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廣和與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吉民申193號
判決日期:2021-04-21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賈廣和因與被申請人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鵬公司)、李乃坤、李慶杰、李相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吉04民終5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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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賈廣和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本案是吉林高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弘公司)將建設工程承包給嘉鵬公司進行施工,嘉鵬公司又將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項目經理李乃坤,李乃坤再次將工程進行違法轉包給李慶杰,李慶杰將工程違法分包給賈廣和與李相華,李相華再次將從李慶杰處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賈廣和,賈廣和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嘉鵬公司、李乃坤、李慶杰、李相華均是違法轉包人與分包人,由于嘉鵬公司是總承包人,也是第一順序違法轉包與分包人,按照法律規定,對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除承擔直接的給付責任外,還應對第二、第三……違法轉包人及違法分包人給付工程款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2.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建設單位未辦理施工許可,在施工工程聯系單、工程復工報告中,施工方嘉鵬公司,發包方高弘公司均認可誤工事實,并計算出誤工賠償金額后簽字確認。在隨后的嘉鵬公司與高弘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中,嘉鵬公司將誤工賠償款作為證據向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出示,工程施工過程中,對造成誤工負有責任的一方,具有賠償法定義務,受到實際損失的人有權主張過錯人賠償,既然嘉鵬公司與高弘公司都已確認對賈廣和(農民工召集人)具有誤工事實,高弘公司認為自己是過錯方,嘉鵬公司又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主張,賈廣和認為,如果高弘公司在與嘉鵬公司結算時,包括了該項賠償費用,嘉鵬公司就應該給付賈廣和,嘉鵬公司放棄主張,就是對賈廣和合法賠償權益怠于主張,理應由嘉鵬公司直接賠償給賈廣和,嘉鵬公司與高弘公司達成調解,其誤工賠償亦是工程款調解結果的計算依據,也應由嘉鵬公司從取得的工程款中給付賈廣和;李乃坤、李慶杰、李相華作為賈廣和的直接違法轉包人與違法分包人,理應對實際施工的誤工損失向總承包人主張,其怠于主張的過錯對賈廣和承擔連帶責任。(二)二審法院程序違法。本案在二審開庭程序中,對舉證、質證、辯論程序及事實補充沒有完成的情況下,二審法院以時間緊張為由中止審理,對事實部分根本沒有進行查實,明顯程序違法。(三)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的規定,違法轉包人與違法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給付責任與連帶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必然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申請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吉04民終518號民事判決,撤銷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9)吉0403民初1904號民事判決。2.依法裁定重新審理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賈廣和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世秀
審判員周婧
審判員劉彥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洪穎
書記員燕瑩慧
判決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