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孝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豫0322執異28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就易孝軍依據(2018)豫0322民初1440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邦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異議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本院作出的執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請求撤銷(2019)豫0322執77號執行通知,駁回易孝軍的執行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稱,第一、(2019)豫0322執77號執行通知責令異議人履行的義務不是(2018)豫0322民初1440號民事判決中的給付內容,這種在執行程序中改變執行依據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2019)豫0322執77號執行通知責令異議人履行以下義務:“1、向申請人支付案件款129000元。2、繳納案件執行費1877元。3、向申請人支付其墊付的案件受理費2800元。4、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判決第二項為:“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拖欠肖邦振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是判令異議人“在拖欠肖邦振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而不是“支付案件款129000元”。執行程序不是審判監督程序,不能改變判決內容,只能嚴格按判決內容執行。(2019)豫0322執77號執行通知責令異議人履行的義務不是(2018)豫0322民初1440號民事判決中的給付內容,這種在執行程序中改變執行依據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第二、易孝軍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中的內容不明確,不具備申請執行的條件。(2018)豫0322民初1440號民事判決對異議人是否拖欠肖邦振工程款,拖欠多少等均未明確。所以,該判決中的給付內容不明確,該法律文書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的條件。第三、明確給付內容依法應在審判程序中審理判決,執行程序中無此職權。(2018)豫0322民初1440號民事判決書對異議人與肖邦振工程款支付情況認定為“未結清”、“數額不清”,對異議人是否拖欠肖邦振的工程款、拖欠的數額未審理查明,判決主文中的給付內容不明確。而查明以上事實及對給付內容作出明確的判決依法應在審判程序中解決,執行程序中無解決以上問題的職權。第四、異議人已起訴肖邦振,訴請法院判令其返還異議人多支付的工程款205.0754萬元。異議人不僅不欠肖邦振工程款,相反多付了肖邦振工程款205.0754萬元,異議人已在孟津縣法院起訴肖邦振,訴請判令其返還異議人多支付的工程款205.0754萬元。孟津縣法院已對該案受理立案。綜上,異議人請求:一、撤銷(2019)豫0322執76號執行通知;二、駁回申請執行人易孝軍對異議人的執行申請。
經審查查明,就易孝軍與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邦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322民初14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肖振邦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原告易孝軍勞動報酬款129000元;二、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拖欠肖邦振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易孝軍的其他訴訟請求。”后易孝軍依據該判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作出(2019)豫0322執77號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責令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邦振履行以下義務:“1、向申請人支付案件款129000元。2、繳納案件執行費1877元。3、向申請人支付其墊付的案件受理費2800元。4、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述執行異議。另查明,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肖邦振工程款糾紛一案,已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另經本院調查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施云虎,其反映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超標的凍結執行款項的問題
判決結果
駁回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復議申請書及副本,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朱聚才
審判員陳新安
審判員陸建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賈曉飛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