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吉糧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與吉林市國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股東出資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吉01民初1699號
判決日期:2021-04-25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長春吉糧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糧天裕公司)與被告吉林市國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股東出資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吉糧天裕公司訴稱,1.請求判令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分別以貨幣形式向吉糧天裕伺補足出資人民幣33159180.00元、9544642.40元、8257286.00元、3484964.8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RP)分別向吉糧天裕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幣8093234.71元、2329582.07元、2015374.17元、850583.12元(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暫計算至2021年3月15日);2.請求判令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承擔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12月25日,吉糧天裕公司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同意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合稱四股東)向吉糧天裕公司增資,吉糧天裕公司注冊資本由159836.25萬元增加至212300.45萬元。其中新增法人股東吉林國金公司以持有的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大公司)股權出資32683萬元;自然人股東盧銀存以持有的博大公司股權出資置換原貨幣出資600.00萬元,以持有的博大公司股權增加出資8807.57萬元,共計出資9407.57萬元;自然人股東朱眾娒以持有的博大公司股權出資置換原貨幣出資600萬元,以持有的博大公司股權增加出資7538.71萬元,共計出資8138.71萬元;新增自然人股東鮑宗活以博大公司股權出資3434.92萬元。四股東合計應向吉糧天裕公司出資53664.20萬元。根據《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擬增資所涉及的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股東全部益價值項目評估報告》(華信眾合評報字【2015】第1055號),評估基準日博大公司賬面凈資產價值為55792.43元。但是,博大公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101733073.26萬元(含虛增債權6501.80萬元),評估值為101733073.26萬元,應收賬款既未增值也未減值。2015年12月28日,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吉糧天裕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分別以博大公司51.00%、14.68%、12.70%、5.36%(合計83.74%)股權以華信眾合評報字【2015】第1055號《評估報告》所確定的評估價值53664.2萬元(即博大公司全部價值的83.74%)向吉糧天裕公司出資。2020年3月31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581刑初110號刑事判決,認定吉林華泰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在對博大公司進行審計過程中,在對2015年4月30日博大公司對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銷售業務虛增的人民幣6501.80萬元應收款未確認是否真實的情況下,即出具正式的審計報告,致使博大公司凈資產虛增6501.80萬元。據此,生效法律文書已確認前述博大公司對吉林眾鑫化工集團有限公司6501.80萬元應收款為虛假債權。吉糧天裕公司認為,因華信眾合評報字【2015】第1055號《評估報告》中存在虛假債權6501.80萬元,導致博大公司全部價值虛增6501.80萬元。在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以博大公司83.74%股權評估價值向吉糧天裕公司出資的情況下,造成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對吉糧天裕公司的出資存在5444.60萬元不足。計算方式為:6501.80萬元*83.74%=5444.60萬元。根據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用于出資的博大公司股權比例分別計算,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應分別向吉糧天裕公司補足出資人民幣33159180.00元、9544642.40元、8257286.00元、3484964.8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根據吉糧天裕公司章程,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出資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前,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至今未繳納不足部分給吉糧天裕公司造成損失,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RP)對吉糧天裕公司進行賠償。
吉林國金公司、盧銀存、朱眾娒、鮑宗活尚未應訴答辯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勁鋼
審判員徐俊
審判員馮曲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尹思
判決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