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民申6344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源門窗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匯投資公司)、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鑫建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終25730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鑫源門窗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存在明顯計算錯誤。原審判決認定鑫源門窗公司與海鑫建材公司之間的結算價為4605600元,鑫源門窗公司已向海鑫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2871614.90元,那么鑫源門窗公司欠付海鑫建材公司的款項為1733985.1元(4605600-2871614.9=1733985.1),但原審法院判決支付海鑫建材公司1793985.1元,兩者之間差60000元,該判決存在明顯錯誤,應予以糾正。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本案判決生效后,鑫源門窗公司依法起訴金匯投資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0450號判決認定鑫源門窗公司與金匯投資公司之間的結算價4605600元就是鑫源門窗公司與海鑫建材公司之間的結算價,并認為鑫源門窗公司存在轉包行為及工期違約,應當按照4605600元的80%進行結算,并判令鑫源門窗公司承擔20萬元違約金,最終結算價為3484480元。鑫源門窗公司與海鑫建材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將鑫源門窗公司與金匯投資公司之間的合同作為附件予以執行。對于法院認定的轉包行為,系鑫源門窗公司與海鑫建材公司共同實施,工期違約也系由海鑫建材公司造成,責任應由海鑫建材公司承擔。因此,鑫源門窗公司與海鑫建材公司之間的結算也應按照4605600元的80%進行結算,并扣除20萬元工期違約金。否則對鑫源門窗公司極不公平,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故原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金匯投資公司提交意見稱,一、金匯投資公司與海鑫建材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金匯投資公司對海鑫建材公司不負任何付款義務。二、若海鑫建材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其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鑫源門窗公司可通過另訴解決,不需要啟動再審程序。請求駁回鑫源門窗公司的再審申請。
海鑫建材公司提交意見稱,一、原審判決表述鑫源門窗公司已付2871614.90元系筆誤,但不影響欠付金額的認定。二、鑫源門窗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海鑫建材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事實上海鑫建材公司也不存在違約行為。請求駁回鑫源門窗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一、指令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林秀敏
審判員李慧娟
審判員孫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程保華
書記員帖海青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