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昊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電氣電站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06民初40158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中昊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電氣電站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中昊環保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訴稱:1.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4068162.8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4068162.82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3.案件受理費、案件申請費均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素有業務往來,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仍欠付原告設備款42770024.57元,后被告支付部分欠款。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仍欠付原告24068162.82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不付款。因雙方交涉無果,故原告起訴至法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被告上海電氣電站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共簽訂數十份采購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中明確載明簽訂地為上海市閔行區,原、被告亦約定“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均應提交合同簽訂地所在法院管轄”。原、被告書面協議選擇管轄法院,與法不悖,應屬有效。綜上,請求將本案移送本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被告上海電氣電站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沈燁
人民陪審員陳名玲
人民陪審員高貴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孫志超
書記員孫志超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