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慶、湖州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浙0421民初23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嘉善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國慶與被告湖州園林綠化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750000元及退還質保金73715.93元,并支付利息損失54227.9元(從2019年11月10日暫計算至2020年12月9日,要求以工程欠款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杭州灣跨海大橋北岸接線”綠化工程第9合同段的實際施工人。2007年3月,被告中標后與嘉興市杭州灣大橋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杭州灣大橋北岸連接線項目綠化工程合同協議書》,合同約定:嘉興市杭州灣大橋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業主單位”)將第9合同段工程內容為K24+000-K36+000段內的綠化工程施工,包括步云服務區綠化施工及主線中央分隔帶和邊坡綠化(不含步云樞紐)發包給被告;根據工程量清單所列的預計數量和單價或總額價計算的本合同總價為人民幣3456106元;合同工期為9個月等。
上述及相關附件合同簽訂后,被告又將案涉工程向原告轉包,雙方于2007年5月簽訂了《園林景觀工程承包協議書》。該合同約定包括:工程地點、內容、工期、質量等級、合同價款等與主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致;業主單位支付的工程款項由被告進行收取;若被告未及時向原告支付相應工程款項引起工程停工、工期延遲等,應向原告支付相應滯納金,并承擔因此所產生的經濟責任等。上述協議書簽訂后,原告按期施工,工程現已經業主單位竣工驗收并實際交付使用。經審計后,確定工程審計造價結算為人民幣2948637元。現工程缺陷責任期已屆滿,原告已將工程相關資料向被告移交,但被告卻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返還質保金。綜上,被告的上述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曹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益飛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