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吉0182民初2391號判決書
案號:(2019)吉0182民初2391號
判決日期:2021-04-19
法院:吉林省榆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省鵬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長春吉糧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長春吉糧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榆樹分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西省鵬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濤和楊成哲、被告長春吉糧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宋黎明、被告長春吉糧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榆樹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宋黎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30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150000.00元投標保證金占用期間產生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7年8月10日計算至實際支付日止;2、判令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賠償原告因購買招標文件及標書制作產生的費用21500.00元(其中標書制作費20000.00元、購買招標文件1500.00元);3、判令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賠償原告工程施工圖紙設計費用950000.00元;4、判令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賠償原告人工損失費54000.00元;5、判令二被告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6、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通過網上公開招標,與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體一同成為“長春吉糧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榆樹分公司3臺75噸循環流化床鍋爐濕法脫硫改造項目”的中標單位。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收到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吉林省先勝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發出的《吉林省建成工程中標通知書》,通知書中記載中標價格為24682447.00元,并告知依據《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請招標人和中標單位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簽訂合同。
原告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即組織公司相關部門人員根據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的招標文件起草了《長春吉糧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榆樹分公司3臺75噸循環流化床鍋爐濕法脫硫改造項目EPC總承包工程合同》,并于2017年9月6日將合同初稿發給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于2017年9月23日進行了第一次修改并以郵件方式發給原告鵬盛公司;原告進行第二次修改,并將修改后的合同發給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進行第三次修改,于2017年9月28日將修改后的合同發給原告并告知是合同最后版本。合同最后版本形成后的次日,原告即趕赴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處商討合同簽訂事宜,但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拒絕簽訂。
原告認為,在協商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原告沒有過錯,而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無理由拒絕簽訂合同,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原告就具體損失與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協商,其拒絕支付相關費用。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作為被告吉糧公司的總公司,應當作為連帶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吉糧公司辯稱,本案爭議的中標單位系原告與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的聯合體,并非原告個體,原告不具備簽約資格故未簽訂合同的責任不在于被告,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辯稱,同意總公司上述答辯意見。榆樹分公司不存在惡意磋商或隱瞞事實情形,本案就合同涉及的環保指標、土建工程等關鍵事項,原告一直與分公司進行磋商,原告最終提出確定合同內容時已經超過簽約期限,而且由于季節影響導致該項目已經無法實質進行,合同已經履行不能,不存在簽約的必要,合同未簽訂的過錯責任在原告本身。保證金系代理招標機構收取,被告不應承擔責任。其他費用應以與本項目的關聯性、合法性、必要性為保護前提,被告認為對于上述費用不應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就長春吉糧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榆樹分公司3臺75噸循環流化床鍋爐濕法脫硫改造項目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吉林省先勝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公開招標,2017年8月10日,原告向吉林省先勝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交納投標保證金150000.00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與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體一同投標,2017年8月16日,聯合體中標,成為“長春吉糧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榆樹分公司3臺75噸循環流化床鍋爐濕法脫硫改造項目”的中標單位。2017年8月29日,原告收到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吉林省先勝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發出的《吉林省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通知書中記載中標價格為24682447.00元,并告知依據《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請招標人和中標單位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簽訂合同。原告中標后及時起草了項目合同并多次與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協商,但被告吉糧榆樹分公司拒絕簽訂合同。原告中標后為履行合同而支出工程施工圖紙設計費950000.00元。原告現為要求二被告連帶承擔賠償責任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長春吉糧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原告江西省鵬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投標保證金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29日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
二、被告長春吉糧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江西省鵬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圖紙設計費95000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840.00元,由原告負擔2140.00元,由被告長春吉糧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47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藺海濤
人民陪審員張靜
人民陪審員黃春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楊麗麗
判決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