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海外中揚建設有限公司與熊傳文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05民初9978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地海外中揚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地海外公司”)與被告熊傳文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地海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霄及被告熊傳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地海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原告無需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認為裁決書超出被告的申請范圍對無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進行裁決,且對經濟補償金額的認定也存在明顯錯誤,具體如下:其一,裁決是基于雙方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而解除勞動關系,進而裁決原告支付經濟補償。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若出現上述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裁決基于無過失性辭退的上述規定裁決原告支付4.5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缺少法律依據。其二,裁決已經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在2020年5月15日解除,但計算平均工資時卻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的勞動關系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顯然適用法律錯誤。2020年5月15日前12個月的工資裁決書已經查明,即1580元/月×85%×5個月+1700元/月×85%×5個月+1700元/月×90%×2個月,共17000元,月平均工資為1417元。綜上所述,因勞動仲裁超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申請范圍對無過失性辭退經濟補償進行了錯誤認定,對本案裁決結果造成了極大影響,特懇請貴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判如原告所請。
被告熊傳文答辯稱,仲裁委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裁決中地海外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中地海外公司違法解除與熊傳文的勞動關系,應支付賠償金。仲裁裁決月平均工資錯誤,應當以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準。
本院確認如下事實:2016年2月2日,熊傳文與中地海外公司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去塞內加爾工業園項目從事財務工作。2017年2月1日合同到期,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但熊傳文繼續在該項目上工作至2018年6月。2018年6月項目完工后,熊傳文回國休假等待該項目二期的工作安排。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間,中地海外公司一直未安排熊傳文工作。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中地海外公司每月代熊傳文繳納社保個人部分462.57元,另支付137.43元至熊傳文個人銀行賬戶,2019年7月起,中地海外公司開始給熊傳文繳納公積金個人部分360元,同時代熊傳文繳納社保個人部分462.57元至2020年5月。2019年4月,熊傳文向中地海外公司領導匯報臨時去其他公司項目工作幾個月的事情,中地海外公司領導未予反對。
中地海外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制定了《海外員工薪酬與休假制度》,其中規定:“...員工正常休假期間,發放全額國內工資...因公司工作安排延長休假時間者...延長休假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休假4-6個月內,從第4個月起,國內工資按60%發放(低于長沙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長沙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休假超過6個月,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附表中‘部門主管’國內工資標準為3000元/月......”。熊傳文休假滿6個月后,中地海外公司未及時與熊傳文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熊傳文在國內休假至2020年5月15日,期間熊傳文通過郵件形式向中地海外公司報送過海外項目的財務后續工作材料。2019年12月4日,因中地海外公司海外項目開工時間不確定,中地海外公司的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通過微信與熊傳文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后雙方未能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2020年4月15日,中地海外公司行政人力資源部經理通知熊傳文于2020年5月7日之前到乍得項目部工作。2020年5月6日,熊傳文通過郵件形式要求公司支付休假期間的工資并要求確認乍得項目部的工資標準。2020年5月15日,中地海外公司向熊傳文送達《關于公司安排的告知》:“...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給您發函,擬待疫情結束后請您到公司海外項目工作,但您并未按期到公司報到。鑒于您目前和公司已經沒有事實勞動關系,且不愿意配合公司的安排,公司將于2020年6月起停繳您的五險一金......”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熊傳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裁決中地海外公司支付熊傳文工資差額21065.96元,經濟補償金46350元。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的結果,均起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地海外中揚建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地海外中揚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美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書記員黃俊杰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