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崧與黃水木、福建省龍巖市天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203民初2256號
判決日期:2021-04-21
法院: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崧與被告黃水木、福建省龍巖市天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崧委托訴訟代理人林聯銓,被告黃水木、天成公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黃水木、天成公司立即共同向李崧清償借款本金400萬元及利息(以2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1月20日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20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1月22日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利率均按月利率2%計算);2.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黃水木、天成公司承擔。庭審中,李崧明確對天成公司的訴訟請求為:判令天成公司對第一筆借款本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對第二筆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李崧的丈夫與黃水木相識多年,天成公司系黃水木實際控制并經營的公司。2013年10月19日,黃水木和天成公司因經營需要共同向李崧的丈夫提出借款要求,李崧同意向黃水木和天成公司出借200萬元,為此,黃水木、天成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于當日向李崧出具了載明借款本金為200萬元、月利率3%及利息按月支付的借條;次日,李崧向黃水木的賬戶轉賬支付200萬元。2014年1月22日,黃水木提出借款200萬元用于房地產開發周轉后,李崧同意出借并于當日向黃水木賬戶轉賬支付200萬元,黃水木、天成公司于當日向李崧出具了借款本金為200萬元、月利率為3%及利息按月支付的借條。在該借條中,天成公司雖體現為擔保人,但同時亦是該筆借款的實際用款人。此后,黃水木只依2013年10月19日的借條向李崧支付2個月的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清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崧訴至本院。
黃水木、天成公司共同答辯,黃水木個人對李崧的訴求無異議,但案涉款項均是黃水木個人借款,天成公司均只是擔保。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10月19日,黃水木、天成公司共同出具《借條》一份載明:“茲向李崧借到人民幣貳佰萬元整(¥2000000元)月利息按百分之叁計(每月支付),借期自2013年10月19日起計,需歸還時提早壹個月通知。”2013年10月20日,李崧從其名下尾號為3943的銀行賬戶向黃水木名下尾號為4960的銀行賬戶轉賬200萬元。
2014年1月22日,黃水木出具《借條》一份載明:“茲向李崧借到人民幣貳佰萬元整(¥2000000元)用于房地產開發周轉,月利息按百分之叁計(每月支付)。借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計,需歸還時提早壹個月通知。此據。”天成公司在該借條“擔保人”處蓋章。同日,李崧從其名下尾號為8151的銀行賬戶向黃水木名下尾號為1808的銀行賬戶轉賬200萬元。
另查明,李崧曾于2017年5月25日分別就兩筆借款訴至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案號分別為(2017)閩0802民初3543號、3544號。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以黃水木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為由,均駁回李崧的起訴。李崧不服,提起上訴。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李崧不服(2017)閩0802民初3543號裁定書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閩08民終58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黃水木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9月1日受理被告人黃水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人民法院應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李崧此后撤回另一案的上訴申請。2018年7月6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閩08刑初4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黃水木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賄罪,責令黃水木退賠違法所得五億余萬給244位被害人,但該份判決書并未認定本案所涉款項系黃水木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事實,李崧亦未在被害人名單中。
再查,天成公司股東有黃水木、鄒云媛、中元國信風險管理咨詢(北京)有限公司。
庭審中,李崧陳述,黃水木僅按月利率3%支付兩期第一筆借款利息,第二筆借款未支付過利息。
以上事實,有《借條》、銀行轉賬憑證、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及當事人的陳述為證、足以認定。黃水木、天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材料,視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
判決結果
一、黃水木、福建省龍巖市天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李崧借款200萬元及利息(以200萬為基數,自2020年1月20日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計算);
二、黃水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李崧借款200萬元及利息(以200萬為基數,自2020年1月22日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計算);
三、駁回李崧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誤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800元,減半收取19400元,由黃水木、福建省龍巖市天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負擔9700元,黃水木負擔970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主動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隱匿、轉移財產或高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本案進入執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發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曾臻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張莉芬
判決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