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乾唐商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南都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1民終10103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杭州乾唐商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都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南都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51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由審判員韓圣超獨任審判,于2020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乾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亮、朱遜敏、被上訴人南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認定:2017年11月14日,南都公司(乙方)與乾唐公司(甲方)簽訂《杭州翁梅地鐵站綜合體東側項目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甲方選聘乙方對杭州翁梅地鐵站綜合體東側項目實施物業管理服務事宜,服務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建筑面積96135平方米,物業服務費收費及結算標準為25元/平方米/月,地上收費建筑面積69451.65平方米,年度物業服務總費用20870483元,按實按月結算,物業服務總費用分為三部分,其中物業服務費14091965元、日常能耗費2605080元、空調能耗費4173438元。上述物業費服務費包含乙方管理費977478元,該部分費用每月支付金額為81456.50元。物業服務相關費用每月作為一個結算周期,乙方根據合同約定及甲方實際需求履行合同義務,每結算周期之后的5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指定的物業對接人提交《物業服務相關費用明細表》供甲方審核確認,甲方審核確認后且在收到乙方開具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該費用電匯至乙方指定的賬戶。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費用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乙方原因造成逾期的,甲方不承擔違約金,如甲方對乙方提交的《物業服務相關費用明細表》有異議,應在收到明細表3個工作日內與乙方核對,雙方協商解決。合同還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出了約定,并在附件二明確物業服務預算,包含單價構成明細及物業服務支出總表、人員薪金及福利等。2019年9月10日,南都公司向乾唐公司發送《費用催付通知函》,要求乾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3036775.07元(其中歷史欠費2333137.98元、當期欠費703637.09元)。乾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回復稱已收到上述通知函,的確存在尚欠物業費,但認為乾唐公司在為翁梅項目提供物業服務存在諸多服務不到位等情況,即合同履行存在瑕疵,希望乾唐公司與南都公司溝通以解決物業服務不到位的情形,在物業服務不到位情況解決后將支付相關物業費。2020年3月12日,乾唐公司向南都公司的副總經理胡漪定發送費用匯總表,稱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底撤場費用共計3036775.06元,胡漪定回復稱“我已經不管這個項目啦,費用大致是差不多的,但最終還是要和王芹確認的”。后乾唐公司以南都公司未支付物業服務費為由訴至原審法院,望判如所請。另查明,2019年5月24日,南都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南都公司,即南都公司。南都公司已向乾唐公司開具了部分發票,但上述發票對應的物業服務費乾唐公司尚未支付。南都公司于2020年4月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1、乾唐公司向南都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3036775.07元;2、乾唐公司向南都公司承擔違約金182206.5元(按逾期費用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自2019年9月28日暫算至2020年4月15日,之后的費用計算至乾唐公司實際支付物業服務費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乾唐公司承擔。(以上費用暫算合計為3218981.57元)。
原審法院認為:南都公司與乾唐公司簽訂的《杭州翁梅地鐵站綜合體東側項目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南都公司向乾唐公司發送通知函及費用匯總乾唐公司對數額并未提出異議,故原審法院對物業服務費總額3036775.07元予以確認。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物業服務費應當按月結算并支付,乾唐公司審核確認并收到南都公司的發票后付款。現南都公司向乾唐公司開具了部分發票,且明確表示同意開具剩余發票,為免訴累,故對南都公司要求乾唐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3036775.0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結合合同關于發票及付款的相關約定及履行情況,對南都公司主張的違約金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乾唐商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南都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物業服務費3036775.07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南都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552元,減半收取16276元,由南都公司負擔921元;由乾唐公司負擔15355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宣判后,乾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根據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移交的《翁梅地鐵站綜合體東側項目費用交接總目錄》,被上訴人確認在2019年3月31日后不再負責案涉項目商鋪的垃圾清運,由上訴人自行負責,結余費用共59867元應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進行退還。除此之外,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裝修人員臨時出入證》押金共26950元,應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進行退還。上述兩項費用總計86817元。基于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的費用應先行抵扣上述費用,也即上訴人實際應向被上訴人支付的款項金額為2949958.07元,而非原審判決所確認的3036775.07元。原審法院未對這一關鍵事實進行認定,導致原審判決事實不清,判決結果有誤,增加了上訴人的付款義務和款項抵扣難度。綜上,請求二審法院: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2、依法改判先行抵扣上訴人應收費用86817元后,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物業服務費2949958.07元,駁回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其他訴訟請求,并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南都公司答辯稱: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對其負有債務,應作債務抵銷,該訴請與本案無關,且上訴人應當在一審時提起反訴或者另案起訴。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71元,由杭州乾唐商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韓圣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姚亦馳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