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集美區鴻銘建材有限公司與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211民初3987號
判決日期:2021-04-21
法院: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廈門市集美區鴻銘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銘公司)與被告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文琴、吳云霞,被告同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鴻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鴻銘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同成公司支付貨款380079元(按優惠前價格計算總貨款為666477.57÷0.98=680079元,扣除已付款300000元);2.判令同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380079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19年2月1日起計至全部償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含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1522.72元)由同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9日,鴻銘公司與同成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同成公司將其2018年泉廈高速公路辦公基地辦公室、配電房改造及室外工程的商品砼委托給鴻銘公司供應,并約定各強度等級砼單價按供應當日廈門市《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網》公布的信息價優惠百分之貳結算,鴻銘公司根據同成公司現場簽收的結算憑證《發貨單》《預拌混凝土結算明細表》作為貨款結算依據,同成公司指定人員簽字確認,結算付款方式為月結100%,同成公司應按協議約定支付混凝土貨款,如逾期未付,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額支付違約金每日萬分之五,并取消本工程所有混凝土單價的優惠,按供應當月信息價結算。
此后,鴻銘公司依約向同成公司供應商品砼,雙方定期簽署結算明細表,至2019年1月28日總計供應商品砼對應應收款(單價優惠2%后)為666477.57元,若依約取消優惠后折算為應付款680079元,同成公司僅支付貨款300000元,尚欠貨款380079元(取消優惠)。
同成公司辯稱:一、泉廈高速辦公基地會議室、配電房改造及室外工程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人系汪宗新,汪宗新應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亦是實際付款人,應承擔付款義務。2018年8月20日同成公司與汪宗新簽訂《內部承包經濟合同》,約定將上述工程項目發包給汪宗新,由其自負盈虧,同成公司僅提2%管理費,因此項目實際施工人系汪宗新。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亦有汪宗新本人簽名,由此進一步證實汪宗新系借用同成公司名義與鴻銘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鴻銘公司對此是明知的,其購買的商品砼亦用于項目工程建設,根據物的流轉特性及去向,結合汪宗新對建成物享有工程費主張權,故買方的權利義務由汪宗新承擔。因此,出賣方(鴻銘公司)只能向汪宗新主張給付貨款義務,為此鴻銘公司要求同成公司支付貨款無事實依據。
二、鴻銘公司主張的供貨量與實際使用量不相符,鴻銘公司要求支付超出部分商品砼貨款無事實依據。同成公司在投標過程及項目竣工后,對泉廈高速辦公基地會議室、配電房改造及室外工程混凝土用量進行估算、決算,估算結果值、決算結果值分別為1326.037立方米、1371.478立方米,與鴻銘公司主張的商品砼供貨量1492立方米,差額分別為165.963立方米、120.522立方米。上述商品砼差額嚴重超出設計工程量及施工使用量,其誤差比例已超出正常合理范圍值,故不排除鴻銘公司在供應商品砼過程中存有未足量供貨情形,為此同成公司認為鴻銘公司要求買受人支付超出工程項目實際使用量120.522立方米商品砼貨款無事實依據。
三、約定違約金過高應予以調整。鴻銘公司主張違約金按日萬分之五計算,折算成年利率18%,已超過銀行基準利率4.35%的4倍之多。由于本次疫情的直接沖擊已嚴重影響建筑業發展,增添了企業生產經營的困難和壓力,如鴻銘公司按此標準主張違約金,勢必嚴重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為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減違約金。
鴻銘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泉廈高速公路辦公基地搬遷改造項目招標公告》《泉廈高速公路辦公基地會議室、配電房改造及室外工程評標結果公告》、百度地圖截圖、《協議書》、混凝土結算明細表、預拌混凝土發貨單、廈門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收款回單、增值稅普通發票、訴訟收費專用票據作為證據;同成公司依法提交《內部承包經濟合同》、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匯總表、項目主材消耗量施工預算比對匯總表、《工程竣工結算書》、工程項目造價審核匯總表、單位工程造價審核匯總表、單位工程審核匯總表、分布分項工程量清單審核書、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審核表、總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其他項目清單與計價審核匯總表、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匯總審核表作為證據。本院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經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2018年8月9日,同成公司作為需方(甲方)、鴻銘公司作為供方(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甲方將其2018年泉廈高速公路辦公基地會議室、配電房改造及室外工程的商品砼委托給乙方供應。協議約定:一、各強度等級砼單價按供應當日廈門市《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單》公布的信息價優惠百分之貳結算;二、砼數量:約850立方米,按實際供應數量結算計取;乙方根據甲方現場簽收的結算憑證《發貨單》《預拌混凝土結算明細表》作為貨款結算依據,甲方應對《預拌混凝土結算明細表》進行確認,并由甲方指定人員劉杰、李帆簽字確認;三、結算付款方式:月結100%;甲方應按照本協議規定按時支付乙方應得的混凝土貨款。如逾期未支付貨款,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甲方按逾期金額支付逾期違約金每天萬分之五,并取消本工程所有混凝土單價的優惠,按供應當月信息價結算,待欠款結清時,再繼續執行本協議。雙方均在《協議書》上加蓋公司印章,甲方“法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處有汪宗新簽名。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間,鴻銘公司向同成公司出具《混凝土結算明細表》6份,該明細表上載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混凝土強度等級、供應數量、信息價、單價,應收及未收款等。根據上述明細表載明數據可知,案涉工程開工至2019年1月27日止,鴻銘公司向同成公司總計供貨量為1492立方米,總計應收款666477.57元,總計已收款300000元,總計未收款366477.57元。以上所有結算明細表“買方確認”一欄,均有劉杰、李帆的簽字確認,其中2018年10-12月結算明細表上均有汪宗新的簽名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廈門市集美區鴻銘建材有限公司貨款380079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380079元為計算基數,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標準計;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人民幣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標準計);
二、駁回原告廈門市集美區鴻銘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437.8元,減半收取為4218.9元,由被告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芳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楊超嵐
書記員張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