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福遠與中城開農業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恒基路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830民初102號
判決日期:2021-04-25
法院: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福遠與被告中城開農業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中城開公司)、江蘇恒基路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恒基公司)、常州世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世高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福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樹倫,被告中城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施興,被告恒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強,被告世高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啟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馬福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世高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14132688.61元及利息(以14132688.61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利息);2.判令被告恒基公司及被告中城開公司對上述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3.三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告恒基公司承包被告中城開公司開發的“盱眙馬壩田園綜合體項目示范區、一期項目”工程,后被告恒基公司將該工程分包給被告世高建設公司承建,2019年1月16日被告世高建設公司將工程項目范圍內的道路工程發包給原告馬福遠承建。合同簽訂后,原告馬福遠開始按合同約定組織施工隊伍、材料等進行施工,由于被告世高建設公司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且該項目的土地、規劃、施工許可證等手續亦未辦理完成,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至2019年9月6日經三被告及工程項目監理人河南省華興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原告方五方結算確認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價款為15532688.61元,已支付140萬元農民工工資,余款14132688.61元經多次催要,三被告均以其他借口拒不支付。現原告馬福遠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具狀請求判如訴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馬福遠變更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被告世高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12225335.01元及利息(以12225335.01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請求判令被告恒基公司對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請求判令被告中城開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4.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鑒定費等)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世高建設公司辯稱,原告的所有資料都是直接送交總包單位的,我們手上沒有資料。對工程款的數額不清楚,如果被告恒基公司認可,我方就認可。
被告恒基公司辯稱,1.我們和原告沒有合同關系,沒有直接付款的義務。2.我們的分包是發包人認可和同意的,并非違法分包,不應承擔連帶付款的責任。3.根據我們與被告3之間的分包協議,付款條件是發包方付款之后再向其支付工程款,該付款條件并未達成,我方也不存在欠付的行為。4.涉案工程雖經司法審計,但該審計的結果仍然存在適用標準不恰當,工程現場數量清點存在偏差等問題,對其確認的金額不予認可。5.按照原告與被告世高建設公司之間的協議,付款條件是審計結束后支付,其主張2020年12月之前的利息沒有依據。6.在本次開庭前根據馬壩鎮政府的協調和原告所提供的人員名單,我方已支付人員工資1471680元,應在總額中予以扣除。該合同的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雙方結算價應當在審計價下浮15.36%予以結算。
被告中城開公司辯稱,1.關于被告恒基公司抗辯的非法轉包問題,被告世高建設公司當時簽訂協議的時候,其是不具備施工資質的,關于措施費,臨時設施不應當計入工程量,因為臨時設施是其它單位施工的。2.關于土方工程量及金額存有異議,已經向鑒定機構提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8月29日,被告中城開公司(甲方)與被告恒基公司(乙方)簽訂《田園綜合體項目建設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盱眙馬壩田園綜合體項目示范區、一期項目。工程地點:盱眙縣馬壩鎮;工程總價款及總占地面積,示范區、一期項目:1億元人民幣(暫定),示范區占地面積約616畝……。承包范圍:中城開盱眙馬壩田園綜合體示范區內的所有建設項目。承包內容:示范區圖紙內所有增減工作內容及相關工程內容。工程價款,工程量:以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為準;工程價款結算及支付原則:示范區工程款在SPV公司(盱眙馬壩田園綜合體項目公司)成立后10個工作日內開始核算并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0%,在工程完工15天內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5%,驗收合格后付到97%(甲方在收到乙方所報完善的結算資料后三個月內審計結束,無特定理由,視甲方認可乙方所報的結算資料并按照合同支付乙方工程款),余款待驗收合格滿一年,無任何保修責任后予以結清并支付給乙方……。合同還對雙方的權利、工程質量與竣工驗收、工程保修等作了明確約定。
2018年12月6日,被告恒基公司(承包人)與被告世高建設公司(分包人)簽訂《盱眙馬壩田園綜合體示范區項目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盱眙馬壩田園綜合體項目示范區工程;工程地點:盱眙縣馬壩鎮;承包范圍:中城開盱眙馬壩田園綜合體示范區內土石方、道路等市政工程、綠化、鋼結構大棚工程;合同價款:暫定總價(人民幣)1500000000元整,一期100000000元整,最終結算價以審計為準;合同還對開工日期、義務責任、工程質量等作了明確約定。
2019年1月16日,被告世高建設公司(甲方)與原告馬福遠(乙方)簽訂《江蘇盱眙馬壩田園綜合體項目道路工程施工目標管理經營合同書》,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盱眙馬壩田園綜合體項目示范區道路工程。工程地點:盱眙馬壩鎮。承包范圍:田園綜合體示范區道路、排水工程設計圖紙范圍內雙方約定的工程。合同價款:暫定總價1500萬元,最終結算價以審計機構出具總價為準。工程結算:工程價款的結算辦法以實際完成工程量按實結算;1、建筑工程、道路等市政工程、景觀綠化工程等按江蘇省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2014版江蘇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現行綠化計價定額及相關配套費用定額取費,總價下浮:12.36%+3%公司管理費=15.36%;……。工程款支付方式:按進度付款,原則上按甲方和業主方的時間節點付款,如果業主方未及時支付,則乙方進場開工后于2019年5月30日前呈報工程進度款申請單,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進度款申請單后十天內完成工程量驗收并核算,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至已經完成工程量的70%,后期項目按月進度支付至月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5%,審計結束后一個月內付到97%(甲方在收到乙方所報完善的結算資料后三個月內審計結束),余款驗收合格滿一年,無任何保修責任后,一次性付給乙方。合同還對開工日期、稅金約定等作了明確約定。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馬福遠按照協議的約定組織人員進場進行了施工并完成了部分施工內容。2019年6月20日,原告馬福遠向監理公司、恒基公司、中城開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請表,上述公司均在申請表中簽字蓋章。2019年8月30日,原告馬福遠向監理公司及三被告提交《已完成驗收合格工程量簽認單》,內容為,簽認原因:因建設單位及總承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目前停工狀態,造成我施工班組無法再施工,就此我施工班組要求對我施工的已完成項目進行驗收核算。簽認內容:已完成的工作量,經四方驗收合格的工程量及價格予以確認;具體工程量及價格:截止到2019年7月30日我施工班組共完成工程價款為15532688.61元……。監理公司及三被告均在簽證單中簽字蓋章。2019年9月18日,中城開公司(甲方)、恒基公司(乙方)、世高建設公司(丙方)、馬壩項目各施工班組(丁方)達成《關于盱眙馬壩田園綜合體示范區項目農民工工資及有關問題的處理協議書》,盱眙縣馬壩鎮人民政府在該協議上作為見證方簽字,該協議約定甲方和乙方承諾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未支付的工程款利息,計算時間從2019年7月1日起直至合同撥付完工程款為止。2019年10月17日,中城開公司、恒基公司、世高建設公司及河南省華興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向各施工班組出具《承諾函》,內容為:1、2019年9月18日五方簽訂的《關于盱眙馬壩田園綜合體示范區項目農民工工資及有關問題的處理協議書》第4條(在監理單位對工程量簽字確認后,中城開公司和恒基公司在14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現承諾在2019年10月20日前完成對各班組已完成工程量的造價簽字確認,如在2019年10月20日前不出具審核意見視為默認監理單位對工程量的造價。2、第5條(中城開公司和恒基公司承諾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對后期工程款的支付出具可行的節點支付計劃)現承諾2019年10月20日前完成工程款節點支付計劃……。其中恒基公司在該《承諾函》中注明:各分包單位必須出具完整的質量保證資料,我部將積極督促業主完成此工作。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對案涉工程價款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后原告馬福遠向本院提交申請要求對案涉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蘇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的造價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馬壩田園綜合體項目馬壩道路市政配套工程為13697015.01元。原告馬福遠為此支出鑒定費154000元。另,該江蘇永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關于(2020)蘇0830法監委字第00218號案件工程造價鑒定初步鑒定報告復函》,載明:針對中城開公司初步鑒定報告質證意見答復如下:一、初步鑒定價下浮交由法院判決。二、初步鑒定報告說明第二條:信息價采用2020年第四期為我方鑒定人員筆誤,初步鑒定價實際按照《淮安工程造價管理》2019年第4期信息指導價,沒有的材料按照市場價執行,被告可根據我方提供的初步鑒定計算書查實驗證。……。五、措施費中,我方臨時設施費按中值取費,取費合理。六、停工通知下發于2019年4月22日,移交清單上移交日期為2019年9月18日,且移交清單由雙方簽字蓋章認可,說明被告對原告施工工程量及期間施工行為認可。
另查明,原告馬福遠系無施工資質的個人,被告中城開公司系案涉工程的開發單位,被告恒基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方,被告世高建設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分包方。本院依職權向盱眙縣審批局查詢案涉工程是否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該局于2021年3月1日出具《情況說明》,載明:經查詢,2016年-2021年辦結事項無該公司的項目記錄,如有異議,可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號予以進一步核實。本案當事人均未能向本院提交工程項目審批手續。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原告馬福遠已收到工程款為1471680元。
再查明,2020年5月9日,恒基公司要求中城開公司支付工程款36348204.2元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經(2020年)蘇0830民初1340號民事案件審理,于2020年9月9日達成調解協議,內容為:“被告中城開農業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江蘇恒基路橋有限公司工程進度款36348204.2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恒基公司自認收到中城開公司已付款500萬元,余款未付。后中城開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付款情況。中城開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經支付其余工程款。
再查明,恒基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將公司名稱由江蘇恒基路橋有限公司變更為江蘇恒基路橋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常州世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馬福遠支付工程款10532384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
二、被告江蘇恒基路橋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及利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被告中城開農業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在欠付31348204.2元工程款范圍內以被告常州世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付原告馬福遠工程款10532384元及利息為限對原告馬福遠承擔付款責任;
四、駁回原告馬福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59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11596元,由被告常州世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6835元,江蘇恒基路橋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訴訟費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由原告馬福遠負擔14761元;鑒定費154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德寶
人民陪審員張傳春
人民陪審員楊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宋國慶
判決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