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正云、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211民初14973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正云與被告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正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興,被告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元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最終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債權債務抵消協議書》;2.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29583元及逾期利息(以729583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律師費等。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內墻棚刮膩子工程班組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等文件,約定被告將其承攬的世茂?諾沙灣項目27#、28#、35#、36#、38#、39#、45#、46#樓膩子及踢腳線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依約完成全部施工任務,后工程竣工驗收。被告與原告簽訂《債權債務抵消協議書》,雙方約定被告用房抵頂本案項目中欠付原告的729583元工程款,協議簽訂后三日內配合原告過戶,被告至今拒不辦理房屋過戶等手續工作,該協議主要目的未能實現。
被告辯稱,被告同意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債權債務抵消協議書》,但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世茂?諾沙灣項目27#、28#、35#、36#、38#、39#、45#、46#樓及相應的地下車庫勞務,由被告及案外人青島海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中公司)簽訂合同,被告將涉案所有工程全部分包給海中公司,海中公司又將上述全部工程中的刮膩子工程分包給原告,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相關陳述以及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如下事實予以確認:2016年9月2日,海中公司與原告簽訂《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約定海中公司將世貿?諾沙灣27#、28#、35#、36#、38#、39#樓的全部內墻膩子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按實際膩子面積計算,單價為9.5元/平方米。后來,雙方又簽訂《內墻棚刮膩子工程班組施工合同》,約定海中公司將世貿?諾沙灣D區E45#、E46#樓及車庫工程的內墻、天棚刮膩子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按實際完成驗收合格的面積計算,單價為10元/平方米。
被告作為甲方、原告作為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債權債務抵消協議書》,約定:“1、乙方同意甲方用青島公園美地9#樓-V-1單元701戶抵頂所欠乙方的世茂?諾沙灣青島海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一套住宅合計金額為人民幣1714948.00元(大寫:壹佰柒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因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為729583.00元(大寫:柒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抵房后剩余金額為985365.00元(大寫:玖拾捌萬伍仟叁佰陸拾伍萬)。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甲方配合乙方進行房屋手續辦理工作。2、甲方用于抵頂的房屋基本情況:見附件1。3、乙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應于房地產開發商指定時間到房地產開發商處與其簽訂《商品房預(出)售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取得房屋產權。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期間產生的稅費等所有費用由乙方與其指定的第三方協商承擔,與甲方無關。4、………。5、本協議一經簽訂,即表示甲方已支付乙方世茂?諾沙灣青島海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729583.00元(大寫:柒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向甲方開具等額收款憑據,甲乙雙方之間該部分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該部分工程款。6、………。7、………。8、………?!痹搮f議的附件1載明案涉房屋的總價為1714948元,抵償金額為729583元。
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協議書簽訂后三日內配合原告進行房屋手續辦理工作。
法庭審理中,原告另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一、落款日期為2017年2月25日的《世茂?諾沙灣D區二期工程膩子補充協議》(復印件,甲方簽字后為“王曉偉”簽名、乙方簽字后為原告簽名)、落款日期為2017.3.10《補充協議》(甲方代表后為“王作臣”簽名、乙方代表后為原告簽名)、《協議》(甲方后加蓋山東榮泰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世茂?諾沙灣DE區項目資料專用章、乙方后為原告簽名)各一份,欲證明海中公司撤出施工,涉案刮膩子工程由被告接管,并以補充協議形式確認雙方之間施工合同關系;證據二、落款日期為2018年7月6日的《世茂?諾沙灣D區期工程踢腳線補充協議》(甲方簽字后加蓋山東榮泰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世茂?諾沙灣DE區項目資料專用章、乙方簽字后為原告簽名)一份,欲證明被告將涉案工程的踢腳線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證據三、世貿?公園美地項目預售公示一份,欲證明涉案抵頂房屋并未公示預售信息,不具備預售條件,抵頂條件并不具備,被告應當支付原告欠款。
被告質證稱:對證據一、二的真實性均有異議,第一份協議系復印件,甲方簽字后的王曉偉并非被告工作人員,第二份協議未加蓋被告公章,所謂甲方代表也不是被告工作人員,第三、四份協議加蓋的印章系項目資料專用章,并且標明“簽訂合同無效”,被告處沒有該枚印章,被告系涉案項目的總包單位,將涉案工程分包給青島利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對證據三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不能證明原告的欲證事項。
被告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1、《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二份,載明的承包人均為被告、分包人均為海中公司,欲證明被告將世茂?諾沙灣DE區二期27#、28#、35#、36#、38#、39#、45#、46#樓及相應的地下車庫主體結構、二次結構及裝飾裝修工程勞務分包給海中公司施工,足以證實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本案系原告與海中公司建立的勞務合同關系,與被告無關;證據2、海中公司勞務資質的相關材料一份,欲證明海中公司具有相應資質。
原告質證稱: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該兩份合同恰恰證實原告所施工的內容被被告接收,被告是最終受益人,并且該兩份合同也不能改變被告已加入償還原告債務的事實;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不能確定海中公司的相關資質尚在有限期內。
對于上述《債權債務抵消協議書》,原告主張,能夠證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29583元,被告遲遲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致使原告目的不能實現,應予解除;被告主張,海中公司欠原告勞務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并上訪,涉案工程的總承包方為被告,因勞務費問題相關部門比較重視,在政府的壓力下讓被告進行處理并達成協議,該協議第一條的本意是被告用一套房屋抵頂海中勞務的工程款,抵頂之后在甲方支付工程款后被告扣除海中公司工程款,原告訴求解除協議并且被告同意解除,法院已當庭確認,故原告不能再依據該協議書向被告主張任何權利。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據原告的申請,依法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100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正云工程價款729583元,并且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729583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張正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48元(已減半收取),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0548元,由原告負擔832元,被告負擔9716元。原告預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費1352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坤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徐倩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