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肇華、曾健等與肇慶市城建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1202民初792號
判決日期:2021-04-16
法院: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與被告肇慶市城建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廣東省地質建設工程勘察院(以下簡稱地質勘察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粵1202民初768號民事判決。因原告不服上述判決,依法提起上訴,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粵12民終99號民事裁定書,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并依職權追加第三人伍淑芬參加訴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肇華及原告曾健、謝一玲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梁禮立、鐘子淇,被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威威、黃秋實,第三人建筑公司、地質勘察院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黎明、盧建欣,第三人伍淑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禮立、鐘子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維修及裝修費用56萬元;2.請求判令本案的鑒定費及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并由被告逕付原告。事實和理由:2012年1月,被告在肇慶市北側開發《新天地》項目建設房屋,該項目建設工地距離原告樓房僅十二、三米。項目動工前被告與原告等二十多戶菊苑小區業主開會,告知業主們項目將挖掘負三層地下停車場,開挖后會導致該地塊周邊水土流失,可能會造成周邊樓房受損甚至令周邊樓房成為危樓。2012年1月31日被告出具疊翠新村業委會和菊苑部分業主的《復函》,承諾如造成原告房屋不同情形損壞的,將根據情況對損壞房屋予以維修或重建并承擔全部費用。2012年初至2013年年底工程作業期間,因被告動用大型施工設備大面積深挖泥土及強力日夜壓樁,致使原告房屋部分水泥結構及整體裝修受損,嚴重影響原告生活。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投訴,于2015年10月被告主體工程完工后,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賠償及修復事宜,但被告至今未有作出任何賠償或對原告房屋進行修復。據此,原告請求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房屋損壞而支出的費用共56萬元。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就樓宇維修費用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建筑法》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特向肇慶市端州區法院提出起訴。
訴訟中,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維修及裝修費用,數額以重新鑒定后的數額為準。三原告表示只向城建公司主張權利,不向第三人建筑公司和地質勘察院主張權利。
被告城建公司辯稱,1.被告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在案涉工程施工之前,被告便已將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整體分包給了具備相應資質的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廣東省地質建設工程勘察院這兩家單位,并實際由該兩家單位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因此,被告沒有從事具體的勘察、設計和施工行為,也就沒有相應的侵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不是侵權主體,也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退一步講,即便將被告納入本案被告,那么在被告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也不應當是本案的責任承擔主體。2.本案不存在損害事實。原告提起本案侵權之訴,則必須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作為前提,但原告當前主張的所謂損害都是自行制作和自報的,其沒有證據證實遭受了損害。另外,就原告主張的56萬元修復費用,其沒有提供發票、收據等證據,也沒有進行相應的修復價格鑒定,不能證實原告確實遭受了如此之多的財產損害以及其確實為此支出了56萬元的修復費用,事實上,原告是沒有支出該筆費用的,所有的損害均為其自報,根本不足以采信。事實上,被告曾于2015年6月15日委托肇慶市科建房屋安全鑒定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建公司)對案涉房屋進行鑒定,科建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出具編號科建鑒字[2015]KJZ055-5的《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該鑒定報告已明確評定案涉房屋為“基本完好房”。3.本案不存在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如前所述,原告提起本案侵權之訴,則其還需證實案涉施工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告依據工程施工之前的相關鑒定報告以及施工之后的房屋外觀,來認定存在這種因果關系,被告認為其依據并不充分,具體理由以下:(1)在施工前進行相關鑒定時,原告沒有提供案涉房屋原始建設圖紙及相關資料,無法查實案涉房屋范圍內土地的地質情況,也無法查實原告的設計、施工等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的建設規范要求,而該些資料與查明案涉房屋是自然受損還是因外來原因受損有著極大的關聯,但原告不能確定屬于何種原因引起。(2)施工前的相關鑒定作出時間為2011年11月份,至今已相隔5年左右的時間,就原告所主張的部分水泥結構和裝修裝飾部分受損的情況,甚至不能排除為相關結構的自然沉降、材料的熱脹冷縮及原告施工質量存在問題等原因引起。(3)在前述科建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中鑒定結論一欄,已明確載明“根據上述情況檢查分析,該房屋上部主體結構未發現有因地基基礎不均勻沉降或因承載能力不足而引起的損壞跡象”。可見,案涉工程的施工對原告房屋并沒有產生實質的影響。有基于此,被告認為本案不存在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原告也沒有證據證實存在這種因果關系。4.原告存在主觀過錯。原告承建案涉房屋之時,本應當具備房屋范圍內土地的地質資料,以及設計圖紙、施工圖紙等與房屋建設相關的資料,但原告不能提供該些資料,以致不能查明原告在承建案涉房屋時是否即已符合相關的建設規范要求,原告應存在主觀過錯。與此同時,據案涉工程的地質勘察資料顯示,在案涉工程的東南角地面下3.2m處是存在淤泥層的,厚度為3.8m。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案涉房屋的地基基礎不能用于房屋建設,或即便可以用于房屋建設,但建設時也有著更為嚴格的技術要求,而原告的建設尚不符合該技術要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關于“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在原告應當持有、提供相關房屋建設資料而又不提供的情況下,應當認為被告的推定是成立的,即案涉房屋的建設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綜合以上,被告認為原告的訴求沒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法庭予以駁回。
第三人建筑公司、地質勘察院述稱,我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基于被告的申請,但原告不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我方認為第三人與本案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另外,對法院委托的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無異議,第三人認為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對于涉案房屋受損的原因分析合理,鑒定結論與客觀事實相符,第三人均予以認可。第三人對于曾肇華對《房屋受損情況鑒定報告》要求重評的申請,第三人認為曾肇華的重評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均是申請人主觀臆造,自行推測,理由并不充分。(1)《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鑒定結論認為房屋第1-4點損壞為材料老化所致,涉案房屋已有10年樓齡,房屋經歷風吹雨打、日曬雨淋,加之涉案房屋本身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質量問題,因此房屋材料老化導致房屋受損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第三人認為結論符合客觀事實。(2)申請人曾肇華提及的重評理由“樓房開裂損壞與新天地地下負三層的開挖存在因果關系及房屋多處損壞未評”,第三人認為《房屋受損情況鑒定報告》對于樓房的損壞原因分析及考慮因素已經很詳盡,且曾肇華所附的幾張照片,均是房屋門前的裂痕,房鑒報告亦對此作出了分析,曾肇華的重評理由不充分,證據不足。(3)申請人曾肇華對房屋主體鑒定存疑,認為鑒定依據及鑒定方法缺乏科學依據。然而,從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可以看到,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且已辦理廣州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鑒定人員亦具有房屋安全鑒定員證,同時,這鑒定的鑒定依據及檢測方法合法合規合理,并不存在申請人曾肇華所說的缺乏科學依據。綜上所述,第三人認為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的損害原因及損害程度所作出的《房屋安全鑒定書》的鑒定結論與事實相符,第三人予以認可,但對于申請人提出的重評申請,第三人認為缺乏事實支撐,證據及理由不充分,請貴院駁回申請人的重評請求。
第三人伍淑芬述稱,同意原告的訴請。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位于肇慶市端州區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房屋原登記在曾肇華、曾健共同名下【土地證號:肇國用(2011)第××號,房產證號:粵房地權證肇字第××號】,上述房屋簡稱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的登記時間為2011年10月13日,取得方式為2011年4月2日受贈所得,規劃用途為住宅,結構為鋼筋混凝土,層數為4層,建筑面積和套內建筑面積均為493.09㎡。
二、名稱為安逸新天地的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新天地項目)位于肇慶市端州區菊苑),與案涉房屋的西北面相鄰。新天地項目的建設單位(發包方)是城建公司,其與建筑公司、地質勘察院在2012年1月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在2012年2月簽訂《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約定建筑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和地質勘察院(作為設計單位)共同承包新天地項目的地質勘察、基坑支護設計以及該項目的基坑支護和土方挖運工程,工程總建筑面積約58000㎡,基坑周長約460米,基坑深度約13米。
三、在新天地項目施工前,端州區77區業主在2012年1月6日向城建公司提出意見及要求,要求城建公司必須做好新天地項目施工的方案通報、安全評估、規劃設計以及損害賠償等事宜。同年1月31日,城建公司復函:一、承諾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業主房屋安全;二、承諾若施工導致房屋受損,對受損情況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分不同情形予以維修或重建并承擔全部費用:1、鑒定等級為A級的,予以維修;2、鑒定等級為B級的由業主選擇維修或重建;3、鑒定等級為C級和D級的按原狀標準予以原址重建;三、在以上維修或重建過程中,需要臨時租賃房屋居住的,承擔租賃費用和合理的搬遷費用。
四、在新天地項目施工前,城建公司在2012年2月委托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仲恒公司)對案涉房屋進行安全鑒定。仲恒公司出具編號為仲恒鑒字[2011]SW0379-10《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載明:“該房屋檢測點2垂直傾斜率不滿足規范規定。目前房屋未發現有明顯損壞現象。根據《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城住字[84]第678號)之規定,評定該房屋為‘完好房’。建議委托方在施工全過程中定期對該房屋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報有關部門。”曾肇華在該《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上簽名確認。
五、2013年7月起,建筑公司對新天地項目進行基坑土方開挖工作,同年12月3日挖至底部,2014年1月23日完成地下室底板建筑,2014年5月底完成地下室回填工作,同年12月9日通過驗收。施工期間,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新天地項目周邊房屋開始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
六、2015年7月15日,城建公司委托肇慶市科建房屋安全鑒定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建公司)對案涉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科建公司出具編號為科建鑒字【2015】KJZ055-5《建筑物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報告》,載明:“目前房屋出現的反映主要表現為:1、墻體的龜裂、滲水現象;2、天面板的裂縫及滲水現象;3、地面木板及瓷磚的鼓起、開裂現象;4、排水管的漏水現象。根據《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城住字[84]第678號)之規定,評定該房屋為‘基本完好房’。處理建議:考慮房屋構件的耐久性及安全性,宜對損壞部位進行修繕處理。建議委托方在施工全過程中定期對該房屋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報有關部門。”曾肇華對上述鑒定報告不予確認,認為是城建公司單方制作的。之后曾肇華與城建公司對案涉房屋受損賠償情況進行協商,因協商無果,故訴至本院。
七、原審案件的訴訟中,根據曾肇華、曾健申請,本院經搖珠選定仲恒公司對案涉房屋進行受損情況和受損原因鑒定。仲恒公司在2017年9月16日出具編號為仲恒鑒字【2017】SW2458《房屋受損情況鑒定報告》,載明:“目前房屋出現的反應主要表現為:1、墻體的開裂現象;2、墻體與梁交接處的開裂現象;3、板的開裂現象;4、瓷磚的開裂;5、外地面的開裂下沉現象、車庫門東側門柱下方有斷裂,大理石斷裂脫落現象。鑒定結論:房屋1-4點損壞為材料老化所致,第5點損壞與被告的安逸新天地項目施工之間有因果關系。根據《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城住字[84]第678號)之規定,評定該房屋為‘基本完好房’。處理建議:對開裂的墻體重新抹灰處理;對開裂的現澆板采用化學灌漿的方法進行封閉處理;對瓷磚的開裂現象,可把瓷磚撬開重新鋪設;對地面開裂下沉現象,需從新夯實處理。”經質證,曾肇華、曾健對《房屋受損情況鑒定報告》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認為鑒定報告缺乏客觀公正性和完整性、案涉房屋開裂損壞與新天地項目施工存在因果關系、房屋主體鑒定沒有科學依據、房屋多處損壞未評等。謝一玲沒有發表質證意見。城建公司認為《房屋受損情況鑒定報告》第1-4點以及傾斜率測量說明合理,不需要進行重新鑒定。建筑公司、地質勘察院對《房屋受損情況鑒定報告》無異議。仲恒公司針對曾肇華、曾健提出的異議作出書面回復,明確《房屋受損情況鑒定報告》的結論與事實相符、公正、完整。經曾肇華、曾健申請,本院通知鑒定人員豐圣欽出庭作證,鑒定人員針對鑒定事宜接受各方當事人的質詢,并就曾肇華、曾健提出的異議作出回復,同時堅持認為《房屋受損情況鑒定報告》結論與事實相符、公正、完整。對于上述鑒定,曾肇華、曾健支付鑒定申請費14792.7元,支付鑒定人員出庭費用3000元。
八、原審案件發回重審后,本院根據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的申請,本院重新搖珠選定廣東合正建筑物鑒定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正公司)對案涉房屋及室內裝修遭受損壞與被告的“安逸新天地”項目施工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房屋及室內裝修的損壞程度(安全性)及房屋修復費用進行鑒定。合正公司在2020年3月16日作出《房屋損害糾紛鑒定報告》【合正鑒字(2020)第W0125號】,鑒定意見載明:“1.原告房屋與室內裝修的損壞與被告“安逸新天地”項目施工之間有因果關系。2.根據原告房屋與室內裝修的損壞程度(安全性),依照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完損登記評定標準》(城住字【1984】第678號),評定該房屋為“基本完好房”,按現狀,房屋可安全使用,宜對損壞部位作維修處理。3.具體的房屋修復費用,我司是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沒有這方面的資質,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出具。”
九、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對上述鑒定報告提出異議,本院依法函詢合正公司,該公司分別在2020年5月13日、5月19日、10月19日函復本院。其中5月13日回復為:1.本次鑒定依據的設計資料、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圖紙等是客觀、詳實的數據材料。2.2011年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與我司出具的鑒定報告,均是對該房屋的狀況進行檢查記錄。2011年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在被告工程施工前進行,記錄了當時房屋的狀況,我司本次檢查,記錄了房屋現在的狀況,與施工前報告對比新出現的狀況全部為增加。3.2011年對房屋進行鑒定至今次鑒定己相差八年,期間房屋也會因自然原因出現一些破損,這個也是房屋新增加損壞的一個原因,故鑒定報告亦考慮這方面因素。4.法院委托鑒定當事人是案中涉及的原告和被告。沒有資料顯示房屋鄰近周邊有其他大型工程在施工,現場鑒定時,也沒有發現鑒定房屋鄰近有其他大型施工工程。5.關于因果關系的占比,建議僅供參考的意見:被告責任占80%。5月19日回復為:房屋與被告項目施工有關的損壞現象主要有:墻體的裂縫(6.2條第2款第(1)點中第5)小點、第2款第(4)點中第2)小點、第6款第(6)點中第1)小點、第9款第(1)點、第9款第(2)點、第11款第(2)點中第5)小點)、外地坪與主樓交接處的裂縫;亭子外地坪的下陷現象;圍墻與主樓交接處的分離裂縫;院子圍墻門洞與門柱交接處的裂縫;院子圍墻花崗石的裂縫;外水泥路面的裂縫。1.上述損壞因被告項目施工之間而造成的具體比例難以作出精確定量判定,只建議僅供參考的意見:被告責任占80%。2.建議采取如下措施進行修復:(1)對外地坪裂縫用壓力注漿法壓送設備將補縫水泥漿液注入混凝土裂隙處理;(2)對水管破裂部位進行拆換處理;(3)對寬度小于等于0.5mm的墻體裂縫作抹灰處理;對寬度大于0.5mm的墻體裂縫作灌漿并掛鋼絲網混合砂漿抹灰處理。(4)對寬度大于0.3mm的樓板裂縫用高壓灌注環氧樹脂結構膠漿處理。(5)具體施工應符合相關施工標準。10月19日回復為:一、關于質疑一:關于被告基坑施工、原告房屋基礎深淺影響問題,是根據客觀情況分析所得:1.原告房屋設計資料顯示,原告的房屋基礎為樁基礎,基礎采用鉆孔灌注樁基礎,樁直徑約為600mm、700mm、800mm,樁尖鉆至微風化石灰巖層或嵌入中風化石灰巖巖層內不少于500mm,這說明基礎樁是嵌固在巖石層內,再加上被告的基坑淺于原告的柱,地土層內的地下水水位變化是不會造成樁的變動。2.根據對房屋垂直度測量的結果,顯示房屋沒有側向傾斜的現象。3.房屋的墻體、柱梁交接位部位沒有出現因下沉面造成的開裂特征。所以,綜合分析被告的項目施工沒造成原告房屋的基礎受影響。而被告的施工對地土層的影響,報告已有論述。二、關于質疑二:關于房屋測量傾斜及危房問題。1.質疑材料附上2011年、2017年和2020年仲恒出具的鑒定報告傾斜觀測報告(注:其中的2020年傾斜觀測報告疑為我司報告),并寫:以上報告可以看出,2012年(注:疑為年份有誤)鑒定報告說明同高度觀測2號點朝X軸負向傾斜8mm,朝Y軸負向傾斜4mm,而2017年鑒定2號點朝Y軸正向傾斜1mm,正負已經超出了危房標準。以上,就2011年、2017年仲恒出具的鑒定報告傾斜觀測報告內容來講,2011年的報告中有檢測位置②,檢測高度是2m、檢測方向有X、Y軸,傾斜率為0.45%,且是最大值;2017年的報告中的測點②,檢測高度是3.2m、檢測方向有只有Y軸,偏移量4mm,不是異議人說的正向傾斜1mm,傾斜率為0.13%,且是最大值。按這個檢測結果,房屋當時的傾斜率達不到危房標準,因為判定傾斜是否達到危險的標準,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第5.4.3條第8項:柱或墻產生相對于房屋整體的傾斜、位移,其傾斜率超過1%,顯然,報告中的傾斜率遠未達到。我司觀測點布置根據現場施測條件和狀況而定,質疑提出的仲恒報告測量中的測點②我司沒有測量,是由于現場不具備施測條件而沒測。房屋目前的傾斜率最大值為0.15%,也沒有達到危房標準。質疑中說我司的傾斜觀測報告明顯虛假,請慎言。三、關于質疑三:我司報告是在檢查結果原因分析的第八點,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對損壞情況總結描述,并非是質疑中寫的報告結論。四、關于質疑四:房屋在近二十年的使用過程中會因材料老化、材料收縮、環境溫差等原因產生破損現象,這是自然規律。同時相鄰房屋基礎施工也會對該房屋的地面下沉、建筑物裂縫發展有影響,我司報告己有闡述。五、關于質疑五:從現場檢測情況,原告房屋的損壞沒出現《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所定義的危險點,若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定安全性,該房屋可評定為A級,也就是房屋的安全性為A級;按房屋目前的損壞情況,按《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城住字[1984]第678號)評定該房屋的完損等級更合理。
十、在原一審期間,本院依法委托廣東德駿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駿公司)對涉案房屋維修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德駿公司在2018年8月7日作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原告在本案中主張適用上述意見書作為修復價格的依據,被告認為應按照上述鑒定的4701.35元標準進行修復,第三人均同意參照適用上述鑒定意見。其中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工程名稱中顯示“1.拆除路面綜合合價193.09元”。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工程名稱:根據原告提交清單內容)顯示“4.室外地坪合價533.59元、17.鍍鋅鋼管單價17.91元/米、35.抹灰面油漆單價33.31元/平方米、91.砼裂縫修補裂縫壓力注漿縫寬1cm以內單價106.89元/米”。
十一、在案件審理期間,本院在2020年12月4日對案涉房產進行勘驗,勘驗的主要內容為針對合正公司出具《房屋損害糾紛鑒定報告》【合正鑒字(2020)第W0125號】后,合正公司在2020年5月19日回復中“房屋與被告項目施工有關的損壞現象”的具體部分,對相關裂縫的長寬、位置予以確定。
十二、根據肇慶市自然資源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顯示,涉案房產肇慶市端州區產權人已經由原告曾肇華、曾健變更為第三人伍淑芬。第三人伍淑芬在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出具《情況說明》,載明“本人同意由房屋原權屬人曾肇華、曾健繼續作為該案的原告行使訴訟權利并主張賠償。”
判決結果
一、被告肇慶市城建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支付房屋修復費用1727.22元;
二、駁回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00元(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已預交),由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承擔9350元,由被告肇慶市城建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承擔50元。原審中案涉房屋受損情況和受損原因鑒定費用14792.7元(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已預交),由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承擔。原審中,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鑒定人員出庭費用3000元(原告曾肇華、曾健已預交),由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承擔。案涉房屋工程造價鑒定費用8931.77元(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已預交),由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承擔8874.77元,由被告肇慶市城建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承擔57元,本案就案涉房屋受損情況和受損原因鑒定費用25000元(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已預交),由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承擔24950元,由被告肇慶市城建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承擔50元。被告肇慶市城建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應承擔的費用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曾肇華、曾健、謝一玲、被告肇慶市城建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地質建設工程勘察院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第三人伍淑芬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曉文
審判員黃敏瓊
審判員王薇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杜愛怡
判決日期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