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與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812民初10863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簡稱“淮安移動公司”)與被告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爾創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淮安移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愛軍、王旭、被告華爾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良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淮安移動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華爾創公司賠償通信搶修、管線遷移損失1104313.23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20日,為避免施工破壞通信光纜,我公司向華爾創公司提出需采用人工作業,將通信管道內的光纜挖出,用鋼管支撐保護后,再進行污水管道開挖施工,待污水管道施工結束后,我公司再將管線安置在污水管上側。該方案得到華爾創公司認可。2019年7月22日上午,我公司安排人員到現場配合華爾創公司施工,保障通信線路安全。然而,華爾創公司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不按事先說好的方案做,且不聽勸說,將我公司通信光纜挖斷。致我公司的通信網絡中斷,給我公司造成搶修、遷移光纜損失1085767.43元。
華爾創公司辯稱,涉案工程屬市政工程,遷移是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政局”)要求進行,我公司是按照市政局要求施工,市政局沒有向我公司提交涉案工程相關管網審批及布局的材料,后果應由市政局承擔,淮安移動公司對我公司提起訴訟屬主體不適格。淮安移動公司在不能提交光纜設置權屬證明前,其要求賠償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我公司員工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用挖掘機將光纜挖斷是事實。
本院經審理事實認定如下:2019年7月22日上午,華爾創公司工作人員在對本市承德北路和大同路交叉路口西側人行道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使用挖掘機將淮安移動公司鋪設在地下的移動光纜挖斷13根。
鑒于華爾創公司對淮安移動公司主張搶修費456255.87元、遷改費648060.02元不認可,經淮安移動公司申請,本院委托江蘇澤豪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豪公司”)進行司法鑒定,2020年10月21日,澤豪公司作出澤豪鑒(2020)015號“大同路與承德路光纜搶修及遷改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下稱“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
方案一:損壞的光纜抽了重新敷設,套用電信定額的鑒定金額為965370.43元(其中搶修部分為390276.90元、遷改部分為575093.53元)。
方案二:保留原有光纜,從兩頭手井處抽取原預留長度進行熔接,套用電信定額的鑒定金額為953727.24元(其中搶修部分為378633.71元、遷改部分為575093.53元)。
方案三:損壞的光纜抽了重新敷設,套用房建定額的鑒定金額為786820.16元(其中搶修部分為189403.81元、遷改部分為597416.35元)。
方案四:保留原有光纜,從兩頭手井處抽取原預留長度進行熔接,套用房建定額的鑒定金額為774773.34元(其中搶修部分為177356.99元、遷改部分為597416.35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審理中,因雙方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致調解不成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搶修費378633.71元;
二、駁回原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39元,由原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負擔5054元、被告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685元;鑒定費11000元,由原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被告江蘇華爾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尹建軍
人民陪審員范正祥
人民陪審員于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周姝言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