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安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廖水金、賴聰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904民初2992號
判決日期:2021-04-21
法院: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安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廣公司)訴被告廖水金、賴聰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茂名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隆明、被告廖水金、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中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賴聰女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廣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廖水金、賴聰女賠償因本案交通事故損壞路面造成的損失28130元給原告廣東安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由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9日,被告廖水金駕駛粵K-14551號重型自卸貨車從茂名港大道往下河方向行駛,10時許行至電白區馬踏鎮下河村路段時,因駕駛措施不當導致車輛失控翻車,造成車輛及車上貨物、路邊農作物、路面、路邊擋水墻水溝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電公交認字【2019】第86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廖水金的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全部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茂名第二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道路交通事故車物定損估價表》,認定路面損失是28130元。綜上所述,由于被告廖水金的違法行為造成原告財產損害,被告賴聰女是粵K-14551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主,被告廖水金、賴聰女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是粵K-14551號重型自卸貨車的保險人,依法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訴請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訴訟請求。
被告廖水金辯稱,我作為司機沒有能力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由被告保險公司處理。
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辯稱,一、本案肇事車輛的相關投保。粵K14551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額150萬,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對原告訴請的合理損失,應先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在商業險第三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二、請求法院核實粵K14551號車駕駛人廖水金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及道路交通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證,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如無上述證照,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商業三者險內拒賠,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核實。三、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原告不承擔訴訟費用。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本案的案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并非本案事故的侵權人,在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要求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承擔訴訟費用于法無據,于情無理。四、原告訴請損害路面損失28310元缺乏依據。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已經賠償被保險人賴聰女第三者財產損失(含挖機清理貨物、運輸費、紅磚、砌墻工時、水泥、沙子、石灰、挖機清理水渠、挖機挖掘地基、壓路機壓實路面、清理涵洞、水稻田、自來水管、焊接水管工時、焊接耗材、水管彎頭、挖機清理)共計13002.5元。對比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定損估價表可知,序號1-7為路面損失,合計21480元,余下序號8-18,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已經完成了賠付義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9日,被告廖水金駕駛粵K-14551號重型自卸貨車從茂名港大道往下河林方向行駛,10時許行至電白區馬踏鎮下河村路段時,因駕駛措施不當導致車輛失控翻車,造成車輛及車上貨物、路邊農作物、路面、路邊水溝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7日,茂名市公安局電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電公交認字【2019】第86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載明:“當事人情況……楊廣培:水稻,許勝:自來水管,楊雄培:農田、辣椒,廣東安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墊層,下河林村委會:擋土墻水溝”,認定被告廖水金的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全部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廣培、許勝、楊雄培、廣東安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河林村委會無過錯,不承擔事故責任。2019年12月23日,原告名稱由“廣東安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準變更為“廣東安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020年7月22日,原告安廣公司以三被告應賠償其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原告安廣公司提供北京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茂名第二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和《道路交通事故車物定損估價表》,稱從電白交警處取得該證據,主張路面損失為28130元。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和《道路交通事故車物定損估價表》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沒有載明委托方且為單方委托,且原告沒有提供修復的發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載明:經評估,粵K-14551號重型自卸貨車物損價格評估為30848元。《道路交通事故車物定損估價表》載明工程或損毀物名稱及金額為:1、破碎路肩半天1000元;2、挖除路肩半天1000元;3、挖機、壓路機拖車費1000元;4、運輸車費800元;5、20cm碾壓混凝土材料6630元;20cm4-5%水泥含量穩定土底基層、基層7956元;7、20cm石屑3094元;8、人工費750元;9、壓路機壓實半天1000元;10、鉤機清理排水溝600元;11、鉤機修復路基和水渠1500元;12、清理農田污坭500元;13、賠農戶稻谷損失500元;14無蓬鋼管320元;15、無蓬鋼管彎頭480元16、鉤機挖水管除坭500元;17、搶修費900元;18其他雜料300元。小計28830元,稅費7%金額為2018.10元,合計取整30848元。庭審中,原告安廣公司稱其涉案損毀的路面已經修復,因其公司系建設公路的公司,故整條路一起買材料自己對路面進行修復,無法開具本案損毀路面,確認其主張的損失為《道路交通事故車物定損估價表》中的第1項至第9項,不包含稅費,具體金額由法院審查。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稱原告安廣公司的損失為第1項至第7項,第8項和第9項已經賠付給其他受損人,但沒有提供證據證實。
另查明,涉案車輛粵K-14551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和保額為1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案交通事故另外三受損人楊廣培、許勝、楊雄培經本院通知起訴分配涉案保險但未提起訴訟;另一受損人茂名市電白區××××××民委員會已另案向本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損失25000元,案號為(2020)粵0904民初3022號。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稱被告賴聰女已經賠償了楊廣培、許勝、楊雄培的全部損失,被告人保財險茂名公司已向被告賴聰女進行了理賠,交強險2000元財產賠償限額已經支付完畢,本案的損失應在商業三者險中進行賠償,原告安廣公司對此無異議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廣東安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23230元;
二、駁回原告廣東安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1.6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廣東安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3.6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負擔20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覃淑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潘海麗
書記員馬燕妮
判決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