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泉州微格商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503民初5642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國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安保安公司)與被告泉州微格商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格物業公司)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國安保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明堂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微格物業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期滿后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國安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微格物業公司立即向國安保安公司支付保安服務費40320元及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以40320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支付違約金。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國安保安公司與微格物業公司雙方于2018年7月1日簽訂了《保安服務合同書》一份,約定由國安保安公司向微格物業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國安保安公司向微格物業公司提供保安服務人員每人每月服務費計4800元,每月結付一次。合同簽訂后,國安保安公司依約派遣7名保安人員到微格物業公司指定的泉州市豐澤區城華南路999號微格家裝創意園內提供服務。由于微格物業公司自2019年3月份起未再支付服務費,且2019年4月6日,微格物業公司在未告知國安保安公司的情況下撤出指定服務場所,截止2019年4月6日,微格物業公司尚拖欠國安保安公司保安服務費合計40320元。嗣后,幾經國安保安公司催討,微格物業公司仍拒不支付結欠的服務費。
微格物業公司未作答辯。
根據國安保安公司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信息、保安服務合同、中國農業銀行業務回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律師函、快遞郵寄信息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2018年7月1日國安保安公司與微格物業公司雙方簽訂一份《保安服務合同》,合同中對各自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其中,合同第四條關于保安服務費(工資)約定為:微格物業公司以4800元/月向國安保安公司支付保安服務費用,保安服務人員以現場國安保安公司提供的保安人數為準,總具體金額以雙方確定后國安保安公司開具的發票金額為準;保安服務費按月計算,先提供服務,后支付費用,微格物業公司應于當月10日前并在收到國安保安公司發票后5日內按以雙方確定后國安保安公司開具的發票金額支付國安保安公司。合同第三條中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約定為:微格物業公司應及時按合同規定時間支付國安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務費,逾期支付應承擔的違約金,按應支付未付保安服務費(工資)金額日萬分之五標準計付,直至付清保安服務費(工資)之日止。合同簽訂后,國安保安公司依約定向微格物業公司派遣保安人員到微格物業公司指定的場所提供服務,微格物業公司自2018年8月起亦依國安保安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保安服務費,從票據上體現的金額及合同的約定,自2018年8月起至2019年3月,國安保安公司每月派遣的保安人員均為7人,國安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員至2019年4月6日止,此后即未再向微格物業公司派遣保安人員。2019年4月19日國安保安公司以律師函的形式向微格物業公司催討拖欠的保安服務費。庭審中,國安保安公司變更違約金的起算時間為自2019年4月1日起算
判決結果
一、泉州微格商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福建省國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服務費40320元及以該40320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駁回福建省國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3元,由福建省國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50元、泉州微格商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7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麗娥
審判員郭錫鋒
人民陪審員王少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吳雅婧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