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開錦治安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皖06行終117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以下簡稱杜集分局)、王開錦因被上訴人葛明勝訴杜集分局、淮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治安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20)皖0621行初15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杜集分局的副職負責人歐陽紅林及委托代理人劉偉偉、張天天,王開錦及委托代理人李振華,被上訴人葛明勝及委托代理人錢峰,一審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席前進、劉佳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法院查明:王開錦與梁秀云系夫妻;葛明勝與任鳳芹系夫妻。2020年1月2日17時許,梁秀云到葛明勝家中要磚款,葛明勝告知今后雙方算帳,梁秀云遂離開。18時許,王開錦、梁秀云來到葛明勝家中要磚款,雙方發生爭執,繼而雙方發生互毆,葛明勝、王開錦均有不同程度受傷。王開錦頭部、面部有明顯外傷。同日19時許,杜集分局接警后出警,對雙方進行體表拍照、記錄。2020年1月3日,杜集分局朔里派出所受理該案,對葛明勝、王開錦等人進行詢問,并對案發現場進行勘察、記錄。1月15日,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受朔里派出所委托,對王開錦損傷程度進行鑒定,于2月21日出具(淮)公(損傷)鑒字[2020]12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以下簡稱鑒定書),鑒定意見為王開錦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3月10日鑒定書分別送達葛明勝、王開錦,雙方對鑒定結果無異議。4月3日,朔里派出所對葛明勝履行處罰前告知程序,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陳述、申辯的權利,葛明勝在告知筆錄上寫明:“我不提出陳述和申辯”。同日,杜集分局對葛明勝作出71號處罰決定,認定:“……在互毆中王開錦被葛明勝用鐵锨打傷”,遂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葛明勝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三百元。同時作出淮杜公(朔)行罰決字(20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給予王開錦罰款二百元。葛明勝對71號處罰決定不服,于4月16日向市政府申請復議,同日市政府受理,遂向杜集分局送達答復通知書,向王開錦送達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6月4日,市政府作出11號復議決定,維持了杜集分局作出的71號處罰決定。葛明勝不服,認為杜集分局及市政府認定事實錯誤,王開錦受傷不是其持鐵锨擊打所造成,而是雙方在爭奪鐵锨的過程中受傷,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71號處罰決定及11號復議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必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且符合法定程序。
杜集分局認定王開錦頭部傷為葛明勝持鐵锨擊打造成,主要證據是公安詢問筆錄。葛明勝陳述:“王開錦從過底順手拿了把鐵锨要打我,我當時抓著鐵锨了,他老婆也抓著了,在奪鐵锨過程中,王開錦倒在地上,他握著鐵锨沒有松手,我也沒松手,王開錦躺地上用拳頭朝我頭部打了幾拳。”任鳳芹陳述:“我看到王開錦從過道底拿了一把鐵锨,我慌著就出去了,去抓鐵锨,我用兩個手抓著鐵锨木把,幾個人都奪這個鐵锨,王開錦用手摸著頭朝我身上抹,然后就分開了。”王開錦陳述:“我跪著的時候是背對著葛明勝的,我妻子也背對著葛明勝,葛明勝就突然拿起一把鐵锨朝我的頭上打了一下,锨直接打在了我的頭上,他還想用锨打第二下的時候,我妻子和葛明勝的妻子就一起上來把锨奪著了,但锨還是碰到了我的臉部。”梁秀云陳述:“王開錦面朝南跪下,賭了個咒,具體說的什么我記不清了。這時候葛明勝從堂屋門口拿著一把鐵锨朝王開錦頭部打了一下,這個時候我站在王開錦的西側,我也沒有防備,葛明勝老婆在廚房,看打起來了,葛明勝的老婆和我都上去拉,奪鐵锨。”葛明勝是否持鐵锨擊打王開錦的頭部,葛明勝及其妻子的陳述與王開錦及其妻子的陳述內容相互矛盾,在上述兩組筆錄的證明效力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王開錦對合議庭詢問的涉案事實問題不能明確回答,對其自稱跪倒發誓時葛明勝所在位置等問題不能與杜集分局所作詢問筆錄中的回答一致。杜集分局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作為認定葛明勝持鐵锨擊打王開錦頭部的依據,不能對為何僅采信王開錦、梁秀云的筆錄內容而未采信葛明勝、任鳳芹的筆錄內容作出具體、合理的解釋,故杜集分局作出71號處罰決定,認定王開錦被葛明勝用鐵锨打傷的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撤銷。市政府復議維持了71號處罰決定,但因杜集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符合撤銷的法定情形,故其作出的11號復議決定應一并予以撤銷。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撤銷杜集分局作出的71號處罰決定;二、撤銷市政府作出的11號復議決定。
杜集分局上訴稱,葛明勝陳述“我也還手和他打,朝他面部摑”,王開錦陳述“后來我妻子、葛明勝妻子都上來奪锨、我的頭爛了…”,梁秀云陳述“打架的時候,王開錦也還手了…”,任鳳芹陳述“王開錦的頭爛了,我從廚房出來的時候看到的,在奪的過程中,王開錦用手亂打,葛明勝用手擋也用手打”,以上事實足以認定葛明勝與王開錦因言語沖突升級為互毆行為,在互毆過程中,二人均受傷。在僅有四人在場的情況下,任鳳芹陳述其從廚房出來后看到王開錦的頭爛了,排除了任鳳芹及梁秀云導致王開錦頭部損傷的可能,且均未有人陳述王開錦有自殘行為,王開錦頭部及面部的損傷,必然是葛明勝和王開錦的互毆行為導致。杜集分局在分別聽取了各方的陳述,依據雙方一致認可的互毆中使用鐵锨的事實,并結合物證“鐵锨”、書證“傷情記錄表、傷情照片”、鑒定意見以及葛明勝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簽署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意見,作出葛明勝在互毆中使用鐵锨將王開錦打傷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并非僅采納第三人一方的證言。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葛明勝的訴訟請求。
王開錦上訴稱,王開錦與葛明勝存在經濟糾紛,王開錦和妻子梁秀云去葛明勝家催要欠款,在雙方對是否欠錢有爭議情況下,王開錦跪地上賭咒被葛明勝拿鐵锨砸擊頭部,從受傷部位和程度看,明顯是葛明勝所致。綜合證據材料,王開錦與其妻子陳述一致,該陳述與王開錦的病歷記載的傷情能夠相互印證。葛明勝及其妻子在公安機關調查時均未提及王開錦頭部的傷是如何造成,僅在復議過程中提出是王開錦自己撞墻導致,此說法明顯不符合常理。在派出所調解時,葛明勝愿意賠償,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在公安機關作出處罰前,葛明勝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簽字確認,并未對其用鐵锨將王開錦打傷提出陳述和申辯。杜集分局作出71號處罰決定及市政府11號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葛明勝的訴訟請求。
葛明勝辯稱,王開錦酒后到葛明勝家,雙方因債務糾紛發生言語沖突,繼而發生互毆行為,導致雙方不同程度的受傷。但杜集分局在處罰決定中稱王開錦的傷是葛明勝用鐵锨打的,不是事實。杜集分局在作出處罰時,沒有考慮到案發地點在葛明勝家中,案發前王開錦的妻子梁秀云因要債遭到拒絕離開后,王開錦酒后非法闖入葛明勝家中,在雙方受傷后,僅對王開錦的傷情作出鑒定,未對葛明勝的傷情進行鑒定,對葛明勝作出罰款、拘留的處罰,對王開錦僅作出罰款的處罰,違背事實、有失公平。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市政府同意兩上訴人的上訴意見。
杜集分局向一審法院提交如下證據、依據:
第一組證據:
1.71號處罰決定,證明杜集分局對違法行為人葛明勝作出處罰決定,已經向葛明勝進行了送達。
2.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證明王開錦被故意傷害案,系梁秀云電話向110報案,杜集分局做治安(行政)案件受理,并依法向報案人進行告知。
3.傳喚證,證明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杜集分局依法對違法嫌疑人進行傳喚。
4.到案經過,證明違法嫌疑人葛明勝、王開錦依法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
5.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證明因本案案情復雜,且需要鑒定,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本案延長辦案期限30日。
6.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證明處罰前依法向被處罰人告知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其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葛明勝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并簽字確認。
第二組證據:
1.葛明勝的詢問筆錄;2.王開錦的詢問筆錄;3.梁秀云的詢問筆錄;4.任鳳芹的詢問筆錄;5.鑒定意見;6.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7.葛明勝的病歷;8.王開錦的病歷。
證據1-6證明案件發生的原因,涉案人員葛明勝與王開錦發生了廝打行為,且在廝打過程中,葛明勝將王開錦頭部打傷。證據7證明葛明勝在本案中并未遭受明顯的傷害。證據8證明王開錦的受傷情況。
市政府向一審法院提交如下證據、依據:
1.行政復議申請書及證據材料,證明原告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和復議請求。
2.案件受理表、答復通知書、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證明市政府依法受理葛明勝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通知案件當事人。
3.行政復議答復書及公安機關案件卷宗材料目錄、王開錦證明書,證明葛明勝與王開錦發生互毆并致王開錦受輕微傷的事實;杜集分局作出71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內容適當。
4.11號復議決定、《關于11號行政復議決定的更正說明》及送達回證,證明11號復議決定作出程序合法。
葛明勝、王開錦未向一審法院提供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均已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20)皖0621行初153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葛明勝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均由葛明勝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永廣
審判員鄭慧
審判員侯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馬嶸璟
判決日期
2021-04-29