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志和與山東濱州偉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602民初2855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田志和與被告山東濱州偉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州偉泰工程公司)、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陰建安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志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新、王丹鳳,被告濱州偉泰工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牛玉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蒙陰建安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田志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退還原告墊付的20萬元工程質量安全勞務保證金,支付利息4204元(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7日),并以20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8日月至被告付清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15日,二被告簽訂《工程勞務合作協議》,被告二承包了長深高速高青至干渠大橋工程的勞務作業項目。根據該合同第十條的約定,被告二應向被告一繳納20萬元的工程質量安全勞務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因被告二資金困難,原告為其墊付了20萬元保證金,被告一于2017年10月14日出具了20萬元保證金收款收據。現工程已經竣工通車,但兩被告拒不退還原告20萬元保證金。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濱州偉泰工程公司辯稱,首先,原告主體不適格,原告在訴狀中稱因被告蒙陰公司資金困難,原告為其墊付了20萬元保證金,也就是說,即使保證金未結算,也應當由蒙陰公司向偉泰公司追要,而原告無權向偉泰公司追要。其次,偉泰公司與蒙陰公司之間工程款以及保證金已經結算完畢,因此不存在偉泰公司拖欠蒙陰公司保證金的行為。綜上兩點,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對偉泰公司的訴訟請求。
蒙陰建安公司未作答辯。
田志和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企業信息公示報告、營業執照復印件、工程勞務合作協議、收據、銀行轉賬憑證(20萬元)、網站下載資料,濱州偉泰工程公司提交了工程勞務合作協議、結算證明、承諾書、勞務費支付單、收據等證據,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田志和提交的金額為49000元的銀行轉賬記錄,濱州偉泰工程公司持有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其關聯性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0月15日,濱州偉泰工程公司(甲方)與蒙陰建安公司(乙方)簽訂工程勞務合作協議,由乙方對長深高速高青至廣饒段公路工程中甲方承建的二干渠大橋提供勞務作業,雙方約定:簽訂合同后乙方向甲方交納20萬元的工程質量安全勞務保證金,以確保工程按質按量完成,工程竣工后無息退回乙方;乙方因拖欠工人工資引起的勞務糾紛,致使出現其農民工到政府部門上訪現象,或者圍堵項目部辦公地點的,甲方有權扣除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甲乙雙方均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甲方代表華建忠和乙方代表焦瑞林、田志和均在合同上簽字。蒙陰建安公司并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焦瑞林為該公司承包的長深高速高青至廣饒段勞務工程的代理人,有權簽署施工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
2017年10月14日,田志和向濱州偉泰工程公司員工趙玉寶賬戶轉款20萬元,濱州偉泰工程公司同日出具了內容為“今收到田志和交來二干橋大橋勞務人民幣20萬元”的收據,收據上加蓋了濱州偉泰工程公司財務專用章。
因長深高速高廣段牛家鋼筋制作加工廠工程項目所屬農民工反映該項目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焦瑞林承諾蒙陰建安公司積極配合處理欠薪問題,同意濱州偉泰工程公司從該公司工程款及保證金中支付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并于2018年12月20日向濱州偉泰工程公司出具了承諾書。濱州偉泰工程公司為蒙陰建安公司代付農民工工資合計925343元,焦瑞林均以證明人身份在濱州偉泰工程公司勞務費支付單上簽字捺印,收到款項的農民工均出具了收據。
2019年4月20日,濱州偉泰工程公司與蒙陰建安公司共同出具結算證明,雙方確認二干渠橋和牛家鋼筋廠工程款、人工費總結算額為880283元,濱州偉泰工程公司已支付925343元。濱州偉泰工程公司項目負責人李興山和蒙陰建安公司項目負責人焦瑞林和田志和在結算單上簽字捺印。
另查明,田志和是蒙陰建安公司涉案工地員工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田志和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82元,由原告田志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建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劉嘉梅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