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煒與上海中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04民初29171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曉煒與被告上海中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企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曉煒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萍、被告中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嚴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曉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中企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差額4301.80元及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2354.40元。事實和理由:劉曉煒在2018年12月13日與中企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約定工作時間為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標準工時制,工資待遇為每月基本工資2600元,每月有各項津貼,每年年休假按國家規定。2019年12月11日,劉曉煒在無任何過錯的情況下被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劉曉煒拒絕。2019年12月15日,劉曉煒向上海市徐匯區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超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工資、年休假及年會補貼五項請求申請調解。2019年12月30日,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中企公司謊稱劉曉煒的工資就是合同上約定的2600元,失口否認每月有各項津貼,每月的工資扣去基本工資2600元余下的都是加班費。中企公司稱劉曉煒的加班費已經全部足額給付,截止至2019年12月30日,劉曉煒工作已滿一年、未滿二年,按月工資2600元的3倍給付賠償金7800元,3天年休假工資1341元,至于年會補貼,中企公司稱公司尚未確定。經過調解員計算,反復做工作確定補償金12041元。由于中企公司只有銀行工資發放流水清單,劉曉煒一年來從未收到或者領取過工資條,不清楚每月工資4000多元是如何組成的。現中企公司又否認合同條款3.3款上提到的各項津貼。劉曉煒在無證據的情況下誤認為月工資就是2600元,加班費也已支付,于是就簽字同意。2020年1月17日,劉曉煒與中企公司辦理退工交接手續時拿到了自己的工資條,這時才知道自己被欺騙。于是劉曉煒在2020年4月向靜安區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強制執行中企公司欺騙隱瞞少繳的錢款計2215元。2020年7月28日,劉曉煒再次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以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確認屬合法有效及劉曉煒在簽署時應當清楚知曉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作為理由,裁決駁回劉曉煒的全部請求。由于中企公司簽訂合同虛假,隱瞞事實真相(合同上約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而實際工作都是做一休二,每天工作24小時,綜合工作制),不給員工發放工資條,致使劉曉煒不清楚工資的組成,在調解協議書簽字時產生重大的誤解,使得簽訂的協議書顯失公平。因此,劉曉煒依據事實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中企公司辯稱,雙方已經在調解委員會簽署了調解協議書,中企公司也已經履行了調解協議書,故不同意劉曉煒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曉煒于2018年12月13日進入中企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有期限為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基本工資為每月2600元,各項津貼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或約定執行。中企公司安排劉曉煒在徐匯氣象局從事高壓電工工作,做一休二,每班時間為8點至次日8點。
劉曉煒的工資單記載,每月基本工資2600元、技術津貼900元、打包津貼165元,另有值班費、加班費、績效獎及“其它發”(系高溫費)。
劉曉煒于2019年12月15日向上海市徐匯區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該調解委員會于同年12月30日組織雙方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徐勞調字(2019)第4500號調解協議書,協議內容:1.中企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支付劉曉煒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12041元;2.雙方就本案爭議事項再無其他勞動爭議;3.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簽字生效。該案調解筆錄記載,劉曉煒陳述調解請求時陳述要求中企公司支付補償金等;調解員在詢問雙方是否還有其他爭議時,雙方均確認沒有其他爭議。中企公司已于2020年1月15日支付上述調解協議書中約定的補償金12041元。
劉曉煒于2020年7月28日向上海市徐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中企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差額4301.80元及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3天的折算工資2354.40元。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9月1日作出裁決,對劉曉煒的請求不予支持。劉曉煒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即本案。仲裁期間,劉曉煒陳述其在上海市徐匯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時主張了賠償金、加班工資、年休假及年終補貼,但當時沒有拿到工資單,不清楚實際工資情況。
本案審理中,劉曉煒提供了工程值班、交接班工作記錄、(氣象局)變配電設備運行記錄表及值班崗位工作任務、值班崗位工作任務,證明其工作時間為8點至次日8點。(氣象局)變配電設備運行記錄表記載設備檢查最早的時間為9點,最晚時間為19點。工程值班、交接班工作記錄中工作內容記錄顯示最早時間為8點,最晚時間為19點30分。值班崗位工作任務記載了8點至次日8點工作內容,其中19:30至次日8點為“開啟電腦監控,時時掌握監控信息”,11點45分至14點及17點45分至19點為就餐時間。值班崗位工作任務記載了8點至次日8點工作內容,其中8點至次日8點同時負責電力監控(電腦監控),11點15分至14點及17點15分至19點為就餐時間。中企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并表示劉曉煒工作日為24小時制,分為12小時白天正常工作時間(考勤工時12小時)及12小時夜間值班時間(按天折算值班費補貼計入工資收入),20點至次日8點無事可以睡覺,有事就處理。8點至20點為日常工作時間,其中11點至12點30分為午休用餐,17點至18點為晚餐時間。
劉曉煒表示其最初申請調解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后來調解委員會的人告訴其這是不可能實現的,故其調整了調解請求,兩個案子的訴訟請求都包含在調解請求內。其進入中企公司工作前,從上一家單位離職時間為2018年11月30日。工資單中的技術津貼涉及三個內容,一個是技術方面好不好,一個是有沒有違反公司工作制度,一個是考勤方面。中企公司表示技術津貼屬于崗位工資,技術人員持有高壓電工證或者低壓電工證及其他操作證書,依據證書的等級、數量來確定技術津貼,考勤等考核內容是體現在績效工資中的。
另查明,劉曉煒于2020年6月16日向上海市徐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中企公司支付:1.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延時加班工資差額31669元;2.2019年1月1日、2月5日、10月3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差額2025.20元;3.2019年2月8日休息日加班工資1267.20元;4.2019年年會補償500元。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裁決,對劉曉煒的請求不予支持。劉曉煒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案號為(2020)滬0104民初25300號。該案仲裁期間,劉曉煒稱中企公司已經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12041元,這與其實際工作狀況應得報酬相差較大,有失公平的原則;中企公司以還在試用期為由沒有讓劉曉煒參加2019年年會,據劉曉煒了解,年會中發放的禮品及餐飲費用平攤到每個人至少有700元至800元,因此主張500元補償。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過程中劉曉煒沒有確認過與中企公司無其他爭議。
(2020)滬0104民初25300號審理過程中,劉曉煒表示其在上海市徐匯區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提出的請求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工資、年會補貼及年休假工資,一共三萬多元,本案訴訟請求都包含在內。工資中的績效獎是在沒有出現安全事故,業主評定服務質量好時就會發放,等同于安全獎。中企公司表示其處當時參加調解的工作人員徐磊已經離職,徐磊對于調解金額的組成等情況已經不記得。
上述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另有仲裁裁決書、勞動合同、工程值班、交接班工作記錄、(氣象局)變配電設備運行記錄表及值班崗位工作任務、值班崗位工作任務、工資單、銀行交易明細、調解協議書、調解筆錄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劉曉煒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計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汪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顧祎君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