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學春與張小奎、刁書章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225民初1056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阜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連學春與被告張小奎、被告刁書章、被告江蘇華禹水利工程處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連學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小奎、刁書章、江蘇華禹水利工程處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連學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合計205512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22417.90元(以205512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年利率3.85%,從2018年2月13日計算至2020年12月12日,以后利息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常年在阜南縣經營黃沙生意。2017年被告因建設高標準農田、道路、河道等工程,被告從原告處購買黃沙用于工程施工。2018年2月13日原告與被告對賬并結算,結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被告尚欠原告黃沙款205512元,被告刁書章自愿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至今未付,故起訴,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江蘇華禹水利工程處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寄來有答辯狀,其辯稱:該案涉及的糾紛是建筑材料買賣合同糾紛,我工程處雖然于2017年7月6日同阜陽市國土局潁州分局簽訂了一份阜陽市潁州區三塔集鎮前進村等三個村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合同,我們之間形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關系,我們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我工程處于原告連學春不存在建設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也不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因為我工程處沒有同原告連學春簽訂買賣合同,也沒有委托張小奎同原告連學春簽訂建筑材料買賣合同,張小奎也不是我工程處的職工,況且阜陽市潁州區三塔集鎮前進村等三個村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顯然建筑材料買賣合同的相對人為連學春和張小奎,支付材料款的義務應當是張小奎,而不是我工程處。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判決駁回對我工程處的起訴。
被告張小奎、刁書章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質證、辯論的權利。
經審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實如下:被告張小奎曾用名張丹,因張丹與張小奎重名,張丹戶籍于2014年9月16日被刪除。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張小奎購買原告連學春黃沙,拖欠黃沙款205512元,原告連學春與被告張小奎于2018年2月13日結算,被告張小奎仍欠原告黃沙款205512元,被告張小奎以江蘇華禹水利工程處張丹的名義給原告連學春出具一份欠條,欠條載明:“今欠連學春料錢205512元(貳拾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注:之前票據全部兌清作廢,江蘇華禹水利工程處張丹,2018.2.13.”。被告刁書章在欠條上注明:上述款項我自愿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刁書章簽名并按印,2020年8月24日。并注明身份證號碼和住址。原告經催要無果,起訴來院,要求三被告承擔還款責任并承擔利息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小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連學春貨款人民幣205512元,支付利息22417.90元,合計227929.90元(從2018年2月13日起計算至2020年12月13日止,以后利息按年利率3.85%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刁書章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連學春對被告江蘇華禹水利工程處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359元,由被告張小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恩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姚慧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