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林州市林豐鋁電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3民終1975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林州市林豐鋁電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2021)豫0305民初77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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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21)豫0305民初770號民事裁定書。事實和理由:一審裁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程序明顯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本案一審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2020年12月10日,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訴訟材料起訴林州市林豐鋁電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向上訴人出具《收取訴訟材料清單》,2020年12月11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破申146號民事裁定書,依法裁定受理鄭州市豐華碳素有限公司對林州市林豐鋁電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從時間節點來看,本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繼續進行。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與上述規定相違背,程序明顯不當。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公正裁決。
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補差電費4544301.74元,利息暫計487112.13元,合計暫計5031413.87元(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75%,自2018年7月24日起暫計算至2020年12月9日),利息請求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4445112.5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律師費等均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新提起的要求債務人清償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豫01破申14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鄭州市豐華碳素有限公司對林州市林豐鋁電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本案原告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應不予受理。現本院已經立案受理,應裁定駁回起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蔡美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王洋洋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