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標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曹吉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03民再182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河南中標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巖土公司)、曹吉林因與被申請人河南鴻宸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宸公司)、大唐環境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環境公司)、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唐熱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3民終6292號民事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豫民申3847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本案。再審申請人巖土公司、曹吉林(巖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英輝,被申請人鴻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慶豐、李巖,被申請人大唐環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擁軍,被申請人大唐熱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巖土公司、曹吉林申請再審稱,請求:1.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被申請人支付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189.127399萬元及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4年6月5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2.一、二審以及再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的關于新增工程量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的規定,申請人主張新增工程量的款項有《工程項目委托單》、《工程量簽證單》為證。二、原審判決認于新增工程量價款認定部分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的規定,部分未確認工程價款的《工程量簽證單》可以該規定計算出工程款。原審未適用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新增工程量的工程款,適用法律錯誤。
鴻宸公司辯稱,一、本案為重復起訴。本案所涉工程已經于2014年6月5日竣工驗收,各方已經就工程款結算完畢。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總價款已經由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2015)澗民二初字第780號民事判決確認為700萬元,該判決書已經生效。780號案件判決書以工程總價款700萬元為基礎,判決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計167.1433萬元,在生效司法文書中認定雙方約定的結算內容有效,雙方對結算方式沒有進行變更,并依照雙方約定的固定總價進行了裁判,且該判決已履行完畢。二、再審申請人的第一項再審申請理由明顯不能成立。1.再審申請人與我公司之間明確約定,涉案工程承包方式是固定總價承包,承包價為700萬元,無論實際工程量增減或材料型號變更總價不作調整,且雙方已經就工程款結算完畢。雙方不存在未結算的新增工程量的工程款問題,我公司也從未與再審申請人之間對所謂增加的工程量進行結算。2.涉案工程是2014年6月5日竣工驗收,780號案件是在2015年12月23日開庭審理,在780號案件中再審申請人訴稱“合同外增加價值912565元的新項目”,在庭審中再審申請人申請撤回合同外增加工程款912565元。2014年竣工的工程,2015年年底780號案件庭審中,再審申請人自認了合同外工程增加款為912565元,且因與雙方約定相違背,又無法律依據,主動撤回了該不當請求。如今卻索要高達189.127399萬元的工程款,憑空增加了約98萬元的工程款。再審申請人前后關于合同外新增的工程款說法差距巨大,明顯虛假。3.如果說這約189萬元的工程款是合理訴求,為什么再審申請人在780號案件中主動申請撤回了關于索要約91萬元工程款的不當請求,并且在780號案件一審判決作出后沒有異議沒有上訴,如今我公司已經對780號判決書履行完畢,再審申請人卻又就同一工程索要所謂的新增工程量的工程款。三、再審申請人的第二項再審申請理由明顯不能成立,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是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第二款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適用第十六條第二款的前提是當事人對工程價款沒有約定,不能協商一致,而本案中再審申請人與我公司就涉案的工程款有約定,即承包總價700萬元,故不存在適用該司法解釋的前提。請求駁回再審申請人的無理請求。
大唐環境公司辯稱,根據我們公司給鴻宸公司的告知函和確認函,我們已經完成了我們的義務,所以我們不再承擔相關的連帶責任。
大唐熱電公司辯稱,我公司與申請人沒有任何的法律關系,不應承擔任何義務。因此請求法庭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
撤銷本院(2018)豫03民終6292號民事判決及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1494號民事判決;
本案發回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焦麗娟
審判員楊利云
審判員李青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王佳欣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