標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聊城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呂文富委托訴訟代理人毛英忠、被告(反訴原告)高志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明超、被告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余長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正信招標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活動。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呂文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司法鑒定費、車損,共計2064329.16元,主張696298.75元。事實與理由:2020年03月20日,呂文富駕駛三輪摩托車沿聊城市二干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昌路路口時,與沿東昌路由東向西行駛高志民駕駛的魯P×××××號車發生側面碰撞,造成呂文富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高志民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呂文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魯P×××××號車實際所有權人為正信招標公司,該車在平安保險聊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原告提出上述訴訟請求。針對被告高志民的反訴,原告口頭辯稱:事故屬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高志民庭審時口頭辯稱:事故屬實,答辯人所駕涉案車輛在平安保險聊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答辯人系正信招標公司員工、具有駕駛證,在工作過程中肇事。原告合理損失應由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同意依法賠償。本次事故造成答辯人及魯P×××××號車乘車人徐海霞、何榮三人受傷。答辯人對徐海霞、何榮損失已予賠償,故在本案提出反訴,要求原告賠償答辯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施救費,共計41684.85元,主張34705.05元。
正信招標公司未答辯。
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庭審時口頭辯稱:高志民所駕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同意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但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其他間接損失。事發后為原告墊付醫療費60000元,要求一并處理。
一、呂文富提交的證據、擬證明內容及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當庭質證意見:
1、高志民駕駛證、魯P×××××號車輛行駛證、交強險/商業險保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三被告的主體適格。經當庭質證,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均無異議。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正信招標公司為魯P×××××號車輛所有權人。經當庭質證,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均無異議。
3、聊城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歷及診斷證明各一份,聊城魯西康復醫院住院病歷及診斷證明各一份,證明呂文富傷情及住院治療情況。經當庭質證,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均無異議。
4、聊城市人民醫院住院結算單據復印件、聊城魯西康復醫院住院結算單據復印件各一張。證明呂文富因交通事故受傷治療花費醫療費111848.7元。經當庭質證,高志民無異議;平安保險聊城公司認為兩份單據均為復印件,無法核實其真實性,請法院核對原件,另應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費用(呂文富庭后提交了住院費用清單兩份,經質證,高志民對真實性無異議,平安保險聊城公司認為非原件,不予認可)。
5、居住證明一份,物業管理費收據2張,水費單據一張,歷月電費明細一份,購買天然氣費用明細一份,呂秀華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呂守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頁2張。證明原告與護理人呂秀華系夫妻關系、被扶養人呂守信系原告之子,三人均為城鎮居民。經當庭質證,高志民無異議;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對該組證據均不予認可,認為居住證明中呂秀華的居住地址與其身份證復印件載明的居住地不一致。
6、呂喃喃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各一份,房屋產權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護理人呂喃喃系原告女兒,為城鎮居民。經當庭質證,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均無異議。
7、村委會證明一份,戶口頁2張。證明呂文富父親呂士選75歲、母親楊鳳英69歲,由呂文富兄弟二人扶養。經當庭質證,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均無異議。
8、(呂文富訴前調解時申請,法院委托)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山東省正邦假肢賠償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各一份,證明呂文富傷殘等級,“三期”情況,護理依賴程度,后續治療費及殘疾輔助器具使用、更換情況。經當庭質證,高志民無異議;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對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山東省正邦假肢賠償鑒定中心兩位鑒定人的執業證書已超過有效期,其雖然有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但鑒定人的執業證書加蓋的是民政部公章,該協會不具備出具證明的資格,故對該《鑒定報告》不予認可。
9、司法鑒定費單據3張,中國建設銀行交款單1份,證明原告支付司法鑒定費10372元。經當庭質證,高志民對山東省正邦假肢賠償鑒定中心2張單據不予認可,對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單據無異議;平安保險聊城公司認為該3張單據均非正規發票(呂文富庭后提交了各司鑒所鑒定費發票1張,經質證,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均無異議)。
10、呂文富所駕三輪車照片3張,證明呂文富三輪車受損情況。經當庭質證,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均無異議。
二、高志民提交的證據、擬證明內容及呂文富當庭質證意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本次事故致高志民及坐乘人員徐海霞、何榮受傷,呂文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經當庭質證,呂文富無異議。
2、高志民、徐海霞、何榮身份證復印件、賠償協議各一份,收到條2張。證明高志民已對徐海霞、何榮損失予以賠付,有權向呂文富索賠。經當庭質證,呂文富對真實性提出異議,認為高志民與徐海霞、何榮系同事關系,存在利害關系,不予認可。
3、聊城市人民醫院急診病歷及檢查報告單、聊城永衡康復醫院住院病歷及日限額病房住院病歷各一份,住院費票據2張及住院費用清單一份,門診收費票據3張;證明高志民因本次事故受傷住院治療5天,花費醫療費6363元。徐海霞急診病歷一份,門診收費票據26張及費用明細6張;證明徐海霞因本次事故支付醫療費25769元。何榮急診病歷、診斷證明書各一份,門診收費票據6張;證明何榮本次事故支付醫療費834元。經當庭質證,呂文富認為高志民住院病歷顯示其系5月份住院,與本事故無關;對徐海霞的醫療費,認可03月20日的,認為其他票據與本案無關;對何榮的醫療費,認可03月20日的,認為其他票據與本案無關。
4、正信招標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高志民請假條、工資表、扣發工資證明、銀行流水各一份,證明高志民因本次事故致誤工損失2047元;徐海霞請假條、工資表、扣發工資證明、銀行流水各一份,證明徐海霞因本次事故致誤工損失2741元;何榮請假條、工資表、扣發工資證明、銀行流水各一份,證明何榮因本次事故致誤工損失2101元。經當庭質證,呂文富認為正信招標公司與該3人存在利害關系,對其出具的證明不予認可。
5、高志亞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高志民住院期間由高志亞護理,護理費應按城鎮居民計算。經當庭質證,呂文富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高志民沒有住院,無需護理。
6、施救費發票4張,證明高志民支付施救費350元。經當庭質證,呂文富無異議。
7、中國石油交易憑證3份,證明高志民、徐海霞、何榮分別支出交通費200元。經當庭質證,高志民與呂文富當庭協議三人交通費共計300元。
8、(庭審后提交)聊城永衡康復醫院診斷證明書、徐海霞門診病歷各一份。證明高志民及徐海霞支出醫療費的合理性,與本次事故具有關聯性。經質證,呂文富僅認可交通事故造成徐海霞牙齒斷裂,認為其他牙齒損傷與本次事故無關,不予認可。
三、正信招標公司未提交證據。
四、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庭審后提交的證據、擬證明內容及呂文富、高志民質證意見:
投保單兩份、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浮動告知單一份、投保人聲明一份、商業險條款一份,證明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對投保人正信招標公司盡到了免責條款的明確提示和告知義務,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經質證,呂文富及高志民對真實性均無異議。
證據的分析與認定:正信招標公司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行為,視其自愿放棄了當庭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依法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呂文富提交的第1、2、3、6、7、10份證據真實性及其擬證明的內容,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依法均予以確認。呂文富提交的第4份證據與其庭后補充提交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其住院醫療費花費,本院依法確認該證據效力。呂文富提交的第5份證據真實性及其擬證明的內容,平安保險聊城公司雖提出異議,因其未提交相反證據,本院經審查該組證據均具有真實性,且能相互印證三人在城鎮居住已滿一年以上,故平安保險聊城公司所提異議不予采信,本院依法確認該證據效力。呂文富提交第8份證據均系本院依法委托所得,其真實性依法予以確認;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對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做出的鑒定意見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平安保險聊城公司以山東省正邦假肢賠償鑒定中心兩位鑒定人“職業證書過期”為由,對其資格提出異議,但該情況已由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協會予以說明,故對其異議不予采信,本院依法確認該證據效力。呂文富庭后補充提交的司法鑒定費票據真實性及數額,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高志民提交的第1、6份證據真實性及其擬證明的內容,呂文富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高志民提交的第2份證據真實性,呂文富雖提出異議,因其未提交相反證據,故對其異議,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審查后均依法予以確認。高志民提交的第3份證據與其提交第8份證據之診斷證明的真實性,本院經審查后依法予以確認;該兩份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其住院治療與本次事故具有關聯性,呂文富雖對關聯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反證據,故其異議不予采信,本院依法確認該證據效力,根據住院病歷認定其住院4天;涉及徐海霞的相關證據與高志民提交的第8份證據中徐海霞門診病歷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能夠其治療與本次事故具有關聯性,依法予以確認;涉及何榮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其治療與本次事故具有關聯性,依法予以確認。高志民提交的第4份證據高志民、徐海霞、何榮每人間分別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高志民、徐海霞、何榮因事故受傷分別造成收入減少的情況,高志民提交的證據2已顯示高志民對徐海霞、何榮的誤工費已予賠償,本院依法確認該證據效力。高志民提交的第5份證據真實性,呂文富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根據高志民傷情,其主張住院期間一人護理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高志民提交第7份證據擬證明的交通費以雙方當庭協商數額為準。平安保險聊城公司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呂文富及高志民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本院經審查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投保單、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浮動告知單、投保人聲明均由投保人正信招標公司蓋章予以確認,能夠證明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對投保人正信招標公司盡到了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本院依法確認的以上證據,均與案件具有關聯性、對案件事實具有證明力和證明價值,其證明效力依法予以確認,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根據原被告訴辯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20年03月20日06時10分許,呂文富駕駛宗申牌三輪摩托車沿聊城市二干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昌路路口處時,與沿東昌路由東向西行駛高志民駕駛的魯P×××××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側面碰撞,造成呂文富、高志民及魯P×××××號車乘坐人徐海霞、何榮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聊城市交警支隊執勤三大隊處理認定:呂文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高志民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徐海霞、何榮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一)呂文富被送聊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傷情診斷:頸髓損傷并四肢不全癱、截癱,頸椎骨折并脫位、頸椎骨折等,住院治療20天后于2020年04月09日轉聊城魯西康復醫院住院治療14天。原告先后共計花費醫療費111848.7元。原告受傷后由妻子呂秀華及女兒呂喃喃護理。(二)高志民、徐海霞與何榮均到聊城市人民醫院急診進行了檢查治療。2020年03月21日,高志民到聊城永衡康復醫院檢查,被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癥,該院因疫情期間建議其院外康復(未住院)。2020年5月19日,高志民因腰椎間盤突出癥到聊城永衡康復醫院住院治療4天,住院期間由其妹妹高志亞護理。2020年07月03日,高志民又在該院進行了康復治療。高志民先后共計支出醫療費6354.17元,徐海霞共計支付醫療費25769.48元,何榮共計支付醫療費802.08元。高志民因傷被扣工資2047元。2020年12月11日,高志民與傷者徐海霞、何榮達成賠償協議:高志民一次性賠償徐海霞醫療費25769元、誤工費2741元、交通費200元;一次性賠償何榮醫療費834元、誤工費2101元、交通費200元;共計31845元。
呂文富訴前申請,本院依法委托:(1)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于2020年09月21日出具【2020】臨鑒字第043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呂文富四肢癱肌力2級以下構成一級傷殘,C5椎體及附件骨折內固定術后構成九級傷殘;傷后誤工期限截止至傷殘評定前一日,傷后住院期間2人護理、院外1人長期護理,傷后營養期限截止至傷殘評定前一日;呂文富后續治療費用約需1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不屬本所鑒定范圍,不予評定。原告支付司法鑒定費4300元。(2)山東省正邦假肢賠償鑒定中心于2020年10月14日出具《鑒定報告》,鑒定意見:呂文富為頸髓損傷并四肢不全癱,頸椎骨折并脫位(C6),內置物在位;雙上肢肩、肘、腕關節可被動活動,肘關節伸肘受限,肌力0級,肌張力稍高,雙手不能抓握;雙下肢髖、膝、踝關節可被動活動,膝關節伸膝受限,肌力不0級,肌張力強。依據國家民政部頒發的《中國康復輔助器具目錄》及《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品指導價格目錄》的相關規定,根據呂文富具體傷殘情況、身體狀況、年齡、檢測結果等綜合因素論證:呂文富適用配置“普通適用型”康復輔助器具多功能護理床、雙通道空氣防褥瘡床墊、高靠背輪椅、一次性紙尿褲及一次性尿片?!捌胀ㄟm用型”多功能護理床,配置價格4500元;該床每五年更換一次。雙通道空氣防褥瘡床墊配置價格3000元;該床墊每四年更換一次。高靠背輪椅配置價格1800元;該輪椅每三年更換一次。一次性紙尿褲3元/片,每日約使用6片,共計每月為540元。一次性尿片4元/片,每日約使用3片,每月共計360元。以上殘疾輔助器具用品為不可分割性用品,不滿一次建議按照一次計算。多功能護理床、防褥瘡床墊、高靠背輪椅、紙尿褲及尿片更換次數,可參照山東省人均壽命計算。原告支付司法鑒定費6072元。
另查明:(1)高志民所駕魯P×××××號車輛所有權人系正信招標公司,高志民、徐海霞、何榮均系該公司員工;高志民具有駕駛資格,在工作過程中肇事;魯P×××××號車輛正常年檢合格,該車在平安保險聊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無免賠事由。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在承保魯P×××××號車商業險時,對投保人正信招標公司盡到了免責條款的明確告知義務。(2)平安保險聊城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的損失,高志民、呂文富協議由高志民個人承擔賠償責任。(3)呂文富及其護理人呂秀華、呂喃喃均為無固定職業城鎮居民。(4)至呂文富定殘日,其父親呂士選75周歲、母親楊鳳英69周歲,分別需2人共同扶養5年、11年;呂文富之子呂守信16周歲,需原告夫妻2人共同扶養2年。(5)高志民護理人高志亞居住地山東省莘縣觀城鎮黃堂村行政區劃代碼為220。(6)呂文富駕駛的三輪摩托車所有人為其本人,該機動車應投而未投保交強險。(7)事發后,平安保險聊城公司為呂文富支付醫療費60000元。(8)2019年公布山東省人均壽命為76.46歲。
呂文富本案訴求項目的損失:
1、醫療費111848.7元,以呂文富提交的醫療費票據復印件及費用清單為準,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費用,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呂文富主張按30元/天計算,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均無異議,根據呂文富住院天數,該損項損失為1020元(30元/天*34天)。
3、營養費:呂文富主張5490元(30元/天*183天),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4、后續治療費:呂文富主張15000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5、誤工費:呂文富主張21222.5元(115.97元/天*183天),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6、護理費:呂文富主張二護理人護理費按無固定收入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及主張院外護理10年,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該損項損失為431176.46元【115.97元/天*34天*2人+115.97元/天*10年*365天】。
7、殘疾賠償金:呂文富主張846580元,高志民、平安保險聊城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8、精神損害撫慰金:呂文富主張10000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9、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及被扶養人人數、各被撫養人扶養年限,本院核算為213848元。
10、殘疾輔助器具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及呂文富出院時實際年齡、2019年山東省人均壽命:(1)原告多功能護理床應更換6次,共計27000元(4500元*6次);(2)原告雙通道空氣防褥瘡床墊應更換7次,共計21000元(3000元*7次);(3)原告高靠背輪椅應更換10次,共計18000元(1800元*10次);(4)原告一次性紙尿褲費用共計175867.2元(540元/月*12月*27.14年);(5)原告一次性尿片費用共計117244.8元(360元/月*12月*27.14年)。本項合計359112元。
11、交通費600元,以原被告當庭協商數額為準。
12、車損:本院據情酌定為1800元。
13、司法鑒定費10372元,以呂文富提交的單據為準。
以上損失共計2028069.66元(其中交強險醫療費用項下損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共計133358.7元;死亡傷殘項下損失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共計1882538.96元;財產損失項下車損1800元;另司法鑒定費10372元)。
高志民本案反訴訴求項目的損失:
1、醫療費32925.73元,以高志民提交的其與徐海霞、何榮的醫療費單據確認。
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高志民住院天數,該損項損失為120元(30元/天*4天)。
3、營養費:高志民主張住院期間的營養費,合法有據,應予支持;根據高志民住院天數,該損項損失為120元(30元/天*4天)。
4、誤工費:高志民主張其與徐海霞、何榮三人的誤工費6889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5、護理費:高志民主張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合法有據,應予支持,但其主張按無固定收入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根據高志亞居住地城鄉區劃代碼,其護理費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為329.68元(82.42元/天*4天)。
6、交通費300元,以高志民與呂文富當庭協商數額為準。
7、施救費:高志民主張350元,呂文富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以上損失共計41034.41元(其中交強險醫療費用項下損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33165.73元;死亡傷殘項下損失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7518.68元;財產損失項下施救費35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呂文富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全額)、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車損,共計121800元(已付60000元,下欠618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保額內賠償原告呂文富在交強險內獲賠償不足部分的損失共計568769.3元;
三、被告高志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呂文富司法鑒定費3111.6元;
四、反訴被告呂文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反訴原告高志民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施救費,共計34084.69元;
五、駁回原告呂文富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反訴原告高志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5381元,由原告呂文富負擔313元,被告高志民負擔5068元。
反訴案件受理費334元,由反訴原告高志民負擔8元,反訴被告呂文富負擔3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刁貴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許賓
判決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