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環林種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702民初690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泉市環林種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環林合作社)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福泉支公司)、第三人貴州潤泉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泉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環林合作社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正遠,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建輝、馬駿,第三人潤泉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環林合作社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請: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4397273.13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環林合作社在本市仙橋鄉的粑粑箐、陸坪鎮浪波河村的老木井、黃絲鎮、牛場鎮的三江村、桂花村種植大福姜。為降低風險,潤泉公司給原告等13戶大福姜種植戶在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投?!按蟾=N植保險”。根據保險協議,保險金額為每畝5000元,每畝預期產量為3000公斤。開花坐果前每畝最高賠償金額為保險金額×50%;坐果后至采摘前每畝最高賠償金額為保險金額×100%。之后,因水災,給原告種植的1083畝(共入保1200畝,扣除黃絲鎮的117畝)大福姜造成了損失,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經查勘后對原告的損失進行了理賠:坐果前的損失為122000元,坐果后至采摘前的損失為2068400元。原告對被告計算的坐果后至采摘前的損失為2068400元不服,原告經計算認為:坐果后至采摘前的損失為4277273.13元,但被告不予賠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辯稱:1、按照《福泉市大福姜保險入保協議》的約定,在發生糾紛后應先調解再訴訟,原告未經調解直接提起訴訟,違反了約定;2、被告未收到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索賠申請材料,原告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尚不確定;3、原告的損失系多種原因所致,原告以田間測量表推算損失不具有真實性;4、被告在理賠福泉區域內受損的種植戶中,理賠的平均金額是1929.23元/畝,原告的主張過高,且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真實性;5、根據合同相對性,被告理賠金應支付給第三人。綜上,請求依法判決。
第三人潤泉公司辯稱:1、第三人系投保人,具有主張保險理賠的權利,被告應將賠償款支付給第三人,而不是支付給原告;2、原告的大福姜減產,在遭受天氣影響的同時,也存在原告資金斷裂管理不善的原因。同時,原告并未在霜降之前挖姜給第三人,因霜降之后挖出的生姜不能存放,原告在霜降之后挖姜給第三人,第三人不予收購,因此第三人不清楚原告生姜的實際產量,但原告自行低價出售生姜,應向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3、請求依法判決。
原告環林合作社在舉證期間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原告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證明原告的基本情況和訴訟主體資格。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質證該證據只能證明原告的工商登記信息,不能證明原告是本案的適格主體。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無異議。
2、《福泉市2019大福姜種植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證明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質證無異議,但原告不是適格主體。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
3、福泉市大福姜保險入保協議、投保單、種植面積登記表、種植戶保險分戶標的投保清單。證明第三人與被告簽訂了保險協議,為原告等13戶種植戶購買了保險,因此保險公司應當理賠。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質證入保協議中約定發生糾紛后應先調解后訴訟,種植面積登記表上的名稱是環林合作社,而投保清單上的名稱則是曾維勝,二者不是同一主體,原告不是適格主體。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對無異議,但本案的保險理賠應支付給第三人。
4、生姜種植訂購合同。證明與潤泉公司簽訂種植協議的種植戶屬于被保險人,被告應該賠償原告損失。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質證該合同的真實性應由第三人潤泉公司確認,具有保險利益,能主張保險賠償的是潤泉公司。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無異議,但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生姜交由第三人銷售。
5、福泉市氣象局證明。證明生姜種植期間遭受水災、旱災,已經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質證對三性有異議,不能證明原告的大福姜受損是天氣原因導致。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原告種植的大福姜確實遭受了前澇后旱的災害。
6、受災圖片、錄音。證明原告受災后向被告報險,被告安排人員到現場查看的情況,同時也說明被告認可原告主體適格。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質證對三性有異議,原告雖然向被告報險,但原告在發生損失后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原告應承擔損失擴大的責任。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受災情況是真實的,但不能確定原告的損失。
7、理賠告知書。證明被告確認受損情況,同時說明原告的主體資格。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質證無異議,但原告收到理賠書后未提出書面異議,說明原告認可被告的理賠金額。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對受災面積有疑問。
8、生姜田間產品驗收表9份、證明。證明原、被告、第三人、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等對生姜進行實地抽樣測量測產,根據表上的數據,經原告自行計算,被告應該賠償原告4397273.13元。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質證表上登記的產量不能說明是因受災,還是原告管護不善導致,且表上沒有原告以及第三人的參與。另外,驗收表只是抽樣計算產量,而抽樣的土地僅為原告種植面積的萬分之五,數據太微小,其結果不具有參考性,不能成為賠償的依據。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
9、證人萬某的證言。他系福泉市農業農村工作局的工作人員,他與原告、被告均無特殊關系。當時單位安排他與同事、原告、被告、第三人一起進行大福姜抽樣測產。生姜田間產量驗收表以及證明都是他簽的字。在進行產量測量時,他們應該到12塊地進行測量,但是他們工作組僅進行了9塊土地的測量工作,其中有3塊地只是看,并未進行測量,大家看了之后,認為該地塊質量差,產量低,就口頭決定按照已測量土地的下等產值170.5公斤來填表。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質證對三性有異議,測量人員不具有專業性,其測量結果不能作為定損依據。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第三人潤泉公司只去測量了一天,測量的是牛場谷汪、桂花基地,其他地方沒有參與測量。
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證明被告身份信息。
原告環林合作社質證無異議。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無異議。
2、保險條款。證明不能按產量進行賠償。原告環林合作社質證不認可被告的證明目的。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無異議。
3、投保單。證明被告履行了告知義務。原告環林合作社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原告的證明目的。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無異議。
4、照片27張、視頻資料。證明在同一受災區域內,經與其他種植戶相比,原告大福姜并非完全是自然災害導致損失,原告沒有管護大福姜,雜草叢生。原告環林合作社質證不予認可,雖然圖片中有雜草,但被告無證據證明雜草影響產量。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無異議,原告對大福姜有管護責任,原告大福姜受損減產是因為自然災害與原告資金斷裂管護不善所致。
5、賠付清單。證明被告已經賠付其他種植戶2045畝的損失,平均賠償1929.23元/畝,說明同在福泉區域,原告主張的賠償過高。原告環林合作社質證不予認可,由于被告對其他種植戶進行賠償,說明原告的主體適格。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無異議,被告將賠付的保險金支付到第三人賬戶中,第三人再支付給受損種植戶。
6、保險協議。證明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原告環林合作社質證該協議只能約束第三人與被告,不能以調解約束原告。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無異議。
7、視頻光盤、照片。證明原告在大福姜種植期間因為資金鏈斷裂沒有盡到管護義務,使大福姜地塊雜草叢生,這也是導致原告受損減產的原因。原告環林合作社質證原告在仙橋片區的種植面積有200多畝、在牛場片區的種植面積有708.4畝,被告僅拍攝雜草最多地塊,且拍攝的面積太少,不能證明原告沒有盡到管護義務,不予認可。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無異議。
8、生姜田間產品驗收表。該驗收表上無第三人潤泉公司的簽字,不認可原告提交的驗收表。原告環林合作社質證該表的原件系原告提交,被告提交的驗收表是從原告處復印的,第三人沒有簽字是因為被告表示會自行去找第三人簽字。第三人潤泉公司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當時去測量時,在現場并未填寫該表,是全部測量完成之后再填寫、再簽字的。
第三人潤泉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原告環林合作社提交的1號、2號、3號、4號、5號、6號、7號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且經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8號證據、9號證據,雖有原、被告雙方、第三人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簽字確認,但該證據并未完成實際地塊數量的測量,且第三人未實際全程參與,生姜田間產品驗收表上的數據存在估計結果,不真實,不客觀,不具備證據的三性,本院不予確認。
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提交的1號、2號、3號、4號、5號、6號、7號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且經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8號證據不具備證據的三性,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根據原告環林合作社、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第三人潤泉公司的陳述,結合本案證據,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第三人潤泉公司負責福泉市大福姜的種植統籌工作。2019年1月20日,原告環林合作社與第三人潤泉公司簽訂《生姜種植訂購合同》,約定由原告種植生姜,并按照第三人的要求施肥、除草、除蟲,不使用國家禁止的農藥、化肥、除草劑,確保生姜質量安全,第三人潤泉公司實行保底價收購,若生姜出土價低于1元/斤時,第三人潤泉公司按1元/斤全部收購。
2019年4月20日,第三人潤泉公司就統籌種植的3165畝大福姜與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簽訂《福泉市大福姜保險入保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對暴雨、洪水、內澇、旱災、風災、地震等自然災害負責賠償;每畝保險金額為5000元,每畝預期產量3000公斤;第三人潤泉公司搞好種植管理,做好安全防病防災工作,維護保險大福姜的安全;大福姜不同生育期賠償比例為①開花坐果前,每畝最高賠償金額為保險金額×50%,②坐果前至采摘前,每畝最高賠償金額為保險金額×100%;損失率=平均單位面積損失數量(或損失產量)÷平均單位面積種植數量(正常產量);大福姜的賠償金額=單位保險金額(元/畝)×受損面積×損失率×不同生育期賠償比例。2019年5月25日,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向第三人潤泉公司出具保單,保單載明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潤泉公司、田興明等11戶種植戶(包含原告在內),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產生的保險費791250元,由第三人潤泉公司向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交納。投保的3165畝大福姜種植基地,位于牛場鎮的馬××、××、××、迴龍村,藜山鄉藜山村,仙橋鄉、陸坪鎮、黃絲鎮等地。其中,原告環林合作社的大福姜種植基地就在牛場鎮××、××、仙橋鄉的粑粑箐村、陸坪鎮浪波河村的老木井組、黃絲鎮基地內,實際種植面積為1200畝。
2019年7月至9月期間,因天氣原因,投保的大福姜種植基地遭受了水災、旱災。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就牛場鎮三江村、迴龍村、陸坪鎮羅坳村共計2045畝(原告環林合作社除外)產生的損失向第三人潤泉公司進行了賠償,共計賠償了3945280元,該賠償款已由第三人潤泉公司支付給種植農戶。
之后,原告環林合作社向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申請賠償,2020年3月,被告財保福泉支公司向原告出具《福泉市大福姜種植保險環林合作社理賠告知書》,確認賠償原告48.8畝大福姜開花坐果前的損失122000元;賠償原告1034.2畝大福姜坐果后之采摘前的損失2068400元。原告對被告賠償的48.8畝的損失122000元無異議,對1034.2畝受災面積亦無異議,但對2068400元的賠償金額有異議。原告認為1034.2畝的損失應為4277273.13元。但被告認為,1034.2畝大福姜的損失存在自然災害導致的因素,同時也存在原告自身管護不善導致的因素,因此被告只承擔因自然災害導致損失,即40%的賠償責任2068400元,原告應自行承擔管護不護的責任。為此,原、被告雙方在溝通無果后,原告提起訴訟。
另查明,原告種植的姜種與投保的大福姜系同一姜種。2019年7月至9月期間,大福姜種植基地發生了水災、旱災之后,第三人潤泉公司及時的組織種植戶對大福姜進行追肥、除草、培土等搶救措施。原告因資金困難等問題,不能及時的完善上述管護措施。在同一種植區域內,與其他受災種植戶的大福姜相比,原告種植的大福姜存在不足。
同時查明,第三人收購生姜是在霜降之前,2019年的霜降節氣是2019年10月24日,但原告并未在此之前挖姜給第三人潤泉公司。2019年11月7日至11月8日,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福泉市農業農村工作局的相關人員一起到原告受災的牛場鎮三江村、桂花村、仙橋鄉粑粑箐村、陸坪鎮浪波河村老木井組基地進行現場測產。測產人員在4處基地選擇各抽樣選擇長勢良好、長勢中等、長勢下等的3塊小面積土地進行測產,預計測產12塊地。但第三人潤泉公司只參與11月7日的測產,未參與11月8日的測產。同時,測產人員只測量了9塊土地,并未實際測量12塊土地,對于未測量的3塊土地,經口頭協商決定以下等產量(170.5公斤)來確定3塊土地的產值?!渡镩g產品驗收表》未在現場及時填寫,而是在之后補簽字。
本案訴訟過程中,本院已多次組織調解,但原、被告雙方爭議較大,不能達成調解意見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福泉市環林種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保險金三百二十二萬四千六百元(¥3224600.00);
二、駁回原告福泉市環林種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980元,減半收取計20990元,由原告環林合作社承擔469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承擔1629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于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楊帆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