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陳文武、陳克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3129民初398號
判決日期:2021-04-25
法院:伽師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告陳文武、陳克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伊爾夏提·玉山、周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文武、陳克平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497764.98元及利息135322.47元,合計633087.45元(利息暫計至2020年12月9日,后期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至貸款清償完畢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10日起至實際償還日的利息,利息按10.35‰每月計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5292.62元。4.判令被告陳克平對上述債務及代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判令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31日,被告陳文武因資金周轉困難在原告處借錢50萬元,并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從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利息為年利率6.9‰,在合同有效期內利率不變,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挪用借款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100%確定。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償還。貸款發放后,被告未能按期償還原告貸款本息后,2017年12月20日簽訂貸款展期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展期期限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雙方約定的貸款展期期限到期后還是連續拖欠貸款本息。鄭露燕系被告陳文武之妻,鄭露燕在《財產共有人承諾書》中承諾到期如果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被告陳克平、翁碎梅同意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現還款期限已屆滿,被告陳文武遲遲不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陳文武、陳克平未到庭,亦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16年12月31日,原告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人)與被告陳文武(借款人)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用途為個人消費,借款金額為50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借款利率確定固定利率,年利率為8.28%,借款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按季結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挪用借款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100%確定。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同日,原告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人甲方)與被告陳文武(借款人乙方)、陳克平(保證人丙方)簽訂《新疆農村信用社借款保證合同》,合同約定丙方愿意為乙方向甲方歸還貸款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丙方承擔連帶保證的范圍是甲方同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甲方債權的費用(含律師代理費)。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期限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及借款展期到期后兩年為止。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當日,原告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被告人陳文武賬號發放貸款500000元。
2.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客戶部向借款人陳文武、擔保人陳克平發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信用社借款、擔保催收通知書》,催收通知書載明借款人陳文武的借款已于2018年11月29日到期,到期金額497764.98元,并有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簽名捺印。
另查明,庭審結束后,被告2021年3月15日歸還19980元的本金,尚欠借款本金477784.98元。
以上事實有個人借款合同、新疆農村信用社借款保證合同、借款借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信用社借款、擔保催收通知書、還款憑證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文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償還借款本金477784.98元,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的借款利息135322.47元以及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月10.35‰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陳克平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伽師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83.8元,減半收取計5191.90元,由被告陳文武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啟倍
判決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