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與王琦、呂曉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402民初2072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與被告王琦、呂曉萌、邯鄲市華信泰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泰達汽車公司)、邯鄲市華信東風日產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東風日產汽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濤、袁曉娜,被告王琦、被告呂曉萌、被告華信泰達汽車公司、被告華信東風日產汽車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信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琦、呂曉萌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及罰息124934.29元,(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3月26日)共計3124934.29元;2.判令被告王琦、呂曉萌同償還原告自2020年3月27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罰息至全部債務還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王琦、呂曉萌共同支付原告違約金150000元;4.判令邯鄲市華信泰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邯鄲市華信東風日產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的訴訟費等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費、評估鑒定費、律師代理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5日原告與被告王琦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53011800005357,借款金額為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11月25日止;合同約定貸款年利率為7%,罰息均為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50%;約定該筆貸款用途為借新還舊,歸還53011800005281個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合同簽訂當日,被告呂曉萌自愿在共同借款人處簽字,承諾與借款人一起承擔還款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王琦簽發了3000000元借款借據,并劃入借款人指定賬戶,至此原告履行了出借義務。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邯鄲市華信泰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邯鄲市華信東風日產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均以保證人身份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擔保合同均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擔保的范圍為原告與被告王琦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被告王琦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分期還款義務也未支付相應利息,經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和保證人催收貸款,借款人和保證人仍拒不履行借款合同與保證合同的義務。為避免原告損失進一步擴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望判如所請。
王琦、呂曉萌辯稱,第一,原告起訴被告償還3000000元以及利息、罰息及違約金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將該筆借款本金發放到借款人的轉賬記錄;第二,原告應當提供利息及罰息的計算明細;第三,原告主張賠償違約金15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因為該項借款系金融機構發放的經營貸款,利息和罰息已經涵蓋了懲罰性內容不應當另外主張違約金;第四,原告主張的第五項本案訴訟費及相關費用僅限于合同約定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律師費、保全費評估鑒定費等相關費用不予承擔。
華信泰達汽車公司、華信東風日產汽車公司辯稱,第一,同上述二被告的答辯意見;第二,兩個保證人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為該筆借款實際用途是借新還舊,詳見借款合同,而保證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為個人經營性貸款,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法人證明、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被告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3.編號為53011800005357的個人借款合同一份,分期還款協議一份,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約定借款金額為3000000元、借款年利率7%,罰息利率為合同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并且約定了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還款方式、違約金等,被告王琦與呂曉萌是夫妻關系,并且呂曉萌在共同借款人處簽字,是共同借款人,應與王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4.編號為53011800005357B01與53011800005357B02的保證合同兩份,證明被告邯鄲市華信泰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邯鄲市華信東風日產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王琦借款合同項下所有借款與原告簽訂了合法有效的保證合同,并約定了保證期間、保證方式、擔保的范圍。本案借款在保證期間內,被告邯鄲市華信泰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邯鄲市華信東風日產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借款借據1份、銀行轉賬流水一份,證明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將出借款項轉至借款人貸款賬號,原告已履行3000000元借款的出借義務;
6.王琦應還實還借款表一份,證明被告違約逾期,至原告起訴時只是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還。
被告王琦、呂曉萌、華信泰達汽車公司、華信東風日產汽車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真實性關聯性均無異議,對違約金條款有異議,合同第3項第13條第5款,整個第13條約定了違約金、罰息、復利明顯加重被告的負擔,減輕原告的責任是霸王條款;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兩個保證人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合同中借款用途是個人經營性借款,而實際用途是借新還舊,根據擔保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保證人不應當承擔相關保證責任;對證據5歷史記錄不顯示交易對手的信息,所以無法證明案涉3000000元是張家口銀行發放的貸款,另外該交易明細查詢起始日期是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6月2日。未能完全反映開庭前真實的交易狀況;對證據6是原告陳述部分,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被告王琦、呂曉萌、華信泰達汽車公司、華信東風日產汽車公司未舉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與王琦于2018年12月25日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53011800005357),合同約定借款種類為短期貸款,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歸還53011800005281個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借款金額為3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年利率7%,貸款資金發放、對外支付及還款賬戶為王琦的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賬號(530002456000015)。根據《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第十三條法律責任(一)借款人的下列行為,均構成違約:1.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2.未履行本合同所作的承諾;3.套取貸款用于借貸謀取非法利益的;4.利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5.采取欺詐等手段騙取貸款;6.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愿清償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債務;7.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項下義務,貸款人宣布借款人構成違約的;8.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三)借款人發生第十三條(一)款、第十三條(二)款所述情形的,貸款人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措施:……2.對借款人未按約定使用、歸還貸款或未按約定支付應付利息的,按以下約定計收罰息和復利,直至本息清償為止:(1)如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且未就展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貸款人有權就貸款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貸款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貸款逾期罰息利率為本合同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50%;貸款挪用罰息利率為本合同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100%。(2)如借款人未按期足額付息,貸款人有權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與貸款本金相同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計收復利。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挪用,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如貸款本金正常,則按照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計收罰息和復利,遇本合同貸款利率調整,自調整之日分段計算罰息和復利。……5.要求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個人借款合同》由貸款人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加蓋公章及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借款人王琦簽字捺印,王琦的配偶呂曉萌作為共同借款人在該合同中共同借款人簽字表上共同借款人簽字處簽字捺印。2018年12月25日,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分別與華信泰達汽車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53011800005357B01),與華信東風日產汽車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53011800005357B02),二份保證合同均約定“為了確保甲方與王琦(下稱借款人)于2018年12月25日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53011800005357)(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為甲方按主合同與借款人形成的債權的實現提供保證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本金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為個人經營(綜合)貸款,本金數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叁百萬元整。第二條保證范圍保證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1、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2、因甲方索賠發生的訴訟(仲裁)費、財產保全費、鑒定費、評估費、執行費、律師費、公證費等甲方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3、因借款人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其他損失和應付費用。第三條保證方式1、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2、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乙方的,各乙方對甲方承擔共同連帶保證責任。第四條保證期間1、乙方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即自借款人借款期限屆滿的2019年11月26日其至2021年11月26日止。……”二份合同由甲方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加蓋公章及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乙方華信泰達汽車公司、華信東風日產汽車公司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王琦簽字捺印。2018年12月26日,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依約向王琦放款3000000元。被告王琦、呂曉萌依約每月向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償還利息,至2019年5月21日,共償還43394.7元。因被告王琦自2019年4月21日后就不再依約履行合同,原告張家口銀行邯鄲分行2019年4月21日將其利率調整為年利率4.35%。截至2020年3月26日,被告王琦、呂曉萌共欠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及罰息125306.34元,共計3125306.34元。經原告多次催討無果,其擔保人亦未履行義務,導致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琦、呂曉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和罰息。(計算至2020年3月26日的利息及罰息合計為124934.29元及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以3000000元為基數按雙方訂立的《借款合同》約定計付的利息和罰息);
二、被告王琦、呂曉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違約金150000元。
三、被告邯鄲市華信泰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邯鄲市華信東風日產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799元,減半收取計15899.5元,由被告王琦、呂曉萌、邯鄲市華信泰達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邯鄲市華信東風日產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賀紅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于潔
書記員趙穎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