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創環??萍脊煞萦邢薰九c姬瑞松、趙輝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91民初24323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德創環??萍脊煞萦邢薰九c被告姬瑞松、趙輝、謝留德、第三人河南中瑞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浙江德創環??萍脊煞萦邢薰荆ㄒ韵潞喎Q“德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東東、李小勤、被告姬瑞松、趙輝、謝留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歡歡、第三人河南中瑞環保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德創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追加三被告(2020)豫0191執5971號案件的被執行人;2、判令三被告在未出資范圍內(被告姬瑞松3500萬元、被告趙輝1250萬元,被告謝留德250萬元),對第三人不能清償的貴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8154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債務部分向原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與第三人公司承攬合同糾紛,貴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28154號民事判決書。后因中瑞公司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原告依法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為(2020)豫0191執5971號執行案件)。因中瑞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2020年9月10日,貴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隨后,經原告調查,發現中瑞公司的三位股東姬瑞松、趙輝、謝留德曾于2018年12月25日,在明知中瑞公司欠付原告到期債務的情形下,惡意減資并延長股東出資期限,怠于主張對外權利,且在(2020)豫0191執5971號執行案件被終結本次執行后拒不申請被執行人中瑞公司破產。因此,原告依法向貴院申請追加三被告為被執行人,要求三被告在未繳納出資范圍內依法承擔清償責任。綜上,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姬瑞松、趙輝、謝留德辯稱,一、被執行人中瑞公司完全具備償債能力,其財產足以清償原告所持有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三被告均系被執行人中瑞公司股東,據三被告所知,中瑞公司對外享有高額到期債權,其中,中瑞公司僅對河南豫能菲達環保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本息已高達2400萬元,該債權現已經人民法院確權,有相關生效法律文書予以佐證,足以覆蓋(2019)豫0191民初28154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債務。由此,在中瑞公司完全具備償債能力,能夠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情況下,本案并不符合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條件,也即依法不應當追加三被告為(2020)豫0191執5971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二、股東依法享有出資期限利益,在本案原告提起訴訟時,三被告的出資期限并未到期,依法不符合執行規定中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未繳納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指的是出資期限已經屆滿,公司股東、實際出資人仍未按期繳納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出資認繳制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也即股東享有出資的期限利益。本案中,根據中瑞公司成立初期時的章程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到期日為2022年,而在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時,顯然中瑞公司的出資期限并未屆滿,此時股東享有出資的期限利益,不屬于執行規定中“未繳納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情形。據此,也不應將三被告追加為被執行人。三、執行程序中追加、變更當事人,應遵循嚴格法定主義原則。根據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沒有關于執行程序中減少注冊資本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規定。目前,執行程序中追加、變更當事人的依據僅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故應嚴格按照該規定執行,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被執行人,而根據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沒有關于執行程序中減少注冊資本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規定。故原告不能僅依據中瑞公司的減資行為即要求追加三被告為被執行人。況且,在原告起訴時,中瑞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首次出資到期日也并未屆滿,即便中瑞公司召開股東會議延長了出資期限,也并未實際損害到原告的合法權益。綜上,中瑞公司的財產足以清償原告的債務,三被告的出資期限也并未屆滿,且追加被執行人的相關規定中也并沒有關于減資能夠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故,原告要求追加三被告為被執行人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中瑞公司述稱,一、我公司擬對外承包有多個項目,對外仍享有高額的債權,公司目前也經營正常,工商登記狀態為存續,并不具備破產清算的條件,公司承包的有些項目確實存在由上有房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情況,前期介于長期合作關系,在出現欠款時,我公司也一直在積極地與對方進行溝通催款,未選擇提起訴訟解決。二、事實上,本案原告申請執行我公司一案所涉工程,我公司已經向上游方也就是總承包方河南豫能菲達公司提起訴訟。在原告起訴我公司時,由于我公司與上游方對項目的尾工、扣款等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再加上受疫情影響,我公司在去年年底對上游方提起了訴訟,現該案件已經結案,河南豫能菲達公司欠付我公司的到期債權足以覆蓋本案原告的債權,所以,我公司完全具備償債能力。并非原告所說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三、我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東出資期限已經依法在工商登記部門進行公示,原告選擇與我公司進行合作表明其已經接受了我公司章程中對出資期限的規定,對此其應自擔風險,或者科通過其他途徑主張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25日,德創公司與中瑞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91民初281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中瑞公司支付德創公司剩余價款6100400元及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計算),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付清。后中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4月23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終264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年5月11日,本院依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20)豫0191執5971號。2020年9月10日,因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作出(2020)豫0191執597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后原告德創公司申請追加姬瑞松、趙輝、謝留德為被執行人,2020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20)豫0191執異514號執行裁定書,駁回德創公司的追加申請。德創公司不服,遂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另查明,2015年12月7日,河南中瑞環保技術有限公司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6500萬元,公司原始股東為趙鋒、姬瑞松、謝留德,其中趙鋒認繳出資額1625萬元,出資比例為25%,姬瑞松認繳出資額為4550萬元,出資比例為70%,謝留德認繳出資額為325萬元,出資比例為5%,出資時間均為2022年12月31日前。
2018年12月25日,被告趙輝與原股東趙鋒簽訂《河南中瑞環保技術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一份,趙鋒將其持有的中瑞公司25%的股權共1625萬元認繳出資額以一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被告趙輝。同日,第三人中瑞公司的《股東會決議》顯示,原股東趙鋒將其持有的25%股權1625萬元全部轉讓給新股東趙輝,趙輝自愿接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免去趙鋒監事職務,選舉趙輝為監事;同意將公司注冊資本由6500萬元減至5000萬元,股東姬瑞松認繳出資額由4550萬元減至3500萬元,股東趙輝認繳額由1625萬元減至1250萬元,股東謝留德認繳額由325萬元減至250萬元。出資時間為2028年12月31日前。
(2020)豫01民初1379號民事判決書查明,2016年2月29日,中瑞公司收到款項50萬元,并記載用途為“姬瑞松投資款”。2016年3月28日,中瑞公司收到款項10萬元,付款人為趙輝,記載用途為“投資款”。
上述事實由(2020)豫01民終2648號民事判決書、(2020)豫0191執異514號執行裁定書、(2020)豫0191執5971號執行裁定書、公司工商檔案信息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追加被告姬瑞松、趙輝、謝留德為(2020)豫0191執5971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分別在未出資3450萬元、1250萬元、250萬元的范圍內對第三人中瑞環保技術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56014元,由被告姬瑞松、趙輝、謝留德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并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
合議庭
審判長李華
人民陪審員劉偉
人民陪審員竇勤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露平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