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與一拖(洛陽)東晨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03民初852號
判決日期:2021-04-22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一拖)與被告一拖(洛陽)東晨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晨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一拖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一帆,被告東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一拖起訴請求:一、依法確認原告中國一拖、對被告東晨公司享有債權48500元(信息資源服務費18700元、代墊社會保險費29800元);二、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東晨公司為中國一拖的參股子公司。因其經營狀況不好,原告長期為其墊付社會保險費用,截至2017年12月底,被告共欠原告代墊的社保費用29800元。東晨公司存續期間作為中國一拖參股子公司使用中國一拖信息化公共資源服務(oa系統),自2011年1月至今尚欠中國一拖信息化公共資源服務費18700元,此筆債權在雙方賬目記載中均可查證。2017年11月8日,貴院依法受理了東晨公司的破產清算一案,原告在該破產案件申報債權過程中,破產管理人對上述債權拒不確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予以糾正。綜上所述,本案爭議債權真實、合法、有效。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求。
東晨公司辯稱:一、原告申報的債權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應不予確認。(1)關于原告起訴所稱代墊社會保險費用29800元證據不足,該筆債權無法確認。首先,原告在申報該筆債權過程中,僅提供了自己加蓋公章的明細分類賬,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該明細賬系原告自己制作的單方證據,管理人無法直接采信。其次,根據該明細分類賬第3頁的記載,2017年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支付社會保險費5726711.99元,而原告繳納的費用僅為4892362.65元。即使該明細分類賬是真實的,那么答辯人在2017年不僅沒有欠繳原告社保費用,而且向原告多支付社保費用834349.34元。再次,原告未并提供其與答辯人簽訂的墊付或代繳社會保險的協議,對于原告在2017年向答辯人收取的費用5726711.99元也沒有提供具體的明細,沒有對應的職工花名冊和每名職工具體應交社會保險費的明細;對于原告憑證記載的實際代繳的費用4892362.65元也沒有具體的明細,沒有對應的職工花名冊和每名職工實繳社會保險費的明細;不能證明原告實際替答辯人的職工代繳了社會保險費。最后,根據原告提供的《折價抵償協議》,答辯人在2016年7月就已經將全部資產和設備抵償給原告。在答辯人已經停產的狀況下,不可能在2017年仍發生高達500萬余元的職工社保費用。且管理人在2017年11月接管答辯人企業時,發現答辯人繳納社保保險的在職職工僅3人,與2017年發生的高額社保費用相比,對比實在過于懸殊。因此,管理人認為原告提供的關于社保費用的明細分類賬明顯不符合常理,與事實不符。(2)關于原告起訴所稱拖欠2011年信息資源服務費18700元證據不足,該筆債權無法確認。首先,原告在申報該筆債權過程中,僅提供了自己加蓋公章的一張發票傳遞聯的復印件,未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對,也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該證據系原告提供的單方證據,管理人無法直接采信。其次,原告并未提供其與答辯人簽訂的關于信息資源服務合同的協議,對于原告所稱的信息資源服務費也沒有提供收費標準和相應的計算明細,管理人對該筆業務發生的真實性無法進行判斷;再次,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答辯人提供了信息資源服務,且原告未能提供2011年以后仍發生信息資源服務費用的證據,不能證明答辯人應承擔付款義務。最后,根據該發票傳遞聯顯示的內容,發票開具的時間為2011年1月24日。原告未向答辯人提供其持續向答辯人主張權利的證據,其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3)即使答辯人的財務賬簿中有關于以上兩筆費用的記載,也不足以證明上述費用墊付和信息服務業務實際發生。首先,原告與答辯人之間存在高度的關聯關系。答辯人系從原告下屬的模具分廠改制而來,原告系答辯人公司的大股東,答辯人公司的其他股東原來都是原告公司的職工,答辯人公司的管理人員一直都是原告直接任命的,答辯人公司的財務管理人員系原告公司員工。其次,原告僅向管理人移交了破產受理前3年的財務賬簿,之前的財務賬簿未向管理人進行移交。對于2011年的業務和費用發生情況,管理人并不知情。再次,答辯人進入破產程序以前,答辯人的財務管理一直都是由原告公司派出人員直接負責,如果真的存在2011年的信息服務費用未支付的情況,原告不可能不從答辯人的銀行賬戶直接扣除,而是長期進行掛賬。最后,即使答辯人的財務賬簿中有關于以上兩筆費用的記載,也并不構成法律上的訴訟時效的中斷,原告未提供其持續向答辯人主張債權的證據,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二、一拖(洛陽)東晨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職責,不存在過錯。依據我國《破產法》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的規定,原告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時應對申報的債權數額提交充分的證據。原告申報債權后,經管理人審核為證據不充分且無法律或合同依據,后經債權人會議核查并通報,原告未能及時補充證據。2018年9月27日,管理人向原告發函《不予確認債權通知書》,書面函告原告其申報的債權,管理人審查意見為不予確認。因此,管理人在法院確定的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限內,接受原告的債權申報,認真核查,告知補足證據,并書面函告原告債權申報結果,管理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及程序上的過錯。三、本案的訴訟費用不應由答辯人承擔。原告在申報債權過程中,僅提供了自己加蓋公章的明細分類賬和發票傳遞聯的復印件,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經管理人多次催促,并經債權人會議核查并通報,原告仍未能及時補充證據,對于債權未被確認負有直接責任。管理人對于原告的債權申報已經盡到了審慎的注意義務,且經過債權人會議的審查,因此,答辯人并不存在過錯。綜上所述,原告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1.被告東晨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本院根據中國一拖的申請,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豫03破申1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對東晨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豫03民破17-31號《決定書》,指定河南開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東晨公司的管理人。2018年9月27日,一拖(洛陽)東晨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原告中國一拖出具不予確認債權通知書兩份,對原告申報的債權信息資源服務費18700元及社會保險費29800元不予確認,原告起訴至本院。
2.洛陽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4日出具《關于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履行內部各子單位代收代繳社保費等職能的證明》一份,載明:由于洛陽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不單獨對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各子單位(包括子公司、專業廠和分公司)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該局委托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代為行使對下屬各子單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業務,并辦理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和下屬子單位的養老、醫療、失業、生育等各項業務,履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相關職能,以保證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和下屬子單位各項社會保險費及時足額上繳。2016年9月21日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發《股份公司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規定該辦法適用于屬地在洛陽的公司總部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專業廠以及具有實際控制力的其他子公司。人力資源部為公司社會保險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各單位月度社會保險費、年度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征集繳納、相關費用的撥付及社會保險業務辦理工作,負責建立參保繳費信息數據庫,確保參保信息完整、準確。集團財務部負責公司社會保險專戶核算管理,按照險種單獨設置科目及專用銀行賬戶,對公司單位各項社會保險進行收繳管理,確保核算明晰、準確。根據上述證明及文件,可以認定被告東晨公司的職工社會保險由原告代為繳納。原告中國一拖主張被告東晨公司拖欠其代繳的職工社會保險29800元,其僅提供了自己財務部門及人力資源部門出具的《社保欠費時間、金額及人員名單》及自己財務部門相關財務賬目。被告東晨公司否認拖欠社保費用。
3.原告中國一拖主張被告使用其相關公共網絡平臺、辦公系統、財務管理系統、短信平臺等,拖欠2010年相關使用費18724元,為此原告提供了2010年的收費通知、金蝶系統截圖及相關證人證言。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均不予認可,且被告認為雙方并無關于信息使用費用方面的約定,被告也沒有收到過原告的催繳通知,現原告主張被告拖欠2010年的信息化公共資源費,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12元,由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惠謙
審判員王睿
審判員蔡美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蘇航
判決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