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襄陽南潔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鄂0691執異43號
判決日期:2021-04-22
法院: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襄陽南潔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劉兵、宋建芝、宋建利、呂愛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王志華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王志華稱,請求依法裁決排除對京Q×××××的車輛執行,并確認上述車輛歸案外人所有。事實與理由:2012年5月18日,案外人王志華與被執行人劉兵簽訂《小客車指標租賃協議》,協議約定:甲方(被執行人)劉兵將京Q×××××的小客車指標租賃給乙方,租期10年。2018年9月10日,案外人王志華與車況所有權人李玉香簽訂《二手車買賣居間服務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乙方(出賣人)李玉香將登記在其名下的一輛勞斯萊斯幻影車(車架號:SCA681L600X73629,車輛顏色:黑,初次登記日期:2012年12月11日,以下簡稱“幻影車”)以人民幣4950000元(大寫:肆佰玖拾伍萬圓)出售給案外人(買受人)王志華。買賣合同約定在簽訂合同時買受人向居間方北京會(北京)舊機動車經濟有限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幣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圓),余款4850000元(大寫:肆佰捌拾伍萬圓)應于合同簽訂日起6個工作日(至2018年9月17日止)內付清。合同簽訂當日,案外人向居間方北京會(北京)舊機動車經濟有限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幣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圓)。2018年9月13日,異議人王志華通過其實際控制的中金科華控股有限公司按照車輛所有人李玉香的指示以銀行轉賬方式向北京博楠櫻珠寶商行支付剩余購車款人民幣4850000元(大寫:肆佰捌拾伍萬圓)。案外人王志華購買幻影車后將車輛登記在其租賃的被執行人劉兵名下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車牌號:京Q×××××)。綜上所述,上述車牌號為京Q×××××的車輛雖登記在被執行人劉兵名下,但該車輛的購車款均由案外人王志華支付,案外人王志華只是基于名下無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而借用被執行人的指標,該車輛的所有權歸異議人。因此,請求貴院裁決確認京Q×××××的車輛歸異議人所有并排除對僅QS0003號車輛的執行。
本院查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與襄陽南潔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劉兵、宋建芝、宋建利、呂愛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襄陽中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鄂06民初241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襄陽南潔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借款本金33789808.9元及截止2018年8月21日的利息160029.78元;并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以本金3980000元為基數、以年利率6.0%計算利息;至2018年10月21日起以本金3969808.90元為基數,以間利率6%計算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時止;至2018年8月22日起以本金29820000元為基數、一年利率6.3%計算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時止;二、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對被告襄陽南潔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財產,即:位于襄陽市××新區機場路的土地證號為襄陽國用(2015)第420606013007GB00159號、襄陽國用(2015)第420606013007GB00158號的土地(他項權證號為:襄陽高新他項(2015)第262號)及土地上在建工程2#車間、4#車間、6#倉庫(他項權證號為:襄陽市房建樊城區字第××號、襄陽市房建樊城區字第××號、襄陽市房建樊城區字第××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在債務7316.81萬元限額內優先受償;三、被告劉兵、宋建芝、宋建利、呂愛菊對被告襄陽南潔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債務在7000萬元限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劉兵、宋建芝、宋建利、呂愛菊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債務人襄陽南潔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后因襄陽南潔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劉兵、宋建芝、宋建利、呂愛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向襄陽中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1月13日,申請執行人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襄陽中院申請變更其為上述案件申請執行人,襄陽中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鄂06執異13號執行裁定,變更浙江臺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上述案件申請執行人。2020年5月13日,襄陽中院作出(2020)鄂06執他97號執行裁定,將該案指定本院執行。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鄂0691執884號之三《協助執行通知書》,請北京市朝陽區車輛管理所依法協助查封劉兵所有的車輛勞斯萊斯幻影:車牌號京Q×××××。案外人王志華不服本院對上述車輛采取的執行措施,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
另查明,2012年5月18日被執行人劉兵(甲方,出租方,小客車指標人:京Q×××××)與案外人王志華(乙方,租賃方)簽訂《小客車指標租賃協議》,約定:“……甲方于2012年5月18日將該購車指標租賃給乙方,租期10年,租賃價格為50000元/年……。”2018年9月10日,案外人王志華(買受人)與李玉香(出賣人)、北京會(北京)舊機動車經濟有限公司(居間方)簽訂《二手車買賣居間服務合同》,約定李玉香將登記在其名下的一輛勞斯萊斯幻影車(車架號:SCA681L600X73629,車輛顏色:黑,初次登記日期:2012年12月11日以人民幣4950000元出售給案外人王志華。買賣合同約定在簽訂合同時買受人向居間方北京會(北京)舊機動車經濟有限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幣100000元,余款部分(即成交價款減去已付定金)4850000元應于合同簽訂日起6個工作日(至2018年9月17日止)內付清。2018年9月13日,中金科華控股有限公司向北京博楠櫻珠寶商行轉款48500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王志華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合議庭
審判長劉戰
人民陪審員張財
人民陪審員楊煒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張雨凡
判決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