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臨海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浙10民轄終102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臨海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民防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民初114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第一,本案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先,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爭議合同明顯不是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其次,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本案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采購指揮通訊信息系統,與《建筑法》規定的建筑活動有本質區別,因此本案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適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有關規定,一審法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第二,本案應由上訴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位于上訴人住所地石家莊市鹿泉開發區××街××號,本案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故應由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審理。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案件移送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吳謙
審判員黃維
審判員陳栗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陳霞
代書記員侯瑩穎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