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奧博富爾環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泰安友邦現代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921民初3323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奧博富爾環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富爾公司)與被告泰安友邦現代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友邦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富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滕玉寶、孫協俊、被告友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單胥東、曹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富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10450元及違約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共計16846元(其中溫室工程款108450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按照日0.01%計算,草莓種植系統款102000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按照年利率4%計算,后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償還之日);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溫室工程承建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泰安市寧陽縣(高溫棚)3棟、簡易日光溫室(中溫棚,一棚頭為苯板)3棟,總面積為7535.97平方米,由原告包工包料,優惠后總價款為2049000元;2018年10月31日,雙方另行簽訂草莓種植系繞安裝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在在建的案涉溫室內部建設草莓種植系統,優惠后合同總價款5100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約定進行施工。兩份合同涉及的工程施工完畢但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且經原告通知也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而單方決定將案涉工程項目投產使用。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友邦公司辯稱,一、案涉款項付款條件尚未成就,原告訴求不應支持。《溫室工程承建合同》第二條約定“……智能溫室安裝完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額的20%;日光溫室安裝完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額的lO%;配電安裝調試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額的5%,完成后續工作,不留尾款”,原告訴求款項涉及本合同的是上述約定“合同總額的5%”。溫室安裝過程中,原告以安裝完畢為由要求我公司支付合同款項,本著誠信原則,我公司如數支付上述約定的兩筆款項即合同總額的20%與lO%。但隨之發現安裝工程存在眾多質量問題,比如智能溫室頂部陽光板未打膠、雨水管未做固定處理、日光溫室的濕簾破損等等,原告對此不積極解決,繼續索要5%的余款,雙方因究竟是先結清余款還是先解決現存問題發生矛盾,直至臨近2019年春節,原告撤離施工現場。《草莓種植系統安裝合同》履行中發生同樣矛盾,該合同第三條約定“……種植架安裝完畢,付合同款項的15%,調試前付清余款,完成后續項目”,原告訴求款項涉及本合同的是上述約定“合同款項的15%”以及“調試前付清余款”即合同款項的5%。電動升降種植系統原告聲稱安裝完畢,可隨之就出現坍塌,本來是用于旅游觀光展示,根本不敢想象如果坍塌事件發生在旅客參觀過程中的后果,而原告對坍塌事件一直未向我公司做出科學合理解釋,只是簡單處理,槽下排液槽在安裝過程中就出現下墜變形,主排液管也一直未安裝,原告卻以安裝完畢為由索要合同款項的15%,進而索要5%的余款。因兩份合同都沒有約定質量保證金,依據合同約定,案涉工程在進入最后一道工序前就要付清全部款項,原告一味趕工程進度形象,根本不注重質量,以達索要進度款之目的。原告的行為嚴重違背嚴格履行與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法規定,《溫室工程承建合同》上述30%合同款項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原告顯然無權主張其后的5%余款;《草莓種植系統安裝合同》所涉種植架因未安裝完畢,亦不符合付款條件,原告主張案涉款項,不應支持。二、原告訴稱工程施工完畢與事實不符。如前所述,案涉兩份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究竟是先付款還是先解決現存問題發生矛盾,直至臨近2019年春節原告撤離施工現場案涉工程并末施工完畢,更無從談起組織竣工驗收。三、原告訴稱我公司單方決定將案涉工程項目投產使用,與事實不符。因原被告雙方簽訂《溫室工程承建合同》后不久又簽訂了《草莓種植系統安裝合同》,所以溫室工程承建與草莓種植系統安裝幾乎是同時進行的,因當時已到草莓種植季節,所以草莓種植與系統安裝也幾乎是同步進行,因此,雖然《溫室工程承建合同》約定“未予驗收的溫室,甲方不得使用”,但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實際變更,種植草莓所使用的椰糠正是原告提供,原告訴稱我公司拒不驗收,單方決定將案涉工程項目投產使用,顯然與事實不符。另,因溫室工程與種植架均未安裝完畢,案涉工程項目一直就沒有正常投產使用。四、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348550元,原告至今未開具發票;因原告中途撤離,案涉工程遲遲未完工,我公司不得不出資進行后續工作;由于原告設計不合理、存在安全隱患,我公司不得不對案涉工程進行全面改建,原告的違約行為導致我公司損失巨大。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對其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關于案涉工程是否按照約定施工安裝完畢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被告友邦公司認為,因為合同約定的是按照工程形象進度付款,原告不顧質量問題,部分項目未安裝,惡意組織施工促成付款條件,實則案涉工程質量問題嚴重且部分未按要求施工完畢,合同尚不具備付清工程款的條件。原告未安裝項目具體為:1.《溫室工程承建合同》中的室內外排水系統、配電控制系統中的線管、屋面陽光板覆蓋系統未安裝鋁合金型材、連廊溫室未安裝排水管及連接件、配電系統未安裝穿線管。《草莓種植系統安裝合同》未安裝高度可調系統、升降架系統未安裝排液管及連接件、熱泵機組按照約定應當兩臺,現僅為一臺。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
(一)2019年1月19日,被告方工作人員與原告項目負責人李道民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告方向原告方發送文件指出被告方施工的日光溫室棚未安裝霧水收集設施、玻璃展示溫室雨水管未作固定架處理、草莓種植槽脫落將原告工作人員砸傷以及其他十余項質量問題。原告方復信認為相關事宜應當是付款之后應做的,但承諾探望受傷人員。
(二)2019年1月15日,被告方工作人員與原告項目負責人李道民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告方向原告方發送微信指出被告方施工的草莓種植系統未安裝升降系統排水槽。原告方復信認為應當先由被告自行埋設地下排液管道,以便連接排液軟管。
(三)草莓系統坍塌照片。原告提出異議認為無法證明與案涉工程的關聯性。
(四)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錄音光盤整理的通話記錄。證據內容為,2019年1月27日原告工作人員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張輝的通話錄音。原告提供錄音證據的目的證明要求被告到工地驗收,而被告工作人員到達施工現場未完成驗收即離開。被告認為錄音中顯示被告方副總單胥東曾到工地,后來張輝在電話中也曾經表示工程未完工、質量問題嚴重。經本院審核錄音證據查實,錄音中原告自述:工程完成了,要求被告組織人員驗收,承諾“哪里不行的地方,我們再給修修”;要求被告結清工程尾款。被告方張輝表示“你確實要干完工程”,“先別說款的事,你先把活干了好吧,先達到驗收的要求。”
(五)被告與案外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及付款證明。被告以此證明,因原告未完成案涉工程且質量問題未解決就自工地撤離,為完成案涉工程原告安排其他人繼續施工完成。原告認為與本案無關聯。
原告對以上證據(一)、(二)、(四)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質證認為:質量問題均為后續保修問題,不影響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溫室大棚排水管均已經安裝,水管未安裝連接件是因為山東冬季溫度低,安裝連接件冷凝水易結冰堵塞凍裂落水管;主線纜均已經安裝線槽管,其他未安裝的是因為使用的系扛老化專用線纜,不需要套裝線管。草莓系統吊架上下可調系指升降系統已經安裝、排液管已經安裝五匹空調安裝兩臺;其他草莓系統均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根據泰安市政府網站顯示,2020年4月28日案涉工程已經使用,被告應支付工程款。
經審核原被告簽訂的《溫室工程承建合同》,查明,該合同所附《玻璃展示溫室報價表》、《連廊溫室報價表》均載明:室內外排水管,材料種類PVC管、連接件;屋面陽光板覆蓋3167㎡,材料名稱十年板8mm陽光板、專用鋁合金型材。《草莓種植系統安裝合同》附件《草莓種植系統配置價目表》載明:8.排廢排放管槽主體材料槽下50*50U型PVC槽、吊件、?50主排液管、連接管件等。
綜合以上原被告舉證質證意見,可以認定以下事實:1.原告并未按照合同及報價表約定施工完畢《溫室工程承建合同》排水系統及連接件部分以及《草莓種植系統安裝合同》排液管部分。2.原告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過草莓種植系統坍塌砸傷被告工作人員的事實。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施工完畢被告主張的其他未施工事項。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本院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8日,友邦公司為甲方與富爾公司為乙方簽訂《溫室工程承建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制造并安裝玻璃展示溫室1棟、連廊溫室1棟、智能日光溫室(高溫棚)3棟、簡易日光溫室(中溫棚,一棚頭為苯板)3棟,溫室項目包括溫室的骨架、覆蓋系統、風機濕簾降溫系統、通風系統等項目的材料及安裝。合同約定不同溫室的規格面積及單價,合計價款2157782.45元,由富爾公司包工包料,優惠后總價款為2049000元。付款方法和期限: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額的30%作為預付金,乙方組織生產溫室組件并組件到達甲方經甲方驗收后支付35%,智能溫室安裝完畢后付款20%,日光溫室安裝完畢后付款10%,配電安裝調試前甲方支付5%,完成后續工作,不留尾款。工期、驗收及保修:乙方在甲方澆注完柱墩,允許安裝立柱開始45日之內完工,按施工進度完工后由甲、乙雙方根據合同及技術文件要求共同驗收,驗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該部分同時約定“甲方不因天溝是否漏水而影響驗收,此為保修和售后服務之項”。保修和售后服務:乙方承諾溫室自驗收合格日起一年內免費保修,溫室終身維修,乙方只收成本費用。甲乙雙方違約責任:乙方實際竣工工期每延遲一天按照不能交工部分項目的總造價的0.01%支付違約金;甲方付款每延遲一日,支付違約付款部分0.01%的逾期違約金。2018年10月31日,雙方另行簽訂《草莓種植系統安裝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在在建的案涉溫室內部建設草莓種植系統,優惠后合同總價款510000元。付款及結算方式:需方付清款項的30%后,供方組織加工材料,10天后加工完畢,種植架第一車到配貨站付合同款項的50%,種植架安裝完畢付合同款項的15%,調試前付清余款,完成后續項目。簽訂合同后,原告組織施工。至2018年12月18日,《溫室工程承建合同》友邦公司付款1940550元,欠付108450元;《草莓種植系統安裝合同》友邦公司付款408000元,欠付102000元。原告自認于2019年1月27日自施工現場撤離,但此后尚有施工人員在現場和被告溝通驗收問題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山東奧博富爾環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710元減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山東奧博富爾環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杜倩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