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儒亮與曾慶偉、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1303民初3324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何儒亮訴被告曾慶偉、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儒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想,被告曾慶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何儒亮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曾慶偉立即支付下欠原告工程款114575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訴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南郊花木公司改造建設工程,后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了被告曾慶偉建設施工。2016年6月,曾慶偉將1、2#樓的模型板架設勞務分包給我施工,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務承包合同,2016年10月我承接的勞務工程全部完工。2018年2月1日,被告曾慶偉聘請的施工員劉成向我出具工程量證明,其中1、2#基礎砼方量622立方,主體砼方量1367.5立方,二次結構砼方量42立方,該工程量經曾慶偉簽字確認,并注明每立方主體250元,基礎每立方100元。施工期間我向曾慶偉支取了30萬元,被告曾慶偉仍下欠我的114575元工程款未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曾慶偉未作書面答辯。
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6年期間,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其承包的位于原南郊花木公司棚戶區改造工程交給被告曾慶偉承建,被告曾慶偉又將其工程中的1至2號樓模型板架設工程量交給原告何儒亮承做。2018年2月1日,原告何儒亮與被告曾慶偉進行了工程量結算,被告曾慶偉給原告何儒亮出具一份證明,其內容:“證明,1-2號樓基礎砼方量622m3、主體砼方量1367.5m3、二構砼方量42m3,價格每立方主體貳佰伍拾元、基礎每立方壹佰元,工程量屬實:曾慶偉、劉成,2018、2、1”。后原告找被告索要無果,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按原、被告雙方約定計算,被告曾慶偉欠原告何儒亮的工程款414575元[基礎砼量622m33×100元+主體砼量(1367.5m33+42m3)×250元]。
再查明,截至原告起訴時即2019年7月2日止,被告曾慶偉己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尚下欠原告何儒亮工程款114575元(總工程款414575元-己支付工程款30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曾慶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何儒亮的工程款114575元。
二、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工程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92元,由被告曾慶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運平
人民陪審員馮光學
人民陪審員劉下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龔子涵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