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婷與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天潤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長沙分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05民初7329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婷與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天潤集團公司”)、武漢天潤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長沙分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利君,被告武漢天潤集團公司及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軼、王念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產假工資21625元。2、判令兩被告支付拖欠的報銷款1010.9元。3、判令兩被告支付違法辭退原告的經濟賠償金37500元(3750元×10個月)。4、判令兩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2020年2月至5月的工資150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正式入職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任行政文員。最初被告公司是以現金發放原告及其他員工工資,直到2017年12月1日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才通過銀行發放月工資至原告實名登記的銀行賬戶上。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首孕生產小孩,完全是按照國家規定回家生產孩子休產假。在原告孩子8個月,因被告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管理工作的原因,受武漢天潤集團公司對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的整頓治理,被兩被告在2020年4月20日通知預辭退,2020年5月18日原告被兩被告從公司微信群中移除。2020年5月21日原告與公司新入職員工做好交接工作。原告在被違法辭退后,多次要求被告方支付自己的生育津貼、補助金及依法支付每年按2個月的工資額,支付賠償金,一直未果。兩被告在看到原告堅持無過錯違法辭工,認為賠償金過高的情況下,不但不依法辦事,反而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在2020年7月2日下令要求原告三天內到崗上班,否則做曠工處理。被告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在原告入職工作的時間里發放工資不及時,也未按工資比例及時繳納社保金,并拖欠原告幾個月的產假工資。所以原告不會重新跟被告構成勞動關系。為此,原告依法向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原告對長勞人仲案字(2020)第867號裁決書不服,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武漢天潤集團公司及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共同答辯稱,一、原告系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員工,與武漢天潤集團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二、原告分管公司行政、人事,社保繳費基數都是原告自行申報,被告已為原告足額繳納了生育保險,原告可自行申請生育津貼。原告產假期間不能同時享有生育津貼和工資。三、2020年4月至5月工資已按實際上班天數發放。四、公司因財務問題決定對原告調崗并未辭退原告,原告工作移交后自己未繼續上班,公司并非違法解除,不應支付賠償金。
本院確認如下事實:陳婷于2015年8月24日入職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任行政文員,2016年1月兼任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財務。2019年10月8日,陳婷休產假173天,自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10日,陳婷向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請事假,2020年5月11日回崗上班。2020年5月18日,武漢天潤集團公司將陳婷移除財務工作群。2020年5月21日,陳婷根據武漢天潤集團公司及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的安排,與賈夢進行財務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后,陳婷未至被告處上班。此后,雙方協商賠償事宜,協商未妥。2020年7月2日,武漢天潤長沙分公司向陳婷發送《到崗通知書》,要求陳婷在接到該通知后7日內回崗工作,逾期不到崗視為自動離職。
因解除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原告陳婷向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0年8月10日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長勞人仲案字(2020)第86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武漢天潤集團公司向陳婷支付經濟賠償金37500元,支付生育津貼16487元,支付工資1707.06元。陳婷與武漢天潤集團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遂起訴至法院。
另查明,雙方對仲裁裁決認定的陳婷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3750元均無異議,對仲裁查明的被告已代繳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社保個人部分2603.24元均無異議。
同時查明,生育保險基金已將原告生育津貼16487元支付至被告公司賬戶,被告未將該津貼支付給原告
判決結果
一、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婷經濟補償金18750元;
二、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婷生育津貼16487元;
三、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工資1707.06元;
四、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報銷費用1010.9元;
五、駁回原告陳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武漢天潤時代環境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美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書記員梁廣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