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宗新、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211民初3435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4-22
法院: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汪宗新與被告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閩0211民初3435號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凍結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價值1857864.18元的財產。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請解除對其名下建設銀行賬戶3505××××0594的查封措施,理由在于法院對其名下工商銀行賬戶的查封金額已達保全金額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福建同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建設銀行賬戶3505××××0594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連品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汪秋婷
判決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