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廈建設有限公司、李志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5民終495號
判決日期:2021-04-16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淮廈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志國、安徽省康城美橋產業園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城公司)、龔義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63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淮廈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第二項,并判決淮廈公司不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依法駁回李志國對淮廈公司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李志國、康城公司、龔義柱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淮廈公司對龔義柱向李志國支付保溫工程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錯誤。1、本案屬重復起訴。(2020)皖1503民初3796號民事裁定已認定目前條件上不成就,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又受理本案錯誤。2、淮廈公司已把從業主方收到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給了龔義柱,一審法院對此絲毫沒有提及?;磸B公司就案涉工程從未設立過項目部,也未授權他人設立項目部,一審判決多次提及李志國與項目部簽訂合同、結算,認定事實不清。3、本案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分別產生在淮廈公司與龔義柱之間、龔義柱與李志國之間。龔義柱與李志國之間法律關系的后果僅限于在他們兩者之間產生。4、合同具有相對性,無法律規定不得隨意突破?;磸B公司與李志國之間無合同關系,淮廈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5、一審法院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視而不見,造成適用法律不統一、同案不同判。6、一審判決書存在多處明顯的錯誤。
李志國辯稱,一審判決淮廈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案件事實。1、淮廈公司向公安機關舉報的內容是私刻印章,此不影響項目管理過程中的民事行為,本案并不屬于重復起訴;2、龔義柱參加案涉項目投標是淮廈公司委托,施工過程中淮廈公司未派出其他人員,僅有龔義柱與發包方進行對接,訴訟前李志國對于淮廈公司與龔義柱之間屬于何種法律關系并不知情,一審中康城公司也證實龔義柱在案涉項目中是代表淮廈公司,工程款領取都是龔義柱辦理并轉入淮廈公司賬戶?;磸B公司提供的內部承包經濟責任書有管理費的約定,因案涉項目存在訴訟淮廈公司未收取到管理費,此并不能否定管理費的約定,故一審判令淮廈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符合事實,應當維持。
李志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淮廈公司、龔義柱連帶支付工程款1500876.68元,并自2019年8月3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康城公司在欠付淮廈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3.本案訴訟、保全費等費用由淮廈公司、龔義柱、康城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6日,李志國(乙方)與淮廈建設有限公司六安康城特色產業小鎮項目部(甲方)簽訂《外墻外保溫分包合同》,約定甲方將位于外墻外保溫工程分包給乙方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對涂料飾面(網格布)、磚飾面(鋼絲網)的厚度及單價作了約定,工程款按實際面積結算。合同還約定了付款方式:保溫層施工完成后付總工程款的40%,保溫單項驗收合格后付總工程款的95%,余款在油漆施工驗收合格一年后一次性付清。甲方代表簽名處有楊森簽名并加蓋項目部印章。2018年12月4日,李志國與該項目部又簽訂一份《外墻外保溫分包合同》,約定將位于外墻外保溫工程分包給李志國施工,施工內容、單價、付款方式等同第一份合同約定。合同簽名后,李志國組織人員進場進行了施工。2019年7月,案涉工程的整體工程均已竣工驗收。
2018年5月12日,李志國與項目部進行結算,3#和5#計2棟樓工程款為178995元,崔云飛、楊森在結算單上簽署“證明人”,加蓋“淮廈建設有限公司六安康城特色產業小鎮項目部專用章”。2018年9月9日,李志國與項目部進行結算,11#、13#、15#、17#、40#、41#、43#-46#、47#-50#、89#、90#計16棟樓工程款為1165480.56元,崔云飛簽名并加蓋項目部印章,結算單下方備注40#、41#另加費用15445元,楊森簽名并加蓋項目部印章。2018年11月8日,李志國與項目部進行結算,19#、51#-54#、55#-58#計9棟樓工程款為478936.92元,崔云飛、楊森在結算單上簽名,加蓋項目部印章。2019年8月3日,李志國與項目部進行結算,21#、23#、59#-66#、83#-88#計16棟樓工程款為819019.2元,崔云飛、楊森在結算單上簽名,加蓋項目部印章。上述43棟樓工程款合計2657876.68元,李志國已從楊森、龔義柱及項目部會計張建手中支取1157000元。目前尚欠工程款1500876.68元未付。
另查:康橋公司(發包人)與淮廈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淮廈公司承建康橋公司開發的六安康橋特色產業小鎮一期二標段工程。淮廈公司(發包方)以《工程承包經濟責任書》的形式,將合同范圍內的所有工程發包給龔義柱。龔義柱安排了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楊森是材料員,崔云飛是施工員,張建是材料員兼項目部會計,王遠保是工地管理員,負責現場施工和工程事宜協調。施工過程中,張建刊刻保管“淮廈建設有限公司六安康城特色產業小鎮項目部專用章”,在工地使用。
一審法院認為,李志國與淮廈建設有限公司六安康城特色產業小鎮項目部簽訂《外墻外保溫分包合同》,淮廈公司辯稱該合同上的印章系偽造,龔義柱認可上述43棟樓的外墻外保溫工程均系李志國施工,印章的真偽,不影響李志國實際施工的事實,故李志國訴請有事實依據,主體適格。關于本案責任承擔問題,淮廈公司將承建的六安康城特色產業小鎮一期二標段的全部工程轉包龔義柱施工,其行為構成違法分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李志國提交的結算單,龔義柱雖然沒有參與結算并簽名,但結算單均是龔義柱安排的工作人員與李志國進行的工程結算,加蓋項目部印章,對結算單予以確認。據此,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龔義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李志國外墻外保溫工程款1500876.68元及其利息(以1500876.68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從2019年8月3日始至該款付清時止);二、被告淮廈建設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李志國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310元,減半收取9155元,由被告龔義柱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310元,由淮廈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瑩潔
審判員馬龍
審判員王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項晗
書記員劉玲
判決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