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慶家、何明智等與中電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91民初1693號
判決日期:2021-04-22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何慶家、何明智訴被告中電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得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依法保全被告中電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得名下價值107萬元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并由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擔訴訟財產保全擔保責任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中電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得名下價值107萬元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立即執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5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措施期限屆滿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議庭
審判員胡向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杜敏敏
判決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