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方利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民轄終24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園林公司)、北京東方利某景觀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利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某投仙桃市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仙桃東園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96民初192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北京園林公司、北京利某公司上訴稱:本案系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約定了合法有效的仲裁條款,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范圍;《施工合同》并不在《終止協議》所約定的終止事項范圍內,在《施工合同》尚未解除或者確認無效以前,《施工合同》規定的仲裁條款對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原審法院沒有管轄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仙桃東園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饒彬
審判員周麗萍
審判員胡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熊慕琴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