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潮南民生醫院與王廷政勞動爭議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514民初864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汕頭潮南民生醫院(下稱民生醫院)與被告王廷政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民生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瑩、被告王廷政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林高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民生醫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汕勞人仲案【2020】112號裁決:“一、向被告支付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7280.0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王廷政于2019年3月15入職民生醫院。因疫情原因民生醫院自2020年1月25日開始全院正常上班,26-27日被告以醫院情況危險,家人不同意其繼續上班向原告人力資源部提出辭職。經與保潔部主管協商,被告于2月1日離職,至今未辦理離職手續。原告規定新員工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在入職時原告已通知其一個月內到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但被告沒有在期限內進行簽訂。原告因人事部門疏忽沒有跟進,原、被告一直未簽勞動合同。故在被告提出辭職時,原告也因發現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要求其提前30天才可離職。原告并非故意不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原告一直按同等人員發放待遇,沒有損害其任何利益;但被告入職時原告已通知其簽訂勞動合同,被告在工作的10個半月間沒有向原告要求簽訂合同,而其它因人力資源部未能持續跟進的其他醫院職工都會自行來詢問并及時補簽,被告為殘疾人且在疫情情況下,另找工作并不容易,被告辭職令人不解,證明被告存在故意不簽合同以索取賠償的不良動機,據被告自訴,其以前在深圳也獲得過賠償。因此被告在上班10個多月匆忙提出辭職也是為了得到賠償,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仲裁裁決。
原告民生醫院對其陳述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據以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2.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3.汕勞人仲案字[2020]112號仲裁裁決書,據以證明本案的由來;
4.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受理案件通知書、撤銷“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2020)汕中法粵民特7號]”申請、民事裁定書、裁定書送達證明,證明原告在法定時間內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被告王廷政當庭提交答辯狀稱,一、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被告2019年3月15日入職原告處,任保潔部保潔員,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告系三級殘疾人,家庭經濟困難且負債累累,外出到汕頭打工補貼家用,若因新冠疫情而遭遇不測,無疑會雪上加霜。因此,在疫情期間被告家人不同意其在醫院工作。2020年2月1日,經與原告協商,被告離職。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原告對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負有舉證責任,但事實上,原、被告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告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稱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被告違背常理。若存在此情況,原、被告應當終止勞動關系,而原告訴狀中稱“因人事部門疏忽,沒有持續跟進其勞動合同的簽署”,顯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三、原、被告建立勞動關系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承擔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被告為維護其權益,向汕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會已查明被告2019年3月份至2020年1月份工資依次為1114元、2928.8元、3417.8元、3572.8元、3423元、3711元、3411元、3501.5元、3304元、6645.52元和4829.3元,故原告應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為37280.32元(2928.8元÷2+3417.8元+3572.8元+3423元+3711元+3411元+3501.5元+3304元+6645.52元+4829.3元)。
被告王廷政對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證據。
對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的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入職原告處,任保潔部保潔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20年2月1日,被告離職。被告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的工資分別為1114元、2928.8元、3417.8元、3572.8元、3423元、3711元、3411元、3501.5元、3304元、6645.52元和4829.30元,共計39858.42元。被告一周工作7天,休息日上班未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沒有休息。被告于2020年3月向汕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會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汕勞人仲案字【2020】112號仲裁裁決,裁決民生醫院于裁決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王廷政支付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7280.02元。原告民生醫院因不服該仲裁裁決,于2020年5月7日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后撤回申請,2020年5月28日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民生醫院撤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原告遂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汕頭潮南民生醫院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汕頭潮南民生醫院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10日內向被告王廷政支付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7280.0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汕頭潮南民生醫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訴于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緒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柯博茵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