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路公路橋梁養護有限責任公司與嘉興名王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91民初2801號
判決日期:2021-04-23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天路公路橋梁養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路橋梁公司)訴被告嘉興名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王實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路橋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梅華,名王實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顧建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路橋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雙方于2019年2月12日、3月31日所簽《名王塑模銷售合同》于2019年8月16日實際解除;2、名王實業公司立即返還貨款160000元;3、其聘請律師代理訴訟費用13000元由名王實業公司承擔;4、本案訴訟費用由名王實業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其系安徽水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引江濟淮工程(安徽段)引江濟巢段菜巢線施工C005標項目承包工程第一、二、三工區預制塊采購的中標供應商,負有生產供應“符合圖紙規范要求,規格1.08mx1.08m的C30預制格式生態護坡”計94900塊的合同義務。為履行上述中標合同,2019年2月12日、3月31日雙方簽訂《名王塑模銷售合同》各一份,約定其向名王實業公司購買上述規格型號的“框格護坡模具”500套,價格為400元/套,合同總價為200000元,發票隨貨同行驗收后付80%,兩個月后無質量問題付剩余的20%,質量及驗收標準為“按圖紙和樣品驗收”,發生糾紛協商不成通過買方所在地法院解決。簽約時,其向名王實業公司簽約代表顧建國提供了下載的預制塊圖紙。名王實業公司將發票隨供應模具送達其住所地后,遂按發票數額支付了160000元貨款給名王實業公司。后發現按名王實業公司模具生產的預制產品并不符合圖紙規范要求的尺寸規格,便多次催促名王實業公司派員核實、處理。2019年8月16日,顧建國代表名王實業公司經現場核實并與其協商后,簽署了《名王模具問題處理方案》,承認模具與圖紙尺寸要求不符的原因在于名王實業公司,同意10日內退還所有貨款,其在15日內退回所有模具。但名王實業公司事后并未主動退還貨款,且經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其退款義務,遂訴至法院。
被告名王實業公司辯稱:2019年8月16日模具處理方案主要是由于天路橋梁公司以欺騙的手段讓我簽字要求退款退貨,該處理方案沒有該公司公章,不代表公司,屬于無效協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結合上述認定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2019年2月12日,天路橋梁公司(乙方)與名王實業公司(甲方)簽訂第一份《名王塑模合同書》(編號20190212),約定乙方向甲方采購108*108*30*8cm框格護坡模具200套,總價8萬元,不含配件;由甲方承擔運費,7日內交貨;16%增值稅發票隨貨同行驗收后付80%,兩個月后無質量問題付剩余20%;嚴格按照乙方提供設計圖紙尺寸要求設計、生產,塑料材質100%全新料,原料為ABS,不得在生產過程中加入廢、次及再生原料,塑模的平整度、光亮度要求符合樣品或設計圖;按圖紙和樣品驗收,提出異議時間為收到貨后3天內;模具使用初期出現非人為損壞的質量問題,甲方需采取技術補救措施,塑模一般保證重復利用80-100次等。
2019年3月31日,天路橋梁公司(乙方)與名王實業公司(甲方)簽訂第二份《名王塑模合同書》(編號20190331),約定乙方向甲方采購108*108*30*8cm框格護坡模具300套,總價12萬元,不含配件;由甲方承擔運費,7日內交貨;16%增值稅發票隨貨同行驗收后付80%,兩個月后無質量問題付剩余20%;嚴格按照乙方提供設計圖紙尺寸要求設計、生產,塑料材質100%全新料,原料為ABS,不得在生產過程中加入廢、次及再生原料,塑模的平整度、光亮度要求符合樣品或設計圖;按圖紙和樣品驗收,提出異議時間為收到貨后3天內;模具使用初期出現非人為損壞的質量問題,甲方需采取技術補救措施,塑模一般保證重復利用80-100次等。
合同簽訂后,名王實業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為天路橋梁公司開具8萬元浙江省增值稅專用發票,于2019年4月3日開具6萬元浙江省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張,累計開票金額20萬元。2019年2月20日,天路橋梁公司向名王實業公司轉款64000元,2019年4月26日,轉款96000元,累計轉款金額16萬元。后天路橋梁公司稱名王實業公司所供模具尺寸不符,雙方發生爭議。
2019年8月16日,《名王模具問題處理方案》載明:名王實業公司提供給天路橋梁公司的水泥構件塑料模具兩批次,共計500套;出于我公司技術人員對天路橋梁公司提供的圖紙沒有完全核對,造成該模具與實際尺寸不符后果,導致天路橋梁公司無法投入生產。經雙方友好協商,我公司同意退回全部產品并在10日內退給天路橋梁公司所有貨款,在15日內回所有產品:后期如有繼續合作,我方提供給天路橋梁公司的產品按照原供價執行,絕對按照天路橋梁公司提供的圖紙尺寸執行,并重新簽訂合同。落款處為顧建國簽名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安徽省天路公路橋梁養護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嘉興名王實業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12日、2019年3月24日簽訂的《名王塑模合同書》于2019年8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嘉興名王實業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安徽省天路公路橋梁養護有限責任公司返還貨款16萬元;
三、原告安徽省天路公路橋梁養護有限責任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回被告嘉興名王實業有限公司模具500套;
四、駁回原告安徽省天路公路橋梁養護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60元,減半收取為1880元,由被告嘉興名王實業有限公司負1700元,原告安徽省天路公路橋梁養護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趙玉琦
判決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