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平昌正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1902執1607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移送執行巴中市平昌正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追繳訴訟費一案中,依據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3450號民事調解書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繳納訴訟費,被執行人未履行。經查詢,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3450號民事調解書中涉訴訟費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王兆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陳威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